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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处副处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通防处副处长应乐观帮助通防到处长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通防处副处长必需娴熟把握煤矿安全专业学问并依法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一、岗位职责 协作处长组织进展通防治理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处长未在岗位时,通防处副处长应依据安排担当处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视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根据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设施状况,准时进展维护等,发觉问题准时解决。 根据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觉问题准时解决。 根据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准时向科长提出改良工作的详细建议。 必需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协作通防副总、通防到处长抓好本专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控措施的落实和日常治理工作。 二、责任追究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通防处副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与职业病危害事故预兆或者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准时实行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察指令的。 煤矿发生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赐予通防处副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根据规定准时、照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有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承受调查取证、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 对担当的“一通三防”相关职业危害治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等工作根据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煤矿“一通三防”措施 (设计)等消失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处副处长负重要责任。 根据分工要求,未准时催促进展“一通三防”及相关职业病危害等检查,通防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根据分工要求,未准时催促进展“一通三防”安全风险、隐患治理管控措施落实的,通防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损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发觉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不符合规定限值要求,未准时实行相关措施的,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准时制止的,通防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依据情节严峻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赐予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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