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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年) 董事长作为煤矿法定代表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全面负责。董事长必需把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学问、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力量,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董事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仔细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立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 其次条 负责组织矿井,在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治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第四条 组织建立、健全矿井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职能机构、岗位人员和生产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展考核。 第五条 组织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目标治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治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根据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展考核、落实。 第六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状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训练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七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根据安全生产投入规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准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八条 常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准时消退事故隐患。 第九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董事长要马上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准时、照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爱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难预防与处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乐观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十二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十三条 按规定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制定安全生产目标长远规划,讨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打算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等,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乐观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治理水平。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展相关的安全训练、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照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承受监视,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安全工作的决议。 第十七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治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爱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展安康检查。 第十八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力量生产。 第十九条 外出期间必需明确专人代行董事长职权。 二、责任追究 其次十条 煤矿未仔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立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董事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其次十一条 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董事长负直接责任。 其次十二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董事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惩罚的,赐予董事长行政处分或罚款惩罚。 其次十三条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惩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当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其次十四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马上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赐予降职、行政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五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展惩罚。 其次十六条 未准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赐予董事长记过的处分。 其次十七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实行措施进展治理的,赐予董事长记大过处分。 其次十八条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解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赐予董事长行政处分。 其次十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董事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准时实行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三十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同意赐予董事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根据规定准时、照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有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预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承受调查取证、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 第三十一条 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治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董事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常常深入现场,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准时消退安全事故隐患的,董事长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董事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治理、劳动爱护、安康检查等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进展惩罚,对董事长赐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力量生产的,董事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相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董事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难预防与处理规划,或未组织实施地,董事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董事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不能按规定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制定安全生产目标长远规划,讨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打算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等,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董事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展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董事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未依据事故调查处理打算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惩罚的,董事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董事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有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董事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照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有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董事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董事长负领导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损害或损失的,董事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八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董事长职权,造成治理空岗的,董事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依据情节严峻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赐予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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