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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l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概述破产和破产法概述破产和破产法概述破产和破产法概述l l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l l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制度l l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l l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 和解与重整程序和解与重整程序和解与重整程序和解与重整程序l l第六节第六节第六节第六节 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破产清算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和立法开展概况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和立法开展概况本节内容本节内容 所谓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者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由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方案以使企业复苏,防止企业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一、破产的概念一、破产的概念 u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u2破产适用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破产适用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期债务。u3破产的目的是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破产的目的是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u4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一、破产的特征一、破产的特征 u1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u2商商业业银银行行、证证券券公公司司、保保险险公公司司等等金金融融机机构构出出现现破破产产原原因因后后,国国务务院院金金融融监监督督管管理理机机构构可可以以向向人人民民法法院院提提出出对对该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u3为为缓缓解解其其他他非非法法人人组组织织的的破破产产无无法法可可依依的的问问题题,规规定定企企业业法法人人之之外外的的其其他他组组织织如如合合伙伙企企业业如如果果属属于于破破产产清清算算的,可以参照适用的,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规定的程序。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2006年年8月月27日在北京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日在北京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二十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它从立法,它从立法上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破产制度。上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破产制度。?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共分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共分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而且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破产清偿顺序,而且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新益。新?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最重要的有六大亮点:它的适用最重要的有六大亮点:它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的企业法人;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引范围涵盖了所有的企业法人;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引入了重整制度;规定了跨境破产制度;规定了破产责入了重整制度;规定了跨境破产制度;规定了破产责任;规定了金融机构破产等。任;规定了金融机构破产等。新新新新?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制度的创新制度的创新制度的创新制度的创新 一、破产原因一、破产原因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二、破产案件的申请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本节内容本节内容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是指适用破产程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是指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的法律条件或法律事实,也就是序所依据的特定的法律条件或法律事实,也就是受理破产案件的实质条件。受理破产案件的实质条件。一、破产原因一、破产原因l根据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原因分为两种情规定,破产原因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况。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第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不易判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不易判断的案件。断的案件。l资不抵债和不能清偿相同吗?资不抵债和不能清偿相同吗?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告破产的意思表示。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一申请主体l1、债务人的申请、债务人的申请l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l2、债权人的申请、债权人的申请l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l【解释】债务人有【解释】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l3、清算人的申请、清算人的申请l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缺乏以清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缺乏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产清算。二破产案件的管辖l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债务人住所地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院管辖。l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旧破产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旧破产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认为申请符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三、破产案件的受理三、破产案件的受理l1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法院提起上诉。l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l注意:在破产程序中,只有这两个裁定可以上诉。注意:在破产程序中,只有这两个裁定可以上诉。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以下义务:承担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答复询问;并如实答复询问;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l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答复债权人的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答复债权人的询问;问;l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l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l【解释】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解释】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l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l【解释【解释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而不是受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而不是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l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l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成心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成心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l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一、管理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管理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管理人的职责二、管理人的职责 三、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三、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本节内容本节内容 一、管理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管理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二、管理人的职责二、管理人的职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在第一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l2解除合同解除合同l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l管理人依照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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