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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诉讼程序v第一节一审诉讼程序v第二节二审诉讼程序v第三节再审程序v第四节执行程序第一节一审诉讼程序v一审程序:v普通程序:程序的完整性v广泛的适用性v简易程序v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一、起诉v(一)起诉的条件v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v2、有明确的被告;v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v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v(二)起诉的方式:以书面为原则,以口头为例外v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v二、受理v(一)受理的概念v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v(二)受理的法律后果。v1、受诉人民法院对该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和承担审判职责;v2、排斥其他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v3、双方当事人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v4、诉讼时效中断。v三、审理前准备v(一)概念: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至开庭审理之前,由案件承办人员所进行的的一系列准备的活动。v(二)内容v1、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限期被告提出答辩状。v2、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v3、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v4、追加当事人。v四、开庭审理v一、概念v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v三、开庭审理笔录三、开庭审理笔录v开庭审理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是书记员对开庭审理过程的全部审理活动和诉讼活动所作的真实记录。v法庭笔录应当制作得全面、正确,法庭笔录应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当事人申请内容和法庭不同意补正的理由在笔录中说明。五、特殊情况的处理v(一)延期审理(一)延期审理v1、延期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已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情形,使案件在原定的庭审日期无法进行或案件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推延开庭审理日期的制度。v2、延期审理的适用v(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v(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v(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v(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v(二二)审理期限审理期限v审理期限,是指受诉人民法院从立案到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法定审理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上述期限内仍未能审结,还需要延长的,得报上级法院批准。v(三)撤诉(三)撤诉v1、撤诉的种类v(1)申请撤诉。申请撤诉,是指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后、法院作出裁判之前,以书面的方式明确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行为。v(2)按撤诉处理v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法院可按撤诉处理:vA.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vB.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vC.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v(3)撤诉的法律后果vA.诉讼终结;vB.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vC.撤诉当事人仍有依照法律规定起诉的权利;vD.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v(四)缺席判决(四)缺席判决v缺席判决是对席判决的对称,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五)诉讼中止和终结v1、诉讼中止、诉讼中止v(1)诉讼中止的概念。诉讼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受诉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的制度。v(2)诉讼中止的适用情形。vA.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vB.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vC.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vD.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vE.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vF.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v2、诉讼终结、诉讼终结v(1)诉讼终结的概念。诉讼终结是指因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而由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v(2)诉讼终结的适用情形。vA.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vB.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vC.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vD.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第二节二审诉讼程序v一、审理的方式v开庭审理v径行裁判v径行裁判的四种情形:v(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v二、审理范围及期限:v范围:一般以上诉请求为限v审理期限:v判决: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延长的,需要院长批准。v裁定:30日内,不得延长v三、上诉案件的裁判v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v2.依法改判。v(1)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v(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v3.发回重审。(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3)漏审: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4)漏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v注:v重新组成合议庭v仍可上诉v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的案件:第()种。第三节再审程序v一、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v条件: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二、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v二、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的条件:v(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v(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v(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v(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v(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v(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v(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vv(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v(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v(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v(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v(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v(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v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当事人申请再审v(一)形式条件:v1、申请再审主体应当是诉讼当事人。v2、申请再审的对象应当是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v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v3、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或特定情形发生后3个月内。v4、管辖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v(二)实质条件v同人民检察院第四节执行程序v(1)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v第一,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并具有给付内容。v第二,申请人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v第三,申请人与执行标的明确。v第四,被申请人在履行义务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v第五,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v第六,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为:2年。v第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v(2)收到申请书后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上级法院审查v上级法院可以:本院执行v责令原法院执行v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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