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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试辅导资料(14)姓名:_ 年级:_ 学号:_题型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判断题计算题附加题总分得分评卷人得分 1Z302090 建设工程合同 1Z302091 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一、施工合同订立的特殊性 重点解析 掌握第270条。 二、涉及施工合同订立的争议的解决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对施工合同产生的特殊纠纷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无效合同引发的争议 1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 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对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属于上述情形但是却已经完工建设项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商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要求,建设单位经常会以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为由而拒绝支付。 解释第4条同时还作出了如下规定: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针对这种情况,解释作出了如下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情况类似但不属于无效的情形 解释同时规定了不予支持的无效请求: (1)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 由于企业的资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下面的情形:承包商在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后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区分其资质取得的时间来分别予以处理。如果该资质是在工程竣工后取得,则该承包合同依然按照上面的无效合同处理。如果该资质是在竣工前取得,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承揽全部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其签订的分包合同即是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的分包单位仅仅提供劳务作业,不涉及工程建设的技术问题。因此,我国建设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制劳务作业的分包入承揽全部建设工程的劳务作业。因此,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重点解析 1对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必须掌握。 2解释规定的不予支持的无效请求的两种情形必须掌握。 试卷第 2 页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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