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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武汉海关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 审价和归类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海关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审价、归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 价格办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关区 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武汉海关对本关区内加工贸易 合同备案及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的审价、归类工作。第二章作业程序第三条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时归类审核的工作流程合同备案申请受理(加工贸易备案接单岗位) 合同备案 商品归类审核(加工贸易归类审核岗位)一一合同备案初审(加 工贸易初审岗位)一一合同备案复审(加工贸易复审岗位)(一)业务现场加工贸易备案接单岗位在办理加工贸易合 同备案时,受理经营单位企业提交的相关单证后,将单证中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审批表(详见附表1,以下简称审批表)、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由预录入单位打印,以 下简称预录入表)交加工贸易归类审核岗位审核。(二)加工贸易归类审核岗位从审单、查验、深加工结转、 内销征税、核查、核销等各监管环节的需要出发,对预录入 表中的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 数虽和计虽单位等内容进行审核:(1)备案商品编码是否按照海关税则归类原则填报;(2)商品品名是否准确、 规范并能反映对应税号商品特征 全貌;(3)商品规格型号是否规范, 是否能满足海关归类、 审价、 单耗核定及许可证件的管理要求,具体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成份、含虽、等级等,特别是对商品属性或单耗核定产 生重要影响的商品规格型号必须填报,如纺织布料的幅宽、克 重等;(4) 数虽和计虽单位的填报是否满足海关核查、核销的需 要。在审核过程中,该岗位关员可要求企业提交发票、产品说 明书、法定部门出具的产品认定书、产品图片或样品等单证。(三)审核结束后,在审批表上签批归类是否正确的 审核意见,连同预录入表转交加工贸易初审岗位进行下一 步处理。(四)企业可申请商品提前归类,由接单岗位收取加工贸 易经营单位填报的 加工合同备案料件、 成品归类申报表(详 见附表2,以下简称申报表),交加工贸易归类审核岗审核。加工贸易归类审核岗位按照本规程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申报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并批注意见。申报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另一份交由企业办理合 同备案手续。通过提前归类的料件、成品未发生新增或变更商品编码、 品名、规格型号的,可不再审核归类情况,加工贸易接单岗位 直接将相关单证和申报表复印件交初审岗位进行合同备案 初审。(五)企业办理手册变更,涉及新增料件、成品或变更商 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的,加工贸易接单岗位应将加工贸 易合同变更审批表(详见附表3)交归类审核岗位审核,由该 岗关员按照本规程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审核,在加工贸易合同变更审批表上批注意见,再办理手册变更手续。(六)对一时难以确定归类的商品,如经营单位要求先予 办理合同备案的,可按预先的归类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待商品 归类确定后,及时通知企业办理手册商品编码变更手续,如归 类明确属于限制类商品的,还应按有关的保证金台帐制度办理 相关手续。第四条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审价归类的工作流程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申请受理(加工贸易接单岗位) 内销 货物归类审核(加工贸易内销归类审核岗位)一一加工贸易货物 内销审价(加工贸易内销初审岗位)一一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复审 (加工贸易内销复审岗位)一一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通关部 门征税岗位)(一) 业务现场加工贸易接单岗位在受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 时应收取以下单证,并交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归类审核岗位审核:(1) 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 证;(2)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3) 原进出口合同和内销合同, 其中来料加工产品内销的, 还需提供与外商公司签订的准予内销的合同;(4) 原进口发票;(5) 进料加工项下的原进口付汇证明;(6) 经营企业申请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7) 能够确定内销货物批次的,还应要求企业提交原进口 报关单。(8) 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二) 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归类审核岗位对内销征税货物归 类正确性进行审核、确认,并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 单的“备注”栏上批注归类审核初步意见后转加工贸易内销 货物初审岗位。(三) 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初审岗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提 交的书面单证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交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对内销征税货物价格合 理性进行审核、确认,并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 的“备注”栏上批注价格审核初步意见后转加工贸易内销复审岗 位复核。(四)加工贸易内销复审岗位负责对归类审价人员确认的 商品归类具体税号和商品内销完税价格进行复核,做出准予内 销的决定,按规定权限报批后,签发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 联系单,转征税部门(岗位)办理相关的征税手续。第五条 各业务现场应按照以下审价规则审定内销货物的 完税价格:(一)进料加工企业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 申报内销时,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 格。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 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 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二)来料加工企业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 申报内销时,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 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 格。(三)企业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副产品申报内销时, 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内销价格或者计税参考价格向海关申 报。加工贸易企业按照计税参考价格申报的,按照计税参考价 格确定完税价格。(四)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内销加工贸易制 成品时,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制成 品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 格。第六条 审价部门(岗位)在审查确定加工贸易内销货物 完税价格时,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第七条审价归类部门(岗位)对内销货物归类审价审核 过程中必须下厂验估的,应会同下厂核查部门(岗位)进行验 核后,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审价和归类。第三章联系配合第八条 各业务现场在审核加工贸易货物合同备案及加工 贸易内销报关单时,涉及归类疑难问题的,应通过“归类问答 书电子传输系统”,在关税处关税科指导下准确进行专业认定, 并在事后向关税处加工贸易管理科报备。第九条 各业务现场在审定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完税价格时, 涉及审价疑难问题的,填具价格专业认定联系单(详见附表4)并随附有关单证报送关税处关税监控科审定,并在事后向关 税处加工贸易管理科报备。第十条 各业务现场在验估工作中发现伪瞒报价格线索、 证据时,应及时转稽查、缉私部门办理。相关联系配合办法应 参照海关总署关于下发海关总署关于调查、缉私和关税部门在防范和打击价格瞒骗方面的联系配合办法的通知(署税发200312号)及武汉海关案件及线索移交配合办法 (武 关办200539号)的规定执行。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 此次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审价、归类职责 调整后,各业务现场仍应严格遵守加工贸易业务办理时限要求。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武汉海关关税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二。六年三月一 H起实施。附表:1.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审批表2. 加工合同备案料件、成品归类申报表3. 加工贸易合同变更审批表4. 价格专业认定联系单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常批表企业填写栏经营单位名称企业管理类别加工单位名称企业管理类别主要进口料件进口料件总额主要出口成品出口成品总额在执行合同数逾期未报核合同数首次备案:是否本企业保证亏预入录申报单已核对无误, 申报内容直头后效;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保证合法经 营,按期加工复出口,及时办理变更、核销等海关手续;因故转为内销的,及时 按规定办理补税等手续。如有违法违规之情事,愿承担 切法律责任。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海关填写栏单/损耗标准总署总关本关报批核销核定待定归类关员审批意见:初审关员审批意见:科长审批意见:处(关)长审批意见:备注:编号:关(处)加归类 号加工合同备案料件、成品归类申报表企业名称(签章):联系人及电话:序号料件名称具体规格型号企业申报商品编码备注序号成品名称具体规格型号企业申报商品编码备注经办关员意见:年 月 日1、备注栏可填写货物的形态、性质、成分、加工程度、结构原理、功能、用途等技术参数。2、申报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另一份交由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加工贸易合同变更常批表变更 延期经营单位生广单位手朋编P有效期年月日更 改 内 容原备案 商品序号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单价总价变 更 商 品序号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单价总价单(损)耗情况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备案单耗对应料件变更单耗对应料件进出口岸增加备案口岸变更申请口岸延期剩 余 料 件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重量单价总价占备案进口数量百分比已 出 口 成 品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重量单价总价占备案出口数量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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