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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 资产证券化abs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实务高级研修会 培训讲义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 2022.5 中国.北京 目 录 一、会议内容安排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方法 三、以开放理念实现信托公司在信贷资产证券化 四、信托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试点中的职责范围 五、开发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模式探讨及前景分析 尊敬的各位代表: 欢迎各位来到首都北京加入“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实务高级研修会,为了能够确保大家更加便利的加入会议,现将有关会议内容和时间安排知会如下。 6月4日上午9:00-10:00 开幕致词 信托公司开展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战略意义及前景分析(银监会非银部领导) 6月4日上午10:00-12:00 开发银行资产证券化方案设想及与信托公司合作的主要模式(国家开发银行专家) 6月4日下午2:00-5:00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管理方法解读及信托原理与业务要素运用(中国银监会非银部专家) 6月5日上午9:00-11:30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财务处理与会计核算方法(财政部专家) 6月4日下午2:00-4:30 信托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试点中的职责范围-解读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管理方法(中信信托 王道远) 6月4日下午4:40-5:30 信托公司开展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展业分析及相关实务(邢成) 信托公司开展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政策依据和法律规范(周小明) 答疑 闭幕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方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第7号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滚动性,丰富证券品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方法,现予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滚动性,丰富证券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方法。 受托机构应当依照本方法和信托合同约定,分别委托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相应职责。 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受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第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第四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方法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等合同(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 受托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方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文件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方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文件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也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依照相关法律文件约定享有信托财产利益并承受风险,通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对影响其利益的重大事项举行决策。 第五条 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允、诚恳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受托机构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贷资产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固有财产。 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财产。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理由举行清算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七条 受托机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机构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 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小心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依法监视管理有关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有关监管规定由中国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视管理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发行与交易活动。 其次章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与特定目的信托 第十一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发起机构应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告,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第十三条 发起机构应与受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的名称、居处; (三)受益人范围和确定方法;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 (五)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赎回或置换条款; (六)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七)信托期限; (八)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九)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十)采纳受托机构委托代理信托事务的机构的职责; (十一)受托机构的报酬;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力; (十三)新受托机构的选任方式; (十四)信托终止事由。 第十四条 在信托合同有效期内,受托机构若发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应当要求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 第三章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第十五条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是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 第十六条 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第十七条 受托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二)管理信托财产; (三)持续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 (四)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分派信托利益; (五)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受托机构务必委托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机构担任信托财产资金保管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分别委托其他有业务资格的机构履行贷款服务、交易管理等其他受托职责。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机构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受托机构资格; (二)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受托机构辞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条 受托机构被依法取消受托机构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在新受托机构产生前,由中国银监会指定临时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合理保管资料,即时办理移交手续; 新受托机构或者临时受托机构应即时接收。 第四章 贷款服务机构 其次十一条 贷款服务机构是采纳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 其次十二条 受托机构应与贷款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载明以下事项: (一)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的名称、居处; (二)贷款服务机构职责; (三)贷款管理方法与标准; (四)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五)贷款服务机构的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其次十三条 贷款服务机构依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管理贷款; (三)保管信托财产法律文件,并使其独立于自身财产的法律文件; (四)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服务报告,报告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信息; (五)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其次十四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有特意的业务部门,对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单独设账,单独管理。 其次十五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依照服务合同要求,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回收资金转入资金保管机构,并通知受托机构。 其次十六条 受托机构若发觉贷款服务机构不能依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标准履行职责,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可以更换贷款服务机构。 受托机构更换贷款服务机构应即时通知借款人。 第五章 资金保管机构 其次十七条 资金保管机构是采纳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 其次十八条 受托机构应与资金保管机构签订资金保管合同,载明以下事项: (一)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名称、居处; (二)资金保管机构职责; (三)资金管理方法与标准; (四)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五)资金保管机构的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其次十九条 资金保管机构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管理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资金; (二)以信贷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信托名义开设信托财产的资金账户; (三)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方式,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投资收益; (四)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账户资金; (五)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状况和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支付状况; (六)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受托机构也可委托其他服务机构履行上述(三)、(四)、(五)项职责。 第三十条 在向投资机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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