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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2003号公告关于劳动法的公告鉴于,在我们国家的全面发展过程中,为了使雇员与雇主维持行业和平,在合作和谐的精神下协同工作,需要基本的权利义务原则来调整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鉴于,有必要确保雇员和雇主各自的结社权利,以及通过各自合法选举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并有必要制定程序以快速有效的解决雇员和雇主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鉴于,有必要依法加强并界定依法行使劳动管理职责,特别是检查劳动条件、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职责的相关机构的职权;鉴于,考虑到埃塞俄比亚政府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为了与埃塞俄比亚加入的国际公约和作出的其他有法律效力的承诺接轨,有必要修改现有的劳动法,以实现上述目的。现有劳动法对调整雇员和雇主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以及劳动条件作出了规定。鉴此,依照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宪法第55条第1和第3款,现公告如下:1第一部分总则1.简称本公告可简称为劳动法第377/2003号公告2.定义在本公告中:1) “雇主”是指根据本公告第4条款规定,雇用一人或多人的企业或者个人;2) “企业”是指为进行商业、工业、农业、建设或其他合法活动而成立并进行统一管理的实体。企业的分支机构,如进行企业的特定活动并享有经营或组织自治权利,应视为独立的企业。3) “雇员”是指根据本公告第4条款规定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的人。4) “部长”或“部”分别指劳动社会事务部长或劳动社会事务部,或地区劳动社会事务局。5) “有关机构”是指拥有执行劳动法的权力的国家机关6) “工作规则”是指符合本公告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企业内部规则,它用于调整工作时间、休息时间、薪水支付、已完成工作的计量方法、安全维护、事故预防、劳动纪律及其实施以及其他工作条件。7) “工作条件”是指雇主和雇员关系的全部领域,包括工作时间、薪水、休假、遣散费、雇员健康与安全、工伤雇员的赔偿、裁减冗余雇员、申诉程序和任何其他类似事项。8) “区域”指埃塞俄比亚联邦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的地区。就本公告而言,地区也包括亚的斯亚贝巴和德雷达瓦(Dire Dawa)行政区。9) “社会对话”是指发生在雇主和雇员之间或者涉及政府的双方或三方性质的信息交流、对话或 谈判的过程,目的是在有共同利益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上达成共识;10) 有权安排雇员下岗、依法或依照雇主授权签署管理制度的聘用制管理人员,取决于其岗位工作性质,可享有或不享有上述权限,以及有权聘用、调度、暂停雇员工作、安排雇员下岗、分配工作岗位或针对雇员采取处罚措施的个人,包括以维护业主利益为原则,运用本人独立判断,向业主建议应采取行政管理措施的法务部负责人在内;11) “性骚扰”是指通过言论、示意或任何其他方式说服或劝服他人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情况下屈服于性施惠要求;12) “性暴力”是指通过武力实施性骚扰或企图通过武力实施性骚扰;13) “私人职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所”)是指任何具有合法执照的人提供以下一种或两种以下本地职业介绍服务,而无需直接或间接向工人收取任何费用。a)当地员工职业介绍,无需签订合同;或b)通过与雇员签订雇用合同,将其雇员安排到服务用户企业的中就业;或结合两种服务。14) “许可证”是指由主管机关签发的证明该实体有资格从事私人职业介绍服务的证书。15) “歧视”是指基于民族,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出身,社会出身,艾滋病毒/艾滋病状况,残疾和其他造成区别对待的情形,排斥或损害其在就业过程中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的权益。16) “雇用私人服务人员”是指为雇主及其家庭消费而雇用的个人护理,清洁监护,园艺,驾驶和其他相关服务。17) “商务旅客及其代表”,具有商务法规定的涵义。18) “人”是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19) 以男性性别列出的这一声明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女性性别。3.适用范围1)除本条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公告适用于根据雇主和雇员之间所订立雇佣合同而建立的所有雇佣关系。2)本公告不适用于因雇佣合同而产生的以下雇佣关系:a) 以抚育、治疗、护理或康复为目的的合同;b)以教育或培训(不包括学徒)为目的的合同;c)获法律授权制定管理政策并予以实施的管理人员,或者获得雇主授权(拥有或者不拥有前述权利,取决于企业的活动类型),而有权雇用、调动、暂停职务、解雇、委任雇员或对雇员采取纪律措施的个人,包括通过其独立判断为雇主利益就企业管理向雇主提供建议的专业人员;d)非盈利目的的个人服务合同;e)与以下人员有关的合同:武装力量人员、警察、国家行政部门雇员、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其雇佣关系受特殊法律调整的其他人员。f)与在自有企业从事某种行为或出于专业职责从事某种行为而获得报酬的人有关的雇佣合同。3) 除本条条款第(1)款规定的除外:a)除非部长理事会通过颁布条例另行决定,或者埃塞俄比亚加入的国际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埃塞俄比亚公民与在埃塞俄比亚境内活动的外交使团或者国际组织之间的雇佣关系就应当受本公告调整;b)部长理事会可通过颁布条例决定宗教组织或慈善组织建立的雇佣关系不受本公告调整。c)部长理事会应当颁布条例来规范个人服务的工作条件。第二部分雇佣关系第一章 雇佣合同第一节雇佣合同的构成4.雇佣合同的要素1)当一个人直接或间接同意在雇主的授权下,为雇主从事固定期限或非固定期限的工作或从事某项工作以获得报酬时,视为雇佣合同成立。2)雇佣合同应明确规定雇员和雇主各自的权利和义务。3)雇佣合同应明确说明工作类型、工作地点、薪水及其计算方法、薪水支付形式和时间以及合同期限。4)不得签订以进行非法活动或不道德活动为目的的雇佣合同。5)不得签订提供给雇员的条件比法律、集体协议或工作规则规定的条件差的雇佣合同。5.雇佣合同的形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雇佣合同无特别形式要求。6.书面形式的雇佣合同除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外,书面形式的雇佣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 雇主的姓名(名称)和地址;2)雇员的姓名、年龄、地址和工作牌号码(如有工作牌);3)雇员雇主双方根据本公告第4条第(3)款约定的事项; 4)双方的签名。7.非书面形式的雇佣合同1. 如果雇佣合同为非书面形式,则雇主应在合同缔结后15天内向雇员提供一份签名后的书面声明,该声明应含有本公告第6条规定的内容。2) 如果自雇员收到本条第(1)款所述书面声明之日起15天内,雇员对该声明无任何异议的,视为雇员和雇主之间已订立了雇佣合同。8.未能符合条件。即使未能遵守本公告第6或第7条的要求,也不能就此剥夺雇员根据本公告应享有的权利。第二节雇佣合同的期限9.无固定期限的雇佣合同除了下文第10条所规定的雇佣合同外,其他雇佣合同均视为无固定期限的雇佣合同。10.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雇佣合同1) 在以下情况下可订立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雇佣合同:(a)为了完成特定工作; (b)为代替由于休假、疾病或其它原因而暂时离开工作的雇员。(c)在非正常的工作压力下进行工作; (d)紧急工作,目的是为了防止生命或财产遭受灾害或受到损害,或为了维修企业的工程、材料、建筑物或工厂存在的缺陷或故障而进行紧急工作;(e)与雇主工作的永久部分有关的、以不定期间隔进行的非规律性工作;(f)与雇主工作的永久部分有关的季节性工作,仅在一年内的某一特定时期进行,但会每年定期重复;(g)不构成雇主永久活动、断断续续进行的临时性工作。 (h)订有无固定期限雇佣合同的雇员突然且永久辞职而需要临时雇用人员;(i)临时雇用人员以填补组织结构研究和实施之间的期限内产生的职位空缺。2.本条第1条(h)和(i)款所述雇佣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连续45天,并且只能签订一次。11. 试用期1)试用期的目的是为了考察雇员能否胜任工作。2)被同一雇主再次雇用从事相同岗位工作的雇员不适用试用期。3)双方同意雇佣合同有试用期的,应以书面形式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4)除非本公告、工作规则和集体协议另有规定,否则雇员在试用期内拥有与试用期结束后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5)如果试用期内证明雇员不能胜任工作,雇主可在不事先通知雇员的情况下终止雇佣合同,无需支付遣散费或作出赔偿。 6)试用期内雇员可以在不事先通知雇主的情况下终止雇佣合同。7)如果雇员通过试用期,那么雇佣合同视为在试用期开始之日签订。第三节雇佣合同的双方义务12.雇主的义务除了雇佣合同另行规定的义务外,雇主还有以下义务 :1) (a) 根据雇佣合同的规定给雇员安排工作;(b)除非雇佣合同另有规定,向雇员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材料;2) 按照本公告或集体协议支付工人的工资和其他福利。3) 从工人的正常工资中扣除工会会费(如果工人以书面形式要求扣除),并将现金转入工会的银行帐户; 4)尊重雇员的人格尊严;5)采取一切必要的职业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且遵守相关政府机构颁布的与该等措施有关的标准和指令。6)法律或相关政府机构要求雇员进行体检时,支付雇员的体检费用;7)保存本公告第6条所述事项的记录,包括雇员每周的休息天数、公共假日、雇员所休的假期、雇员的健康情况和工伤情况以及劳动社会事务部要求的其它事项; 8) 雇佣合同终止或雇员需要时,免费向雇员提供证明,说明雇员所从事工作的类型、工作期限和工资;9) 遵守本公告、集体协议、工作规则、根据法律颁布的指令和命令的规定;以及10) 记录并保存本公告需要的信息以及劳动社会部履行职责必需的信息,并按要求在合理时间内提交给劳动社会部。 11)根据有关部门的表格登记工作场所位置的信息和相关数据; 12)如果企业制定了工作规则,则应当针对有关雇员开展意识提高活动。13.雇员的义务每个雇员均负有以下义务:1)履行雇佣合同指定的工作;2) 遵照雇主根据雇佣合同和工作规则作出的指示;3)小心使用交付给他的劳动设备和工具;4)工作时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健康的身体条件; 5)当其工作场所发生意外事件或即将发生威胁到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险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和健康的情况下给予适当的协助; 6) 立即向雇主汇报任何危及自身和同事或损害雇主利益的行为;7) 遵守本公告的条款、集体协议、工作规则以及根据法律颁发的指令。14.非法活动1.雇主从事以下行为属违法:(a)以任何方式防碍雇员行使权利,或因雇员行使权利而采取任何措施针对雇员;(b)以性别为由在报酬方面歧视女性雇员;(c)违反本公告的规定终止雇佣合同 ;(d)通过武力或其它任何方式,强迫雇员参加或不参加工会,或强迫雇员退出工会,或强迫雇员在工会选举时投票反对特定候选人;(e)要求雇员从事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工作;(f)基于种族、性别、宗教、政治观点、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残疾状况或任何其他理由而对雇员进行歧视;(g)通过隐瞒与谈判相关的信息或进行任何其他违反诚信的行为而过度拖延集体谈判;(h)在工作场所实施性骚扰或性侵犯;(i)在工作场所对他人实施身体虐待;(j)以任何方式胁迫雇员工作或履行义务。2.雇员从事以下行为属违法:(a)在工作场所故意实施危及人身与财产安全的行为; (b)未经雇主明确同意从工作场所带走财物;(c)利用伪造文件;(d)在工作场所使用法律禁止有损身体和精神健康的药物或使用含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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