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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答辩状上诉答辩状 【其他范文】 上诉答辩状篇(1):2022上诉答辩状范文 下面是CN人才网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上诉答辩状范文,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上诉答辩状范文1答辩人(被上诉人):张显,男,。(其它信息略)被答辩人(上诉人):药庆卫,男,。(其它信息略)答辩恳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20xx年7月31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就药庆卫诉答辩人名誉权纠纷案公然宣判。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正公正。一审开庭当天,药庆卫已经公然对一些媒体(比如新京报)表示,他的社会评价是正面的。一审宣判后,药庆卫也已经公然对一些媒体(比如中华青年报)表示,雁塔区法院的判决公正合理。一审宣判后,不管判决尚未生效,答辩人马上在自己的微博、博客里公然向药庆卫赔礼,并声明可以依据药庆卫的要求删除微博。至今,固然没有得到药庆卫的响应,答辩人只好依据一审药庆卫向法院提交的材料,再次删除了更多微博。一审宣判当天,药庆卫经过微博表示,他认为张妙家人张平选、王辉等人与他20万元遗赠纠纷案系答辩人挑拨、撕裂两个家庭的结果。因此不同意与答辩人和解、调解,看看药庆卫的微博吧“现在这20万也被你父母不知出于何故退回来了,我们也会把这20万用特地的账户存着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将来的确需要的时候再来拿,由于这是药家鑫最终的愿望,做父母的必定会去完成。张妙,你宽心吧,我们必定会尽全力帮忙你的父母和孩子,愿你早日安眠,落土为安!”是药庆卫自食其言还是答辩人挑拨诉讼,人们自有公论。药家鑫被处决后,药庆卫公然在微博上号召人们对其“大骂”,并且认为大骂对其有劝慰作用。请看“我好无助,网友们你们就评论吧,那怕是大骂也好,什么声音都是劝慰。20xx-6-7 17:38 来自新浪微博 ”骂人固然不文明,但不常也可以帮人治病,相当于是帮人进行“心理治疗”。比如三国演义中有这样一个故事,曹操患头风卧病在床,观察陈琳写的檄文,该檄文把曹操祖宗几代骂得一塌迷糊,曹操看后惊出一身大汗,头风顿愈。药家鑫被处决后,药庆卫处于极度悲伤的心境。这种心境一方面是父子情深,另一方面是药庆卫本人对药家鑫罪行的严峻性熟悉不足,对死刑的国家意义、社会意义熟悉不足。此时,假如每个人都附和药庆卫的看法:药家鑫死得冤哪,死的比窦娥还冤哪!就是张显“喊死”了药家鑫,没有张显呼喊,药家鑫笃信可以活下来呀,等等等等那么药庆卫就会越来越哀痛,说不定最终可能活活气死。相反,有人高声指责药庆卫几句,反而可以让他从哀思心情中摆脱出来。现在,药庆卫斗志昂扬跟张显打官司,这未尝不是好事。药庆卫也已经对媒体表示,跟张显打官司,成了他和爱人的精神支柱,他还筹备将来撰写“一个杀人犯父亲的维权之路”,这些都表明,在药庆卫心里,战斗的意志已经代替了悲伤的心情,盼望已经代替了无望,这对药庆卫夫妇身体健康是有好处的。这个精炼的道理,信任公安高校心理学教授李玫瑾也是不会否认的。一些网友骂了药庆卫几句,答辩人转载了。由于遭到药庆卫攻击药庆卫让药家鑫的鬼魂缠绕在答辩人家四周,一时生气不过,答辩人也回击了几句。但这些都只是发生在网络上,在答辩人的微博、博客里面,跟纸媒体无关。药庆卫还已经对媒体表示,胜败已经无所谓,答辩人的微博删不删也无所谓,可见药庆卫提起上诉也只不过是想拿答辩人寻快乐。但是,鉴于药庆卫现在已经很快乐了,一切都已经很正常了,因此也该明白适可而止这个道理了。一审判决已经很是照看药庆卫了,答辩人也已经仁至义尽了。综上,恳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答辩人20xx年8月29日上诉答辩状范文2答辩人 :XXX,女,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答辩人对上诉人XXX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服(20xx)章民一初字第1059号判决提出的上诉,现针对上诉答辩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晰,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塞,适用法律正确,因此(20xx)章民一初字第1059号判决合理合法,恳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恳求,维持一审判决。理由如下:1.从20xx年5月31日始开头至起诉不到半年时间,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 答辩人从2022年5月15日至20xx年5月31日始终在租赁上诉人的同一店面, 只是2022年5月15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双方并没有正式签订租赁店面协议,只是以2022年5月15日收据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收据上写明,上诉人收取答辩人的店面押金1万元整,房租700元每月,此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至2022年上诉人要求房租涨至1300元每月,双方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基础上签订了2022年6月1日的“承租店面协议书”因还是承租原来的店面,因此按2022年5月15日收据的商定“此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而合同是20xx年5月31日到期,那么店面的使用权20xx年5月31日已经归还,从归还使用权至诉讼之日不到半年时间,根本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之事实。2. 上诉人认为这1万元押金应按交易习惯笃定为店面转让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1)是否是交易习惯要从以下方面认定:一是普遍认可。二是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依据赣州的现状,承租人转租店面收取店面转让费,并不为经商人士所认可,由于这纯粹是某些人为谋取不正值的利益而强加在其次、第三等实际承租人头上的强盗规律,并且有些人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从房东哪里租来店面,根本就不是自己经商,而是把店面当作倒卖的资本,从中谋取暴利,人为增加真正的承租人成本,进而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消费成本,这是扰乱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再者承租人转让店面给其次、第三等实际承租人收取店面转让费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就平白无故的收取实际承租人的店面转让费,这属于民法所规定的不当得利,也违反法律的公正原则。退一步说,假使这就是上诉人所说的交易习惯,那收据上为什么不写店面转让费,而写店面押金,按交易习惯押金才是归还使用权后才退回的,并且店面转让费按交易习惯是双方签订承租店面合同生效之时就得支付给店面转让人,并且不管使用权是否归还都不用再返还给实际承租人。而收据里注明1万元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恰恰说明这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转让费。(2)从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身可以断定其本人是认可这一万元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转让费。上诉人一方面自认为这1万元是店面转让费,应在其出具收条押金后三个月即2022年8月15 日后主见,但其上诉状第4点“一审判决未审查收条押金房内设施应保持完好的付款条件,事实上,房内设施应保持完好是支付押金的附加条件之一,2022年8月15日至一审判决之日20xx年10月31日四年有余,房内设施应保持完好付款条件也未符合,不知为何?一审竟视而不见!”从这点可以断定,上诉人是认同收据上所商定的1万元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答辩人的,只是附加“房内设施应保持完好”罢了,试问假如不归还使用权的话,何谈“房内设施应保持完好”?如按上诉人的意思2022年8月15日得主见这1万“押金”,但从这以后答辩人始终不间断的租赁同一店面,如何知道以后房内设施是否保持完好?因此上诉人所说的1万元押金为店面转让费,本身就自相冲突,无论是从交易习惯,还是从事实上、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塞,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恳求,维持一审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20xx 年12月 日上诉答辩状范文3答辩人:周xx,男,汉族,1xxx年XX月XX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XX街XX楼。因上诉人文XX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xx】金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夺书,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晰,裁夺依法有据,故二审法院应予维持,对上诉人的无理诉求予以驳回。一、为什么这样讲,答辩人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是不是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专属管辖制度。首先答辩人想先梳理一下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通行的熟悉。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特殊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一种排它性的管辖,不仅排解了一般地域管辖而且还排解了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一律适用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字面含义剖析上述规定,可解读出三个要点,即:不动产、不动产纠纷和不动产所在地。显而易见,精确诠释不动产纠纷的内涵是对其适用专属管辖的关键,对不动产和不动产所在地的理解则是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前提。何为不动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可因以下两个缘由而成为不动产:一是因其自然属性而成为不动产。即该物自然地属于不行移动的财产,土地便是唯一具备这一特征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附着于土地之上的物被称为附着物或定着物。二是因其附着于土地而不行动。由于土地属于肯定不行动的财产,因此附着于土地或固定于土地上的很多物也成为不动产,这类不动产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生长的庄稼、植物和树木;二是人类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桥梁、道路等其他设施;三是因安装或装饰于房屋成为房屋上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的物。何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自然地与某一地点有着固定不变的联系,此物理的存在地点即是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表明白不动产所属的空间方位,作为静态的联结点,是笃定纠纷由何法院管辖的一种联系因素。所在地与住宅地不同,前者针对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动产的物理性质而设;后者针对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进行活动的主要场所,公民住宅地指其户籍所在地,法人住宅地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所在地,由法律拟制而设。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动产所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什么是不动产纠纷?对此我国立法并无明确说法,民事诉讼理论界对不动产纠纷的理解有四种观点:一是不动产纠纷就是涉及不动产的全部纠纷。二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包括涉及不动产的全部权确认、买卖、租赁、抵押、典当、互易、赠与、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方面的诉讼。三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主要是因不动产的全部权、使用权、相邻权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以及相邻不动产之间因地界不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诉讼等。四是法律上规定的不动产纠纷应当是指涉及不动产全部权的纠纷,而不应当扩大解释为与不动产有任何联系的纠纷,比如对于不动产的租赁合同纠纷,对不动产的侵权纠纷等,都不应当属于专属管辖意义上的不动产纠纷。有学者建议为不动产纠纷管辖重新设计的体系,以不动产物权诉讼和不动产债权诉讼的进行划分,权利人鉴于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包括全部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因不动产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债权诉适用恣意管辖。主要理由有三点:第一,就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若干问题的看法对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的管辖问题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纠纷本身都有可能和不动产有关,但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特殊就不动产专属管辖所在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而言,其其次款第三项也规定“遗产纠纷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宅地和主要财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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