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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推荐北京市行政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 总则1.1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京办发2000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指南。1.2行政部门领导干部,是指由市、区(县)组织部门管理或由市、区(县)政府任命的行政部门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1.3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1.3.1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以下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1.3.1.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1.3.1.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1.3.1.3失职、渎职的行为。1.3.1.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1.3.2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1.4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1.4.1审计时间范围。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常包括行政部门领导干部所任职务的整个任职期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离任的当月;任期内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时间范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决定审计的上月。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时间较长,且未进行过审计的,应审计全部任期,但重点审计近三年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已进行过年度审计的,可重点审查未审计年度;但对重大事项和问题应予以追溯。1.4.2审计资产范围。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主管会计单位,审计资产不低于该单位资产总额的80%。1.4.3审计对象范围。1.4.3.1行政部门按会计组织体系划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1.4.3.2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主管会计单位以及被反映有各类问题的二、三级单位应重点审计。1.4.3.3对基层会计单位可有重点地进行延伸审计。第二章 审计准备阶段2.1审计准备阶段是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下达的审计指令或组织部门的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立项,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确定项目审计组、搞好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过程。2.2 审计立项。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指令或组织部门的委托,作出审计安排。2.3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有关业务处(科)编制,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组执行,审计组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2.3.1重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2.3.2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2.3.2.1审计工作目标。2.3.2.2审计范围。2.3.2.3审计对象。2.3.2.4审计内容与重点。2.3.2.5审计组织与分工。2.3.2.6工作要求。2.4审计组是代表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基本单位,由两名(含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成立。审计组长由审计机关业务处(科)负责人从具备审计组长任职资格的审计人员中确定。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2.4.1重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审计机关的局长或主管局长担任组长。2.5审计组在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2.5.1 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2.5.2审前调查包括的内容:2.5.2.1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及本年度收支状况等基本情况。2.5.2.2 被审计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2.5.2.3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被审计行政部门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2.5.2.4对实行会计电算化、需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的单位,应了解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等,为计算机辅助审计做准备。2.5.2.5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2.5.2.6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2.5.2.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2.5.3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2.5.3.1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5.3.2行政部门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2.5.3.3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2.5.3.4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2.5.3.5审计档案资料。2.5.3.6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2.5.3.7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2.5.4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2.5.4.1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2.5.4.2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2.5.4.3查阅相关资料。2.5.4.4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2.5.4.5其他方式。2.5.5审计组应根据北京市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审实施办法和审前调查了解的情况,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2.5.5.1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2.5.5.1.1编制的依据。2.5.5.1.2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2.5.5.1.3审计的目标。2.5.5.1.4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方式、具体实施步骤。2.5.5.1.5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2.5.5.1.6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2.5.5.1.7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2.5.5.1.8编制人员和日期。2.5.5.1.9其他有关内容。2.5.6审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编制,经审计组所在处(科)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主管领导批准后,送综合、法制部门备案,由审计组负责实施。2.6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起草,经审计组所在处(科)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签发。2.6.1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并取得审计通知书送达回证。2.6.2与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的还应当有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和审计组廉洁情况反馈表。2.7收集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依据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供如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2.7.1审计组可以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于现场审计开始之日起五日内,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2.7.1.1 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2.7.1.2任期内单位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2.7.1.3任期内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及其落实情况。2.7.1.4任期内完成上级部门下达或交办有关经济方面任务的完成情况。2.7.1.5 任职前及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的情况。2.7.1.6 单位和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个人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2.7.1.7 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2.7.2 审计组可以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交的材料:2.7.2.1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年度工作总结。2.7.2.2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经济活动分析资料。2.7.2.3年度计划及目标完成情况,上级部门下达或交办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指标的完成程度。2.7.2.4与重大投资、担保、资产处置等重要经济活动相关的的合同、协议及办公会议纪要(记录)、档案等资料。2.7.2.5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大诉讼事项、或有事项;2.7.2.6年末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存货清查盘点明细资料等。2.7.2.7有关经济管理监督部门对单位的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社会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2.7.2.8其它资料。2.8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要求审计人员回避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重新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三章 审计实施阶段3.1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组依据审计实施方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行政部门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对被审计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有无重大决策失误、严重损失浪费及可能存在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等问题,进行审查和初步评价,收集、判断审计证据和编制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的过程。3.2召开审计组进点会议。审计组开始实施审计时,可召开一定形式的座谈会,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应派人参加会议。会议由审计组长主持,并指派专人做好记录。会议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组介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目的、范围、程序和审计内容以及审计的工作纪律、廉政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围绕审计事项,介绍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机构设置、业务分工、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目标、廉政纪律等情况。3.3.审计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询问等调查方式,深入了解被审计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调查的对象一般包括被审计行政部门的其他党政领导干部、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等。通过调查,听取他们对本单位完成任务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完成情况、涉及管理等其他方面问题的看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和评价。3.4内部控制制度测试。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对被审计行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健全性、有效性测评。测评的主要方法是:文字表述法、流程图法和测评表(调查表)法。测评时,可以任选一种方法,也可以几种方法同时并用。根据测评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实施方案,进一步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范围、内容、重点和审计方法。3.5审计组实施审计前(或实施审计中),应结合对了解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内部控制测试结果,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3.5.1审计实施方案与被审计单位情况不相适应的;3.5.2内部控制测评结果显示审计组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3.5.3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的; 3.5.4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3.5.5其他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3.6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审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审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必须客观、充分,取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3.6.1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和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和盖章的,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并由两人签字予以证明。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3.6.2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进行督导,并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核。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3.7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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