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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的精神,根据自治区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有关工作要求,促进全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一、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社会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提供科技类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包括从事为中小学生提供编程、机器人、创客、科学探索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相关非学历培训机构。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高中阶段学生的科技培训行为参照本指引执行。二、机构设置(一)党建引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所在地党组织的指导和管理。(二)举办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及各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三)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机构名称由4个部分组合而成,即行政区划名+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行业(培训内容)+机构组织形式(培训部、培训中心、培训学校等),其中登记为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还应增加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可以继续沿用。(四)开办资金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举办者应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万元,营利性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应不少于20万元。资金和资产须经法定机构验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举办者应当明确办学投入来源、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所有办学投入,应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落实法人财产权。(五)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六)章程及管理要求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自治区其他相关规定。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培训机构应依法诚信开展培训业务,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协议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需明确培训项目与内容、质量承诺、培训期限、时间安排、收费金额、退费标准与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等并共同遵守。三、场地设施(一)场地性质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办学场所不得设在全日制学校内,不与卡拉OK、网吧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影响居民生活。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培训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培训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培训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科技类培训场地不得与其他非科技类培训混合使用;同一办学地址开展不同类别培训的,其场地布局要科学合理,有明显的、整体性的功能区域划分。(二)场地面积凡冠名为“培训部”的,其场所建筑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凡冠名为“培训中心”的,其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凡冠名为“培训学校”的,其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4层,不得使用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线上培训机构可依申请,经审核后不执行该条。(三)设施设备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应有足够的配套用房(教师办公室、教室、卫生间等),教室内课桌椅、照明等设施符合教学要求,有降温防暑设备。培训机构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四)安全要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培训机构须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鼓励培训机构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办学场地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要求。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须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应急灯、逃生指示标志)和报警装置,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培训机构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培训机构应做好人员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工作人员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四、从业人员(一)基本条件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不得有损坏国家形象和社会主义形象、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传播宗教迷信以及淫秽低俗等思想和言论。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行为。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所聘用师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培训机构应保证上述各类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二)人员配备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科技类专业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专业理论课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三)人员管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要求拟招用从业人员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和诚信等材料。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五、培训内容(一)课程内容要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课程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科学素养为落脚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宗教和迷信,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二)培训材料要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编教材及相配套的资料库、视频等。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编教材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以及编写研发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所有培训教材、资料应当递交属地科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校外培训机构选用的教材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是否与培训项目及课程相匹配。教育部门主要审核使用的教材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是否违规涉及学科类培训。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保管、备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严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六、审批登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申请人持审核意见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到注册地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七、资金监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凡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盈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或变相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费用。各地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实行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全覆盖。八、附则各设区市要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和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审批登记办法和流程。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在本指引实施前已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三年内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附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 10 附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机构名称营利性质法定代表人移动电话主要负责人移动电话机构地址教学用房所在楼层从业人数教学教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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