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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2022党章党规学习内容全文2022党章党规学习内容全文 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乐意加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参与中国共产党。 其次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务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党员务必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根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才干。 (二)贯彻执行党的根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加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难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听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要,执行党的决定,听从组织分派,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阴谋。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改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榷,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看法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值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俗,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加入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加入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探讨。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提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穿、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探讨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加入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看法,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存,并且可以把自己的看法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发展党员,务必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看法,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探讨。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别状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预备党员务必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参与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机要,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探讨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探讨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每个党员,不管职务高低,都务必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加入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视。党员领导干部还务必加入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加入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视的特别党员。 第九条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探讨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探讨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说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探讨,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假如没有正值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加入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派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新党章 - 其次章 第十条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依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听从党的组织,少数听从多数,下级组织听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听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看法,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相互支持和相互监视。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依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探讨,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阻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视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表达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探讨。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方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方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状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假如发生违反党章的状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探讨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方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务必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员会实行巡查制度。 第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寻常状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看法。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别状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务必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假如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状况,可以请求改变;假如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务必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看法,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务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党组织探讨决定问题,务必执行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看法,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整治,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状况下务必按多数看法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看法,下次再表决;在特别状况下,也可将整治状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假如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务必提交所在的党组织探讨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管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状况,务必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务必重视党的建设,经常探讨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新党章 - 第三章 第十八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十分状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方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探讨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其次十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探讨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其次十一条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务必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依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视。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其次十二条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务必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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