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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本为Word版,下载可编辑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合同_三方债权转让协议范本_抵押车债权转让合同 【.jht868. - 抵押车债权转让合同】 合同范本网是专门为了提供2022最新合同范本而创建的网站,而合同则是对于我们答应的事情的一种承诺,那么怎么写合同才能够不出现错误呢?以下是我为您整理出的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年_月_日在_省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省_市_路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省_市_路_号; 和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省_市_路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 言 鉴于: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年_月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 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万元)和利息。 1.4 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还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1.4.2 _年_月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年_月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 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2.1.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2 B公司承诺并保证: 2.2.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2 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3 C厂承诺并保证: 2.3.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B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B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 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 适用法律 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 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4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 授权代表:_ C厂(公章) 授权代表:_ 延伸阅读 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协议 出让方:_(以下简称甲方)住所:_法定代表人:_电话:_ 传真:_受让方:_(以下简称乙方)住所:_法定代表人:_电话:_ 传真:_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_债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事项甲方将_的债权:债权金额大写_小写_(其中:本金:_元;利息:_元)按双方协商的价格大写_小写_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_企业拥有的债权大写_小写_,并按大写_小写_的协商价格收购。?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给乙方的债权为甲方合法拥有,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债权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方保证依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价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天之内向甲方支付规定的价款的_%。乙方应将其余的_%转让价款在_年 _月_日之前向甲方支付。甲方保证已将该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第三条违约责任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未违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均由违约一方赔偿未违约一方。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债权价款,迟延一天,应支付迟延部分总价款_%作为违约金,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第四条合同的解除1经核实债权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或债权有权属纠纷,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3甲方伪造事实证据、隐瞒重要情节、提供非法权益凭证,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五条费用的负担双方同意共同负担本转让合同实施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甲方承担_,乙方承担_。第六条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第七条合同生效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_份,乙方执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甲方代表:_?乙方代表:_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转让合同:论债权转让 一、案 情 简 介1995年5月,甲、乙、丙三公司签订了一个合作开发“天都花园”的协议,并委托丁建筑工程公司负责施工。1996年10月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当地建委核定为合格工程,同时双方委托当地建筑质量监督定额站对工程造价进行了结算,并确认总造价为6000万元人民币。后甲、乙、丙三公司陆续付款,到1998年5月双方确认尚欠丁公司2000万元人民币。1998年6月,丁公司将其对甲、乙、丙三公司的债权协议转让给戊,债权转让未通知甲、乙、丙三公司,更未经得其同意。1998年7月,戊便凭债权转让协议以债权人身份诉至法院,要求甲、乙、丙三公司清偿其欠款共2000万元人民币。二、案件焦点及各方意见很明显,本案中双方对该2000万元的债权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异议只处在于丁与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对被告方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对此问题,法院在审判中呈现出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认为,丁与戊之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合法,该协议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债权之转让对于债务之履行并不发生影响,因而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在本案中,尽管丁、戊并未通知被告债权转让之事实,但戊依据与丁签订之债权转让协议向法院起诉之行为无疑本身就达到了通知债务人之效果。因而,被告以债权转让须征得其同意或债权转让未尽通知义务为由抗辩受让人之主张,法院不应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发生于1998年6月,当时合同法尚未生效,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的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而,本案中丁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戊应征得债务人之同意,否则对债务人不生效力。至于通知亦应当自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由转让人或受让人及时或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债务人。以起诉的方式达到通知的目的显属与立法精神不符,对债务人也显突兀,有失公平。因此本案中戊无权向被告追偿2000万元人民币之债权。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本案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当属无疑,但关键在于对该条文如何理解。正确的理解似乎应是合同一方将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或部分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征的债务人同意,若只转让权利,实际上对债务人来说并不发生影响,因而应认为并不须征得债务人同意。至于通知乃债务人与受让人之义务,用起诉方式通知债务人似嫌无理。因而本案中应认定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但因债权人与受让人未尽通知义务而效力不及于债务人。1三、理论上的分析(一)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到底应做何理解?债权转让协议是否须征得债务人同意方及于债务人,抑或只须通知即可?对此,于民法通则制定后不久,在王家福教授主编的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项目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中认为,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其意为债权让与应当取得债务人同意。2其后张广兴编著的“九五”规划高等法学教材债法总论也认为民法通则此条之规定的本意为债权转让应征得债务人同意。3崔建远主编的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析(上)认为我国统一合同法在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问题上,采取了明确的让与通知的原则,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规定突破了民法通则旧有的让与同意的立法模式,具有先进性。4由以上列举可知,我国这些著述和学者都认为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实际上是采取了债权让与的债务人同意原则。笔者以为,以上学者是我国民法学的开拓者和倡导者,有一些甚至直接参加了民法通则的制定,当更能理解民法通则制定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理由,因而认为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定是采债务人同意原则较为可信。同时从历史角度来考察,我国民事立法对债权让与的态度实际上是经历了一个由否定到肯定由严格立法主义到自由立法主义的过程。5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把当事人合意转让合同债权视为“买空卖空”、“转包渔利”、“倒卖经济合同”的行为而严加禁止。6到1986年改革日渐深入,搞活经济已成共识,应运而生的民法通则则较经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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