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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施工合同装修施工合同1 发包人(简称甲方): 承包人(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和造价 1.甲方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的住房系合法拥有; 乙方为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企业资质情况: 2.装饰施工地址:天元区泰山路号17楼02室。 3.住房结构:房型为房厅厨卫阳台,套内施工面积平方米。 5.装饰施工内容:见装饰施工内容表。 6.承包方式:清包工。 7.总价款:¥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叁仟伍佰元。 其中:材料费:元,人工费:23500元,拆除费:元,清洁、搬运、运输费:元,管理费:元,税金元, 利润:元,其他费用 元。 “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时上下增减的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结算价的5%。 双方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这部份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 8.工期: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月 日竣工,工期 天。 第二条材料供应 1.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 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甲、乙双方应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甲方提供的材料按时抵达现场后,由乙方负责保管,保管费由乙方承担。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甲方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约定,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工程主材料报价单 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甲方有权到现场验收,如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施工中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 5.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本合同工程主材料报价单的规定。如果乙方使用的材料、设备是假冒伪劣产品,应按材料和设备价款的双倍赔偿给甲方。 6.甲方或者乙方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三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1.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和本市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 方设计,提供施工图纸一式 份。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因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6.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7.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工程质量验收单,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 8.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甲、乙双方签署工程保修单。工程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两年,乙方同时提供管线竣工图等资料。凭保修单实行保修,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签字或盖章之日算起。 第四条 安全生产和防火 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给排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 方负责修复或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2.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装饰装修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拆、改承重墙。 第五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1.付款约定 (1)施工队进场,预支生活费3000元。 (2)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付3000元。 (3)地砖、墙砖铺设、墙面粉刷通过验收,支付3000元。 (4)若增加工程项目,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时3000。 (5)工程竣工通过验收,支付10000元。 (6)保修金元,从竣工之日起半年后支付。 2.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甲方应予以保存,竣工结算后乙方收回收据并应开具税务统一发票交甲方。 3.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单 第六条 施工配合 1.甲方工作: (1)在装饰施工前,向施工地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 (2)甲方应在开工前三日全部或者部份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3)做好施工中因临时使用公用部位操作影响邻里关系等协调工作。 (4)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将房屋分户钥匙交乙方保管。工程交付时,甲方提供新锁,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后交付使用。 (5)甲方所属物业如有收取押金的项目,甲方应予以先行支付,如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所支付的押金被物业没收,乙方应对被没收部分进行全额赔偿。 (6)甲方或其所属物业部门应书面告之乙方施工人员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以便乙方施工人员遵守执行。 2.乙方工作: (1)在开工前检查水、电、燃气、管道、楼(地)面、墙面,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解决和协调。 (2)早上7时前及晚上7时后不得进行有噪声的施工作业。 (3)召集有甲方参加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的现场交底。 (4)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如更换人员,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200元。 3.乙方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日期。 5.甲方如未按约定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和交付日期。 6.工程竣工后,甲方如未按约定对整体工程进行验收,乙方可以顺延交付日期,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100元。 7.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50元,工期顺延。 8.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房屋承重结构及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9.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该工程成品或自行入住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10.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在施工过程中大量增加施工项目、变更施工内容和装饰材料的,甲方应和乙方协商相应顺延工期。 第八条 纠纷处理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或者在保修期内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株洲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向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其它约定(把装修公司承诺的口头条件也写进来) (一)维修 1.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在两年内无偿维修。 2.普通维修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七天内及时维修,特殊情况(水、电问题)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赶到并维修。 3.若因乙方未能按合同及时完成维修,甲方可以安排其他施工队进行维修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据实从保修金中扣除,若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乙方应予支付。 (二)材料 1.乙方应提前2-3天向甲方提供需购材料清单,甲方应在3-4天内及时采购材料供施工队使用,双方应各自承担各自拖延工期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采购材料,若已采购,甲方有权无条件拒绝使用并可拒绝支付该材料的费用。 3.如需由乙方购买材料,则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建材供应点购买材料,并开具正式发票。 4.乙方应验收甲方所购建材的质量,发现质量问题应向甲方及时提出并有权拒绝使用。若甲方坚持使用,应书面要求乙方,并承担因材料质量引起的损失。 5.乙方应帮甲方收货,核对数量和配件的准确性。 6.乙方应做好材料的保管工作,禁止闲杂人等进入工地现场。 7.乙方应保证在本小区内没有双包和半包的工程。 8.乙方应做好对屋内物品及施工完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 9.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携带任何建材出门并不得偷窃建筑材料,若发现此类现象,按材料价格加倍从人工费中扣除。 10.甲方材料送至工程所在地的楼下,并尽量安排人员送上楼,如遇特殊情况,乙方任何施工人员应无条件搬运。 (三)垃圾清运 1.垃圾袋装化。 2.垃圾应日日清。 3.垃圾应由乙方清运至物业指定的垃圾堆放场所。 (四)施工人员管理 1.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未经甲方许可,非工地施工人员不得在工地过夜。 3.工地施工人员应注意自身安全,如出事故由乙方负责 3.甲方应及时替乙方办理小区出入证件并支付相关费用。 4.乙方应具备在上株洲市居住或暂住的一切证件,因证件不全引起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指定为工地现场负责人,为替补负责人。 6.施工期间,如甲方需要,乙方应跟随甲方挑选材料。 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调换施工人员,每天工地现场必须保持1人以上的施工人员。 8.未经甲方同意,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停工或殆工。 (五)施工机具 1.乙方自带施工所需工具,并保证工具的安全性和良好使用性,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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