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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本为Word版,下载可编辑我分享:林地林木转让合同7篇_林地林木转让合同范本_林地林木转让合同范本 【.jht868. - 林地林木转让合同范本】 我们在很多的地方都会用到合同,也会需要用到很多的范本,作为一个协议,我们有必要好好了解一番。必须要做好具有重大意义的合同签署了,可以更好的约束双方共同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所以,您有没有了解过有什么类型的合同呢?我特地为大家精心收集和整理了“我分享:林地林木转让合同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林地林木转让合同(篇一) 甲方(原林地使用者): 乙方(原林木所有者): 丙方(现林地使用及林木所有者): 甲、乙、丙三方根据林业法、合同法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方将面积为100亩的橡胶林地及胶树3000株转让给丙方,转让期限为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林权证规定的使用期到 年止,使用期届满后甲方负责办理林权证使用期的延续手续,并保证合同继续履行至 年 月 日。 二、橡胶林地四界:东至 胶地为界;南至 胶地为界;西至 为界;北至 为界,林地面积及四至以林权证及其附图为准。 三、橡胶林地转让金额为元( ),支付的时间为 年 月 日。 四、本合同履行期间,丙方享有对林地的经营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 五、甲、乙方确认上述转让给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不是甲、乙方债务的抵押物。 六、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林木由丙方自行处理,土地归还甲方。 七、在承包期限内,丙方法定继承人及丙方的合享有本合同的继承权和处置权。 八、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方不得对转让的林木进行任何砍伐及损坏;不得再行割胶及采集林地内的滋生物。 九、其他条款 1、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变更和终止合同,违约者必须支付对方违约金,其违约金金额按本地违约时同等橡胶树市场价格的五倍支付。 2、本林地转让合同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国家征收的税费由丙方承担,丙方不再承担镇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居)小组的一切费用。 (2)甲、乙方负责协调和处置本林地与周边林地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 4、本林地转让合同书未尽事宜,可经甲、丙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一旦发生诉讼由当地县人民法院受理。 6、本林地转让合同书范本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镇政府、镇级林业主管部门、村民小组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林地林木转让合同(篇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件及县商品林林木、林地转让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物 甲方将合法拥有有权处置的座落在乡(镇)村组,小地名: (东至 西至南至 北至),面积 亩的(林权证号: )进行转让。 二、转让期限 转让年限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及时间 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转让上述标的物,转让期内 支付转让价格金额: ,支付时间。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标的物转让后其林地的所有权不变,转让期内乙方享有上述标的物收益权、处置权及经营管理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甲方转让期内应维护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活动。乙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转让标的物范围内开荒、采石等破坏林地资源的活动,发生森林火灾、病虫害、偷盗等毁林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 3、乙方转让期内守法经营,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在不损害甲方的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将剩余的转让期的本合同取得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必须告知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 4、转让期内,林地资源被依法征、占用的,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必须提前告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同意。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2、如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六、其他条款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2)提供转让合同管理机构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5、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甲方乡(镇)、村委会及转让合同管理机关(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林地林木转让合同【篇三】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xx村委会虎山组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合理、高效开发使用山地造林,提高农林业综合开发效益,甲乙双方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互为互利的原则,并经甲方群众代表大会通过,甲方同意将原所承包大宗村委会虎山组所属的林地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如下转让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面积与四至:甲方林地(宗地名下字岭)面积 80亩,(宗地名敢叉凹)面积3 .9亩,(宗地名祖坟山)面积2亩,合计2 3.9亩。该四至界限为:东至小路,南至小路,西至虎山村,北至何家山。 第二条:转让期限:转让经营使用期限为伍拾年(自xx年3月 日至xx年2月28日止)。转让期内山林地的经营使用权归乙方。 第三条:转让金:转让金价格为每年每亩人民币贰拾伍元整,计人民币26.7万元整。 第四条:转让金支付方式:该款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第五条:乙方在承包期满后,地面作物由乙方自行处理后归还甲方,甲方若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给乙方。 以上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经见证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章): 见证单位(签字章): 合同签署日期:20xx年x月xx日 林地林木转让合同【篇四】 转让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所有权: (以下简称丙方) 鉴证方: (以下简称丁方 乙方根据企业兴办发展的需要,甲、丙、丁方为支持乙方企业发展,将甲方享有土地(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丙方享有土地(林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林业用地永久转让给乙方,经共同协商,现就有关转让事宜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地点及面积:详见附表。 1、林权证编号: 的所属山地,面积为 亩,实测为 亩; 2、林权证编号: 的所属山地,面积为 亩,实测为 亩; 以上合计亩,界址以土地林权证界址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实地测量面积为准)。如实际测量面积比林权证上面积小,则甲方退差价给乙方;如实际测量面积比林权证上面积大,则乙方补差价给甲方。合同签订以后,林地面积按合同所定,不得更改。 二、转让时间:长期。 三、转让价格: 该宗地面积 亩,每亩 元,转让金额合计为 元。鉴于该土地已转让出去,资金已分配给农户无法收回,考虑到原受让方已付出资金5万元,经协商,现受让方公司同意另外付5万元用于处置此矛盾,相应为保障现受让方利益,转让时间为长期。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支付转让金额的10%,界址挖清无异议时再支付30%,待甲方将林权证流转给乙方之日再将余款付清。甲、丙、丁方应将所有转让山主户名列成花名册,包含山地面积、金额、林权证编号、户主住址及联系电话等,付款时所有转让山主必须签字或盖章(按印),并将所转让山主身份证复印件与付款花名册一同交给乙方。 五、甲、丙、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林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拥有林地之合法、完整、确定之使用权,并未对该土地使用权作任何处分,包 括未将该土地出租、抵押,界址清楚;权属清晰,没有任何土地纠纷。 非为已确定为生态公益林。 2、甲、丙、丁方不得寻求任何理由干扰乙方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并有义务阻止无关人员擅自进入林地烧荒、放牧、采矿、挖土等任何有损乙方权益的行为. 3、甲、丙、丁方应配合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及林业站,积极协调对林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做好护林防火、防盗伐、防盗窃、山林纠纷和林区治安等工一作,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4、甲、丙、丁方协助乙方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5、甲、丙、丁方将转让林地范围内外的必经道路提供给乙方长期无偿使用,确保乙方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交通便利。乙方需要新开或拓宽运输道路时,所开的路或所拓宽的运输道路在甲、丙、丁方辖区范围内的,甲、丙、丁方应负责做好疏导工作,保证该路开通或拓宽。在开路或扩路过程中,涉及到甲方辖区内水田、旱地等土地的,甲、丙、丁方为乙方长期无偿提供土地。 6、甲、丙、丁方协助办妥转让林地与周边地块的权属及边界确认工作。 7、在合同经甲、乙、丙、丁各方统一签字后,由乙方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林地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8、甲方和丙、丁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与当地农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解决乙方与当地农民的矛盾和其他纠纷,争取上级优惠政策,支持乙方把企业做大做强。 9、甲方和丙、丁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助乙方获得各项税费减免优惠。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受让山地后,享有充分自主权,有权对土地进行各种项目的开发利用,包括养殖、种植、科研、实验、现代农业休闲、旅游设施等一切开发利用,甲、丙、丁方不得干扰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否则造成损失由损失造成方加倍赔偿。甲方在合同签定之日起30天内自行处理转让土地内地上附着物(含森林和林水等),逾期视为甲方放弃,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等一切权益均无偿归乙方所有。甲方和丙、丁方允许乙方在受让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包含工作办公房、职工住房、水池、水塔、休闲型建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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