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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21年11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目录1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4第四章 输变电可靠性管理3第三章 发电可靠性管理5第五章 供电可靠性管理6第六章 用户可靠性管理7第七章 网络安全9第九章 监督管理8第八章 信息管理第十章 奖惩措施10第十一章 附则11总则Part 01一、总则第一条 能源安全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电力供应保 障是能源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电力供 应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充分发挥 电力可靠性管理在电力供应保障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电力 工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供电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 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是指为提高电力可靠性水平而开展 的管理活动,包括电力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用户可靠性 管理等。一、总则第三条 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管 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 力运行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国家 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根 据各自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的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一、总则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可靠性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其法 定代表人是电力可靠性管理第一责任人。电力企业按照下列要求 开展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规定,制定本企业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制度; (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 相关岗位及职责; (三)采集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并按规定准确、及时、完 整报送; (四)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创新、成果应用以及培训交流。第六条 电力用户是其产权内配用电系统和设备可靠性管理 的责任主体,做好配用电系统和设备的配置与运行维护。一、总则第七条 鼓励电力设备制造企业充分应用电力可靠性管理的 成果,加强产品可靠性设计、试验及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依靠技 术进步、管理创新和标准完善,提升设备可靠性水平。第八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的作用,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 提供技术支持,推动可靠性信息应用,开展交流与合作。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Part 02二、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第九条 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指为保障电力系统充裕性和安 全性而开展的活动,包括电力系统风险的事前预测预警、事中过 程管控、事后总结评估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第十条 电网企业应当对电力供应及安全风险进行预测,对 运行数据开展监测分析并评估电力系统满足电力电量需求的能力。 在系统稳定破坏事件、影响系统安全的非计划停运事件和停电事 件发生时,电网企业应当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果断快速处 置;开展事后评价,对发现的风险进行闭环管控。二、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当根据电力系统风险和自然灾害影响, 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完善输电系统网络结构。对发现的风险和隐 患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电力企业预警。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和配置自备发电机组的其他企业要根据 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做好电力供应保障工作,提 高设备运行可靠性,不得无故停运或隐瞒真实原因申请停运。 发电企业应当做好涉网安全管理,加强机组燃料、蓄水管控, 制定重要时期的燃料计划与预案,制定水库调度运行计划,对发 现的风险和隐患及时报电力调度机构。 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加强发电功率预测管理。二、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第十三条 积极稳妥推动发电侧、电网侧和用户侧储能建设, 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加强安全管理,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 互补。建立新型储能建设需求发布机制,充分考虑系统各类灵活 性调节资源的性能,允许各类储能设施参与系统运行,增强电力 系统的综合调节能力。第十四条 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制定并适时调整电力 规划,优化配置各种类型的电源规模和比例,统筹安排备用容量, 合理划分黑启动区域。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区省级电力 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负荷备用容量为最大发电负荷的 2-5%,事故备用容量为最大 发电负荷的 10%左右,区外来电、新能源发电、不可中断用户占 比高的地区,应当适当提高负荷备用容量。每个黑启动区域须合 理配置 1-2 台具备黑启动能力且具有足够容量的机组。二、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复的国家级城市群,应当适当提高电 力可靠性标准,加强区域电力系统的统筹规划和项目建设衔接, 优化资源配置,推进电网协调有序发展。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和程序, 指导有关单位制订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电力 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电力供应和运行的风险管控情况 进行监管。地方政府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电 力需求侧管理,严格审核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严禁 发生非不可抗力拉闸限电。发电可靠性管理Part 03第十七条 发电可靠性管理是指为实现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 的可靠性目标而开展的活动,包括并网燃煤(燃气)、水力、核 能、风力、太阳能等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的可靠性管理。三、发电可靠性管理第十八条 燃煤(燃气)发电企业应当对参与深度调峰的发 电机组开展可靠性评估,加强关键部件监测,确保调峰安全裕度。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优化调峰控制策略,综合考虑发电机组的安全 性和经济性。三、发电可靠性管理第十九条 水电流域梯级电站和具备调节性能的水电站应当 建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做好电站水库优化调度,建立信息共享 机制。第二十条 核电企业应当对常规岛和配套设备(非核级设备) 开展设备分级、监测与诊断、健康管理、全寿命周期可靠性管理、 动态风险评价等工作。三、发电可靠性管理第二十一条 沙漠、戈壁、荒漠地区的大规模风力、太阳能 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要建立与之适应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 加强系统和设备的可靠性管理,防止大面积脱网,对电网稳定运 行造成影响。发电企业应当建立发电设备分级管理制度,完 善事故预警机制,构建设备标准化管理流程。发电企业应当基于 可靠性信息,建立动态优化的设备运行、检修和缺陷管理体系, 定期评估影响机组可靠性的风险因素,掌握设备状态、特性和运 行规律,发挥对机组运行维护的指导作用。第二十二条 三、发电可靠性管理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应 当对燃煤(燃气)发电企业的燃料库存、水电站入库水量情况进 行监测分析、协调处理,保障能源供应。输变电可靠性管理Part 04四、输变电可靠性管理第二十四条 输变电可靠性管理是指为实现输变电系统和设 备的可靠性目标而开展的活动,包括交流和直流的输变电系统和 设备的可靠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合理安排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 科学选择主接线和站间联络方式,增加系统运行的安全裕度。四、输变电可靠性管理第二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线路带电作业、无人机巡检、 设备状态监测等先进技术应用,优化输变电设备运维检修模式。 第二十七条 鼓励电力企业基于可靠性数据开展电力设备选 型和运行维护工作,建立核心组部件溯源管理机制,优先选用高 可靠性的输变电设备,鼓励开展状态检修,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 第二十八条 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按 职责组织指导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供电可靠性管理Part 05五、供电可靠性管理第二十九条 供电可靠性管理是指为实现向用户可靠供电的 目标而开展的活动,包括配电系统和设备的可靠性管理。 第三十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城乡配电网建设,合理设置变 电站、配变布点,合理选择配电网接线方式,保障供电能力。五、供电可靠性管理第三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强化设备的监测和分析,加强巡 视和维护,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和隐患。 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开展综合停电和配电网故障快速 抢修复电管理,推广不停电作业和配电自动化等技术,减少停电 时间、次数和影响范围。五、供电可靠性管理第三十三条 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当将供电可靠性指标 纳入电力系统规划,并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衔接。 第三十四条 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本地区供电可靠 性水平,按照合理成本和优质优价原则,完善可靠性电价机制。用户可靠性管理Part 06六、用户可靠性管理第三十五条 用户可靠性管理是指为保证用电的可靠性目标, 减少对电网安全和其他用户造成影响,对其产权内的配用电系统 和设备开展的活动。第三十六条 电力用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配 用电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 防止对公用电网造成影响。六、用户可靠性管理第三十七条 电力用户配用电设备危及系统安全时,应当立 即检修或者停用。因用户原因导致电力企业无法向其他用户正常 供电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八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加强运行维护,容量应当达到保安负荷的 120%。地方政府电力运 行管理部门应当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对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 急电源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重 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六、用户可靠性管理第三十九条供电企业应当按规定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应的供电电源,指导和督促重要用户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对重要电力用户较为集中的区域,供电企业应当科学合理规划和建设供电设施,及时满足重要用户用电需要,确保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网络安全Part 07七、网络安全第四十条 电力网络安全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 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加强全 业务、全生命周期网络安全管理,提高电力可靠性。 第四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健全网 络安全组织体系,设立专门的网络安全管理及监督机构,加快各 级网络安全专业人员配备;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 础设施安全保护和数据安全制度,加强网络安全审查、容灾备份、 监测审计、态势感知、纵深防御、信任体系建设、供应链管理等 工作;开展网络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提高网络 安全监测分析与应急处置能力。七、网络安全第四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强化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完 善结构安全、本体安全和基础设施安全,逐步推广安全免疫。电 力企业应当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并将其纳入电力系 统安全评价体系。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对直接调度范围内的发 电厂涉网部分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七、网络安全第四十三条 电力用户是其产权内配用电系统和设备网络安 全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网络安全防护, 预防网络安全事件,防止对公用电网造成影响。电力企业应当在 并网协议中明确网络安全相关要求并监督落实。 第四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依规履行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监 督管理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的规定,履行网络安全属地监督管理职责,国家能源局派 出机构根据授权开展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信息管理Part 08八、信息管理第四十五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 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和核查,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信息分析、发布和核 查。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委托行业协会、 科研单位及技术咨询机构等协助开展电力可靠性信息统计分析、 预测、评估、评价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应当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 系统,实施全国范围内电力可靠性信息注册、报送、分析、评价、 应用、核查等监督管理工作,通过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实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 管理部门推送辖区内电力可靠性信息。八、信息管理第四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机制和 校核制度,准确、及时、完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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