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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相关概念一文物古迹二乡土建筑三工业遗产四文化线路五线性文化遗产六20世纪遗产七大遗址保护八考古遗址公园九历史地区文物古迹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其中的附属文物;文化景观、文化线路、遗产运河等类型的遗产也属于文物古迹的范畴。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文物古迹指所有地面、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既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也包括文物普查确定为文物的对象。文物古迹必须是实物遗存,具有历史、地点、年代的要素。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构成文物古迹的历史要素包括:1.重要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活动;2.重要科学技术和生产、交通、商业活动;3.典章制度;4.民族文化和宗教文化;5.家庭和社会;6.文学和艺术;7.民俗和时尚;8.其他具有独特价值的要素。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确定文物古迹的地点,应以地面、地下、水下遗存,或其他足以证明其为确实地点的实物为依据。文物古迹的年代是指现存实物遗存的年代。文献记载可以印证年代的准确性,但不应作为判断年代的主要依据。文物古迹的名称,可以使用始建时的名称,也可以使用存在时间最长的名称,还可以使用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或在公众间约定俗成的名称。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反映了人类聚落发展、演变的历史,承载了文化的多样性,具有文物古迹价值。文化景观是人类活动(包括行为和思想)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景观遗存,具有文化价值及其他文物古迹价值,并可能具有自然遗产价值。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文化线路是由于交通、迁徙、商贸或军事活动,在一定的地理区域内,以路网或水上交通线及相关遗迹构成的,反映不同文化相互交流,促进沿线文化发展的文物古迹类型,具有文化多样性价值及其他文物古迹价值。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遗产运河是具有文物古迹价值的人工或人工与自然相结合的水路,它反映了人类的工程技术成就。它可能同时具有文化景观的特征,也可能因反映了人类通过这一水路而发生的多向的文化交流,并促进了沿线文化的发展,而具有文化线路的特征。那些曾经发生了科学技术重大进步的场所及附属的科学研究设备等,具有见证科学技术发展的价值,这些场所及附属设备也是文物古迹的组成部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工业遗产特指能够展现工艺流程和工业技术发展的具有文物古迹价值的近、当代工业建筑遗存及设备、产品等。工业化是我国历史的重要阶段,工业遗产是这一历史阶段的见证。一些工业遗产是周围区域具有标志性的建(构)筑物。工业遗产对当地社会、文化发展可能产生重要的影响,是地方富有特色的文化载体。工业遗产的建筑、景观环境、重要设备及产品是文物古迹的组成部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许多文物古迹类型,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化景观等,与传统生产、生活方式、信仰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它们呈现出“活态”的特征。那些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物古迹价值的重要载体,在对文物古迹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文物古迹所在社区的参与,是这类文物古迹保护的基础。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于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文物古迹必须是实物遗存,具有历史、地点、年代的要素。构成文物古迹的历史要素包括:重要的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活动;重要的科学技术和生产、交通、商业活动;典章制度;民族和宗教;家庭和社会;文学和艺术;民俗和时尚;其它具有独特价值的要素。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确定文物古迹的地点,必须以当时的地面遗存、考古遗址,或其它足以证明其为确实地点的实物为依据。只有文献记载和口头传说,不能成为确定地址的证据。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文物古迹的年代指的是现存实物遗存的年代。文献记载可以印证年代的准确性,但不应作为判断年代的主要依据。一个组群中存在不同年代的单体,或一个单体中存在不同年代的构件,应分别说明。不能判定准确的年份时,可以将年代断定在世纪的上、中、下叶,或王朝的初、中、晚期范围内。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文物古迹的名称,可以使用始建时的名称,也可以使用存在时间最长的名称,还可以使用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或在公众间约定俗成的名称。案例 文物古迹的要素对某处文物古迹的准确认识和了解是对其进行保护的基础。在这个环节需要确认文物古迹的实物遗存及其历史、地点和年代要素。这些是考证这一文物古迹是否存在,判断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确定其类型和性质,评估其价值乃至开展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包含了记忆、情感、教育等内容,文化价值包含了文化多样性、文化传统的延续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等相关内容。文化景观、文化线路、遗产运河等文物古迹还可能涉及相关自然要素的价值。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历史价值是指文物古迹作为历史见证的价值。艺术价值是指文物古迹作为人类艺术创作、审美趣味、特定时代的典型风格的实物见证的价值。科学价值是指文物古迹作为人类的创造性和科学技术成果本身或创造过程的实物见证的价值。社会价值是指文物古迹在知识的记录和传播、文化精神的传承、社会凝聚力的产生等方面所具有的社会效益和价值。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文化价值则主要指以下三个方面的价值:1.文物古迹因其体现民族文化、地区文化、宗教文化的多样性特征所具有的价值;2.文物古迹的自然、景观、环境等要素因被赋予了文化内涵所具有的价值;3.与文物古迹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价值。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文物古迹的根本价值是其自身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科学文化水平面的不断提高而不断深化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文物古迹的历史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由于某种重要的历史原因而建造,并真实地反映了这种历史实际。在其中发生过重要事件或有重要人物曾经在其中活动,并能真实地显示出这些事件和人物活动的历史环境。体现了某一历史时期的物质生产、生活方式、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和社会风尚。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可以证实、订正、补充文献记载的史实。在现有的历史遗存中,其年代和类型独特珍稀,或在同一类型中具有代表性。能够展现文物古迹自身的发展变化。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文物古迹的艺术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建筑艺术,包括空间构成、造型、装饰和形式美。景观艺术,包括风景名胜中的人文景观、城市景观、园林景观,以及特殊风貌的遗址景观等。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附属于文物古迹的造型艺术品,包括雕刻、壁画、塑像,以及固定的装饰和陈设品等。年代、类型、题材、形式、工艺独特的不可移动的造型艺术品。上述各种艺术的创意构思和表现手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文物古迹的科学价值专指科学史和技术史方面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规划和设计,包括选址布局,生态保护,灾害防御,以及造型、结构设计等。结构、材料和工艺,以及它们所代表的当时科学技术水平,或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本身是某种科学实验及生产、交通等的设施或场所。在其中记录和保存着重要的科学技术资料。乡土建筑Vernacular Architecture日本奈良的一个社会福利团体首先提出了“世间遗产”的概念,保护对象包括平民百姓生活中的日常空间和普通环境,包括具有地方特色的民居、商铺、街巷、手工作坊和仓库等。这些遗产负担着实用的生活功能,而且很多没有重要的文物在内,大部分没有被列入现行的遗产保护体系内。因此,日本于1996年在文物保护的法律中增加了“登录建筑”的概念,将原文化财产保护法不够保护标准的乡土建筑列入其中。乡土建筑乡土建筑,是指民间自发的传统风土建筑,具有民间浓厚的乡村农家小院气息。“乡土”一词来自拉丁语,意为国内的或者本土的。乡土建筑是社区自己建造房屋的一种传统的和自然的方式,是一个社会文化的基本表现,是社会与它所处地区的关系的基本表现,同时也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表现。乡土建筑乡土建筑既是一个物质实体,也是一种文化历程。它被当地的使用者自行设计并建造,与当地资源、文脉、生活方式息息相关。“本土建筑”、“自发建筑”、“民间建筑”、“传统建筑”、“乡村建筑”乡土建筑的主要特征是自发性和朴素性,是民间自行建造、供自己居住的“非主流”建筑。乡土建筑1999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墨西哥通过了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乡土建筑的识别标准:1)一个群体共享的建筑方式;2)一种和环境相呼应的可识别的地方或地区特色;乡土建筑3)风格、形式与外观的连贯性,或者对传统建筑类型的使用之间的统一;4)通过非正式途径传承的设计与建造传统工艺;5)因地制宜,对功能和社会的限制所做出的有效反应;6)对传统建造系统与工艺的有效应用。乡土建筑在当代建筑的设计及建造实践过程中,出现了新乡土建筑。新乡土建筑是建筑师与全球化的对抗,反对全球化对地主文化的瓦解,转向对当时当地的文化的关注与追求。新乡土建筑与乡土建筑本质的不同在于是否有建筑师的介入。乡土建筑我们在涉及乡土建筑时,对象主要是历史上保留至今的具有考察、保护价值的乡土建筑,而回避了当代乡土建筑这一类型。在当代乡土建筑的占据主体位置的是村民自建住房,这种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出资兴建、供自己使用的住房在中国不管是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代都是中国人民建筑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乡土建筑乡土建筑广泛分布于全国各地,主要以聚落形式存在。关于乡土建筑的调研工作始于上世纪30年代以营造学社梁思成、刘敦桢、刘致平等学者为主的古建调查,至今己经持续了八十年有余。由于诸多专家学者对大量古乡土建筑的专业调查,使得世人对它们有着不断深入而全面的认识。乡土建筑一部分建筑蕴含了丰富的历史人文信息,具有相当高的文物价值,它们被列为地方、县、省乃至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被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村、甚至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被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这部分建筑以文保单位登入方式得到了就地保护。一部分具有突出价值的建筑由于就地难以保护则被迁到另一地段进行易地保护,以拆解重装的方式,严格按原样建造。乡土建筑前者由于就地保护,当地居民依然在使用这些建筑,生活方式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改变,这也就必然导致乡土建筑面貌的改变,且常常伴随着居民对房产的所有权与文物部门对于文物建筑的保护职权发生冲突的现象;乡土建筑后者由于建筑易地进行保护,失去了建筑的原生态与原真性,历史信息及文物价值都有很大程度的衰减。除去这两种具有很高文物价值或明显地域特色的乡土建筑,还存在大量的乡土聚落,这些乡土聚落正处于由传统向“当代”的过渡之中,新老建筑并存。乡土建筑乡土建筑处于不断变化和自我更新过程中,要做到完全意义上的保护当前乡土建筑的原貌而不变化是不可能也不必要的。乡土建筑保护的要义是使得当地乡土建筑的历史得以延续、文脉得以传承、特色得以保留。国内首部关于乡土建筑保护的纲领性文件中国乡土建筑保护无锡倡议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维护准则一、乡土建筑遗产的保护必须由跨学科的专家来执行,同时认识到改变与发展之无法避免,并需要尊重群体已经建立的文化特征。二、当代有关乡土建筑、建筑群和聚居地的工程应当尊重建筑及群落的文化价值与传统特色。 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三、乡土遗产很少由单一的建筑物来代表,最好是通过维持与保存每一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群与聚居地。四、乡土建筑遗产是构成文化景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二者的关系必须在制订保护措施时予以考虑。五、乡土遗产包含的不只是物质形式以及建筑物、结构和空间的组合,也包括对它们使用和理解的方式,以及依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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