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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郭郭 凯凯l一、作为行政主体的高等学校l二、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高等学校l三、作为民事主体的高等学校探讨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重要性探讨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重要性l高等学校频频作为被告:l张旺诉东南大学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行政赔偿案l北京联合大学建材轻工学院诉北京市宣武区物价检查所违法行政处分案l齐凯利诉北京科技大学人身损害赔偿案l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l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案l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l案件给我们带来的思考:l 1充分暴露了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法律的弊端和诸多不清。l高等学校究竟是一个何种性质的法律主体?它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它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行使法律、法规甚或规章授予的行政职权或公共管理职权?它与学生、教师的关系如何?对于高等学校的管理行为,法院是否有或者是否应有司法审查权,如果有,其审查范围和方式如何?l重实体,轻程序;重管理者权力赋予,轻被管理者权利的法律救济;实践中配套立法严重滞后;下层标准与上层标准时有抵触大量的规章之外的标准性文件,如职称评定中有的省教委规定的评教授与副教授的条件明显偏高;学位授予对英语的要求;现有标准漏洞较多l2充分显示了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l3局部地显示了我国高等学校权力缺乏有力的监督与制约 l一、作为行政主体的高等学校一、作为行政主体的高等学校l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l?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的权利l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管理权l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权l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招生权l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l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颁发学业证书权l6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聘任权l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财权l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l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l一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看高等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l1、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案情:田永系北京科技大学94级学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田永中途去厕所,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违反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为由,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但该校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也未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之后,田永一直在该校学习,学校给予田永在校学生的种种待遇。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也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田永诉至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l2 2、在本案中多方面显示了高校所具有的行政主体的性、在本案中多方面显示了高校所具有的行政主体的性质质l法院判决书局部:法院判决书局部:“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第2525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他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争议,有利行政诉讼法来解决他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l法院判决引用的法律依据:l?教育法?第21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l?教育法?第22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到达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l?学位条例?第8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l法院明确指出了高等院校的行政主体的性质:“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l3 3、作为行政主体的高等学校所实施的各种行为、作为行政主体的高等学校所实施的各种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l1 1行政权力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行政权力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行政权力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言,行政权力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那特点;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那么具有强制性、单方性等特点么具有强制性、单方性等特点l2 2对学生或教师的权利义务影响程度对学生或教师的权利义务影响程度l3 3德国的乌利教授从法律将教育关系中不仅德国的乌利教授从法律将教育关系中不仅存在根本的、涉及公民地位的决定,而且还存存在根本的、涉及公民地位的决定,而且还存在大量的、日常性质的决定,据此将教育关系在大量的、日常性质的决定,据此将教育关系分为根本关系与工作关系。与根本权利相关的分为根本关系与工作关系。与根本权利相关的决定属于行政行为,而工作关系中的命令那么决定属于行政行为,而工作关系中的命令那么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l4德国曾经一段时间有些学者主张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特别权力关系教育关系、监狱管理关系以及公务员关系和兵役关系。l特别权力关系的五大特点:l当事人地位不对等l义务不确定,属权力服从关系l有特别规那么,约束相对人且无须法律授权l有惩戒罚l不得争讼,有关特别权力关系事项,既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能以行政诉讼为救济手段l特别权力关系在公立学校教育领域的特征:l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学校行使强有力的公权力的权力关系l出于教育的目的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学校有权自行制定规那么行使惩诫权,而无需具体的法律根据l学生对于学校的权力的行使,不得提起诉讼 l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缺失与淡出:l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容易导致根本权利地位的丧失,有悖于宪法精神。也违背了“法律保存原那么。特别权力不能侵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根本权利,即使是学校,但凡涉及根本权利的事情,事关学生身份变更如退学、转学以及一些重要的根本人权和自由时,同样适用法律保存。当前特别权力关系逐渐淡出但特别权力关系在我国无名有实,高校无讼历史已经结束。l4 4、内部行政行为可诉吗?、内部行政行为可诉吗?l以学生诉学校勒令退学处分决定案为例,其结局大致存有几种以学生诉学校勒令退学处分决定案为例,其结局大致存有几种不同的情形不同的情形:l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如,20032003年年1 1月重庆邮电学院某女大学月重庆邮电学院某女大学生因谈恋爱怀孕被学校勒令退学案生因谈恋爱怀孕被学校勒令退学案(简称简称“重邮案重邮案),被重庆,被重庆市南岸区法院以学校的勒令退学决定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为市南岸区法院以学校的勒令退学决定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为由而裁定驳回起诉。由而裁定驳回起诉。l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如,20022002年年5 5月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女月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女学生严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严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学生严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严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严某因对学校作出勒令其退学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严某因对学校作出勒令其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案件的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l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或者裁定停止执行勒令退学的决定。如,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或者裁定停止执行勒令退学的决定。如,20042004年年8 8月成都某大学两男女大学生因其在教室接吻拥抱被学月成都某大学两男女大学生因其在教室接吻拥抱被学校勒令退学校勒令退学(简称简称“拥吻案拥吻案),两学生不服诉诸法院。成都市,两学生不服诉诸法院。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后,先裁定中止诉讼,再裁定停武侯区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后,先裁定中止诉讼,再裁定停止执行勒令退学的决定。原告的命运似乎有所转机,但毕竟还止执行勒令退学的决定。原告的命运似乎有所转机,但毕竟还是悬而未决。是悬而未决。l1学者们一般都认为,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的权力关系引起的纠纷应由政府人事、监察等部门来解决。l外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系统以外的,即对被管理的个人、组织所作的行为;l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于内部事务,包括机构、编制、人事等等的管理和监督,行政系统内上下级行政机关和同级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各种工作关系等等。l在立法实践中,最典型的就是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等决定,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不予受理。l由此而及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的权力关系缺乏法律调整机制。因此学生对学校处理不服,教师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的,现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l背后的理论根底是特别权力关系论l2我们的观点:内部行政行为应该接受司法审查l第一,?行政诉讼法?并未明示内部行政行为不接受司法审查。l第二,从影响程度来看,内部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有时并不亚于外部行政行为。违反交通规那么的5元罚款与退学的决定l第三,国际上有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先例如法国。l第四,无救济即无权利。l第五,现行的司法实践已经说明了这一点。l随着宪政理论、人权保障和法治国理论的开展,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已经在大陆法系国家受到了普遍的批评和挑战,特别权力关系逐地弱化或局部消亡,内外部行政行为之间的界限日渐模糊。l田永案一方面认定了大学对学生的处分应是内部行政行为,另一方面主张应受到司法审查。l一审法院适用了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应予以纪律处分。l二审法院认为:“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l纪律处分属于行政处分的范畴,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处分属于外部行政行为。田永案说明:司法审查的触角已经从外部行政行为延伸到内部行政行为。l二从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和刘燕文诉北二从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和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看高等学校的行政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看高等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主体地位l刘燕文案案情:l系论文辩论委员会:“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建议刘燕文对论文作必要的修订。l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13人,实到13人,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12人,不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1人,表决结果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l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委员21人,实到委员16人,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6人,不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7人,3人弃权,该次会议将3票弃权票计算在反对票之中,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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