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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及资产管理处劳保用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各单位劳保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后勤及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劳保用品发放 范围及种类,各单位应严格按要求发放劳保用品。第三条对于同类岗位工作的编制内员工与编制外员工,各单位 应发放、使用同一范围及类别的劳保用品。第四条各类劳保用品由人力资源科审核确定,办公室组织购买、 相关单位组织发放。第五条员工必须爱护劳保用品,节约使用,妥善保管。第六条提前离职的员工,其劳保用品没有达到使用年限的按照 以下原则赔偿:(一)自发放之日起半年内(含半年)离职者按照100%的比例 扣除。(二)自发放之日起半年后不到一年(含一年)离职者按照50% 的比例扣除。(三)自发放之日起一年后不到两年离职者按照30%的比例扣 除。第七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保用品管理细则,并 监督员工使用。第八条各单位员工应按规定穿着、配戴或使用劳保用品,未按 规定使用劳保用品发生意外后果由本人承担。第九条劳保用品具体发放情况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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