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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2版)房屋建筑工程篇上册:质量分册 3 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2版)-房屋建筑工程篇 上册:质量分册修订说明自2020年1月14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0版)房屋建筑工程篇(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20版)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陆续新编、修编、废止了一系列工程技术标准,致使实施细则(2020版)不少内容已不符合现行工程技术标准。同时,在近两年的使用中,基层反映实施细则(2020版)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因此,启动实施细则(2020版)的修订工作。本次修订主要围绕以下3个方面:(1) 依据新编、修编、废止的工程技术标准,删除实施要点中已废止的工程技术标准或条文,新增、修改相应的标准或条文;(2) 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删除与实施内容关联性不强的实施要点;(3) 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新增、修改实施内容及相应的实施要点。目 录1 总则 51.1 目的51.2 编制依据51.3 适用范围52 行为准则 52.1 基本要求 52.2 质量行为要求7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133.1 地基基础工程133.2 钢筋工程233.3 混凝土工程 323.4 钢结构工程43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533.6 砌体工程603.7 防水工程693.8 装饰装修工程82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92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 1053.11 建筑电气工程 112 3.12 智能建筑工程 1214 质量管理资料 1244.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1244.2 施工试验检验资料 1334.3 施工记录 1374.4 质量验收记录 1425 附则 142 5 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1总则1.1目的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行为,夯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奠定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基石,切实保障工程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标准高质量发展。1.2编制依据(一)法律法规1.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等。 (二)规章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部令第141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7.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三)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4.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5.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6.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等。(四)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1.3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2行为准则2.1基本要求2.1.1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义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相关条文2.1.2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1.3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一、对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二、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1.4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1.5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落实永久性标牌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十六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五)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加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落实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强化质量主体责任追溯。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十七条 第(三)小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上应当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六)严格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者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等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自觉接受其对竣工验收的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加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建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落实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要求,载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2.1.6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履行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十六条 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一)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企业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保修责任承接说明材料。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十)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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