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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施工合同绿化施工合同1 发包方:xxxxx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xx (以下简称乙方) 由于工程建设需要,甲方委托乙方承包室外绿化管道建设工程。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有限责任公司室外绿化管道建设工程。 2.工程地点:xx工业园区(南苑)热电厂北侧。 3.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4.工程承包方式:综合单价承包,乙方包工包料。 5.结算原则:根据合同约定单价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6.开工:乙方在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七个工作日内进场开工。 7.本项目所用的所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其他设备等(以下统称工程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使用,工程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条 合同价款(工程款)及支付 1.合同总价(大写):xxx元整;(小写):xxx元。 本合同为综合单价承包合同,单价标准见附件工程量清单。 2.工程款支付: 1)本工程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的预付工程款。 2)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3日内付清剩余工程款。 3)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工程款。 2)提供本项目施工图 3)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乙方施工现场施工用水、用电。 4)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和办理工程结算。 5)协助有关部门配合乙方做好施工现场交叉施工等协调工作。 6)在工程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或图纸,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7)甲方负责开挖管沟及回填管沟,包括管道上下覆盖300mm沙土的施工。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收到工程预付款,并在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进场施工。 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及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标准,并需通过验收合格。 3)负责工程的安全生产及施工人员的施工安全。 第四条 工期的约定 1. 工期:自开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在工期未顺延的情况下,乙方应在前述工期内竣工,并在竣工后通知甲方验收。 2.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必须征得乙方同意。 3.因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如天气因素影响等)导致停工的,工期顺延。 4.因甲方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第五条 质量、验收及结算 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为施工依据;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xx)为施工管理及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须在收到验收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开始后五日内完成验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因客观原因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若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无故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款。 4验收完成后乙方提交结算资料,甲方须在收到结算资料后四十日内完成结算审核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部分工程结算款。如果甲方收到乙方的结算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未作回复(或未提出意见),视为甲方已经核实并同意确认乙方的结算资料,甲方应按要求剩余部分工程结算款。 第六条免责条款 施工期间,由于恶劣天气(如:雨季天)等非乙方原因所造成的工程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等,工期相应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的签订和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 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行:xxxxxxxxxxxxxxxxxxx xxx 账 号: xxxxxxxxxxxxxx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行:xxxxxxxxxxxxxxx 年 月日 乙方承担。 绿化施工合同2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计划批准单位及文号; 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 (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 (5)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7)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第三条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 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2)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它费用的变化; (3)重大设计发生变更; (4)基础超过设计深度; (5)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6)其它。 第四条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的供应方法,经双方协商按附件第办理。 2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 (1)进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属统配、部管物资和二、三类电机产品,由发包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如在规定交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2)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发包方负责招标、定货、供应和商品检验后交付承包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发包方设库保存,安装时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 (3)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在“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明确由发包方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组织供应。 (4)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检查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发包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5)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6)具有合格证书的建筑材料、设备,任何一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一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料一方负担。 (7)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 (8)任何一方强迫对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于本工程的,都要签证记录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强迫一方负责。 3材料价差及实物价格的结算。 (1)发包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标,由承包方采购供货的,应根据指标的性质、发生的政策性调价等,以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逐项计算出原价价差或预算价差,均由发包方负责补差。此价差未包括在本合同承包造价之内的,不得列入工程直接费。 (2)发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实物,按发包方提供实物时建筑安装材料价格结算价款。 (3)除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发包方指定厂家、品种让承包方购买和供应其所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其价款按实结算。 (4)发包方委托承包方代购的材料、设备,按双方商定的价格,由承包方收取代购款包干使用,发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一天内一次付清。 (5)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指标或实物,必须是本合同工程用的材料和设备,规格品种与实际需要不相符时,由承包方协助进行调剂串换使用,由发包方给付承包方劳务费元(或承包方不收取劳务费)。 (6)发包方供应的木材、成材指标或实物、硬杂木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其量差、价差由发包方承担。 第五条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2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所承担的任务。 3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 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未接的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量检查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发包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发包方负责;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6电气照明、通风、水暖、卫生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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