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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三徽标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六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八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九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十.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辩证关系十一.案例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归属“非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渊源“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态度“名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问题(一)提出与修正提出过程修正过程(二)确立与缺陷确立缺陷(三)重构与阐释提出过程1950年日本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是世界范围内第一个明确提出保护“无形文化财”的国家法规。1982年墨西哥会议文件“民间文化”1989年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间创作的建议1997年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杰作宣言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修正过程1.民间文化=“非遗”?2.传统文化与民间创作=“非遗”?3.“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概念的出现,是对只重视口传遗产偏狭的纠正,但却陷入另一种逻辑泥坑。4.直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出台后,一个全新的概念便随之出笼了。概念包括四个要件:第一,从“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所指对象有两类:1.精神类对象,如“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2.物质类对象,如;“社会实践”、“工具”、“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等。概念包括四个要件:第二,“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是对第一个要件的限制,包括三种情况:1.第一个要件中对象被某社区视为其文化遗产;2.第一个要件中对象被某群体视为其文化遗产;3.第一个要件中对象被某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第三,“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等,是对第一、二要件的补充说明:1.“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补充第一个要件,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可以被发展和创新的;2.“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是对第二个要件的补充,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某个群体或团体具有“认同感”、“持续感”。概念包括四个要件:第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对第一要件范围的多重限制:1.“顺应可持续发展”是第一重限制;2.符合“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是第二重限制;3.“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是第三重限制。缺陷1.概念名实不符首先,物质与意识是一对相反相成的概念。其次,用“无形”也不能准确表述这类文化遗产。2.概念内涵的不确定3.自认与他认如何统一的矛盾重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集体、群体或个人创造的以物质方式被后代所认可与继承的文化财富。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第一,前者中的“文化财富”是活态的、不断被发展和创新的;后者中的则是静态的,不能发展和创新的。第二,前者的载体是特殊的物质即具有能动性的人,后者的则是静态不具有能动性的物质。重构第三,前者的价值主要指向传承人继承和不断创新的文化;后者的价值主要指传承物本身。第四,前者的传承是通过传承人的口述或口述表演、身体示范或表演、综合示范或表演等进行的,传承人既是遗产的接受者又是创造者;后者则是通过物的传递进行。重构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指人类集体、群体或个人所创造并通过自己身口示范或表演传承给后代的活态发展的精神财富。根据这个概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所列的“社会实践、“工具”、“手工艺品”、“文化场所”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口述与实践技艺、表演艺术、工艺等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概念提出的意义1.丰富了文化遗产的内涵与外延;2.改变了人们对文化的雅与俗、主流与非主流、官方与民间的认识;3.树立了文化平等、文化多样存在的观念;4.改变了传统学科的研究对象、方法;5.树立了代际公平的观念。口头传统“口头传统”或称“口头传说”,是一个民族世代传承的史诗、歌谣、说唱文学、神话、传说、民间故事等口头文本以及与之相关的表达文化和口头艺术,它不仅是民族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文化空间“文化空间”或称“文化场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使用的一个专有名词,被用来指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形态和样式。其定义为一个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以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这一时间和自然空间是因空间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文化空间就是能够在一种时空中承载和凝聚与之休戚与共的文化元素,并化为日常式的有亲近感的行为习惯。传承人传承人是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沿袭的个人或群体(团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活态载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3年10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旨在保护以传统、口头表述、节庆礼仪、手工技能、音乐、舞蹈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6年4月生效。中国于2004年8月加入该条约。公约宗旨(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三)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四)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缔约国的作用其他保护措施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合作国际援助基金的性质和资金来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与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关系批准、接受或核准加入生效联邦制或非统一立宪制退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规定,在满30个国家申请加入公约后,公约才能生效。2006年1月20日,罗马尼亚成为第30个缔约国。根据公约34款,它将在第30份批准书交存3个月之后生效,据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于2006年4月21日正式生效。徽标2008年6月克罗地亚设计师DragutinDadoKovaevi该标志以三角形、正方形和圆形为基本构图,线条图以一次手的运动开始并结束,中间没有任何停止或断落,三角形变成一个正方形,正方形变成一个圆形,而圆形则采取了泡状保护罩的形式,以突出该公约的宗旨和精神,强调的是传统与现代之间的联结以手的运动表示传统,以类似于英文at的符号“”象征现代,紧扣“一个现代性时代的遗产”的主题。该标志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徽标联合使用。徽标外部图形为圆形,象征着循环,永不消失。内部图形为方形,与外圆对应,天圆地方,表达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空间有极大的广阔性;徽标图形中心造型为古陶最早出现的纹样之一的鱼纹,鱼纹隐含一“文”字。“文”指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鱼生于水,寓意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远流长,世代相传;徽标图形中心,抽象的双手上下共护于“文”字,意取团结、和谐、细心呵护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的寓意;徽标标识图形传达出古朴和质拙感,一方面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现状,另一方面彰显了中国政府和人民保护祖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强烈责任心和使命感,表现出中华民族团结、奋进、向前的时代精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传承性非物质性实践性活态性无形性地域性多元性可接受性活态性目的性非孤立性传承性所谓传承性,就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被人类以集体、群体或个体方式一代接一代享用、继承或发展的性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上具有一定的共性,表现在:传承性第一,两者都具有可传性,即都被人类集体、群体或个体认为具有价值而愿意传承。第二,两者都是以物质为载体进行传承的。第三,两者在传承时都一定程度上保持了遗产的稳定性。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特殊遗产,决定了它与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特征的不同,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传承方式的无形性第二,传承方法的多元性第三,传承过程的专门性第四,传承结果的变异性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精神遗产,尽管也要依附于物质而存在、传承,但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它的传承既有稳定性,又有变化性,在稳定基础上变化,在变化中保持稳定。首先是变化、发展和存续。其次是由变化发展到变异。最后是变化、消失。实践性第一,表现为人类实践的过程性。第二,表现为人类实践的价值性。第三,表现为人类实践的多元性。第四,表现为人类实践的综合性。第五,表现为人类实践的集体性。实践性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多数是多个人共同完成的,是集体创作。这种集体创作可以是同时代的人共同完善完成,也可以是不同时代的人不断完善不断完成的。其次,一种遗产展示,本身就需要多人共同完成。最后,个人、个性化的创造,也只有加入到集体传承和集体形态中,才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组成,在表象的深层构筑了一道“集体无意识”的风景。无形性所谓无形性,就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是以一种变动的、抽象的和依赖于人的观念、精神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抽象的文化思维,它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且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如知识、技能、表演技艺、信仰、习俗、仪式等,所以从本质意义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无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的无形性并不排斥其在存在和传承时的有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这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特征的概括。但我们在理解这个特点时,既要注意到它与物质文化遗产有形性的区别,同时又要注意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的无形性与在表现和传承时的有形性的区别,不能把它简单化、绝对化。多元性所谓多元性,主要是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形态而言的,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不同形态,同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域形态也不尽相同。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许多与信仰,不同的宗教、不同的信仰,相应地就有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变化性,说明它是一种“活态”文化。这种“活态”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以及传统工艺技能等遗产中,表现得尤为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基本上是通过人的活动展现出来,直接传达给受众(或物体)。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说、表述、表演者和传统工艺技能的操作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文化创造的主体,最具有能动性,处于“活态”文化的核心地位。这些活的表述、表演,还会随着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场次或场景等等变化,也会有新的变化。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还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传播过程中的变异、创新,这种变异、创新的内在动力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决定的,是内在、必然的,是以不同传承者、享用者参与与创造,展示出他们超个体智慧、能力的创造性;外在原因则是当中这种文化遗产进入异时、异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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