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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关于历史性小城镇保护的国际研讨会的决议”(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全体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75年5月29日至30日在罗登堡通过) 1. 在布鲁日决议中提出的总原则可或多或少地普遍应用于小型古城镇的保护中;但是在执行该决议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世界上不同地区的不同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因素。 小型古城镇可按照其普遍性、大小、文化背景和经济功能的不同划分为很多类型。在修复和翻新这些城镇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当地居民的权利、习俗和期望,必须对公共目的和目标负责。因此,至于政策和策略,必须根据自身特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 在工业化国家中,古城镇通常是以前一个重要中心,没有被19世纪工业化和城市发展浪潮波及。通常,此类城镇的经济角色是能使其具有区别于其它大城市的鲜明特征的农业地区中心:l 城镇并没有超出其历史核心(仍有可视优势)进行扩张,有时还能保留城墙;l 城镇的历史核心仍标志着社会生活和工业中心,包含大面积住宅区;l 周围景观大部分仍未被破坏,是城镇形象的一个主要部分;l 根据人口和就业,在很多情况下仍有一个稳定多样的社区结构:极少数古城镇的经济单一结构取决于大规模生产过程。 3. 此类小型城镇常遭受各种危险:l 它们可能因为缺乏经济活动而导致居民迁移至大城镇,从而造成废弃和衰落;l 即使人口数量稳定时,由于对居民的交通和其它不便利,也还可能倾向于迁到城镇边缘的现代住处,从而导致历史城镇中心的遗弃;l 另一方面,太多经济活动可能导致原有结构的瓦解和打破城市环境和谐的新元素介入;l 使城镇适应现代活动和利用的措施可能有相似效果。例如,旅游,这是经济复兴的合理方式,却也对城镇外观和结构有负面影响;l 社会基础单位如学校和医院等不断扩大规模将会破坏城镇的范围并降低其服务水平。 4. 在发展中国家,人口迅速膨胀和加速涌进城镇会破坏现有的居住结构。如果允许仅存的历史关联萎缩的话,这些国家的民族和文化特性将会不可挽回地丧失殆尽。根据居住结构、住宅形式、建筑技术和本地材料使用,这些关联中没有一个比适应当地自然和气候条件并已发展数世纪的本土建筑环境更重要。政府应该意识到需要努力维持当地市区和原始环境的正面特质,提供对此负责的规划机构和保护古城镇免受过分扩张和工业化压力的机构。 5. 为了消除威胁小型古城镇的危险,需要各种级别的策略和措施:()区域性政策必须考虑到历史小城镇的特殊需要,必须通过确定其与特殊结构相应的地位来确保它们得到保护:首先,小城镇的经济功能应是可选择的,从而使得既不瓦解也不抛弃历史遗物和结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协调所有影响城镇内含的公共机构政策的规划步骤,例如工业选址、运输网和其它区域设施;()对当地级而言,规划也必须认识到保持和提高城镇价值的需要,应计划:a)遵守城镇在所有新的发展中的现有范围,注重其特点、主体建筑和景观联系,b)保持市内空间、街道和广场的明确的有形特性不仅体现在孤立的“传统岛”,而且还体现在城镇的结构中,从而至少提供与主要兴趣点相联的连续网,c)避免破坏历史元素,其乍一看似乎不太重要,但是其累积的损失将会是不可挽回的,d)为空闲建筑寻找合适的新的利用形式,否则将面临衰败的威胁。()调查、评估和保护小型古城镇特性的方法作为保护的前提必须得到发展。应充分考虑技术、法律和财政问题。经验交流是一个很重要的援助形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文献中心可担任收集相关信息并进行处理的任务;()最后,作为保护政策存在长期良效的基本条件,激励小城镇居民及其行政代表以所在历史环境为荣的意识和维护的责任感是很必要的。 6. 在很多地方,小城镇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是当地发起的结果,此类值得做的行动必须得到鼓励和支持。但是,都市保护的问题对个人行为和纯当地发起来说变得太过于复杂。将来必须寻找更强更广泛的国家和地区立法来鼓励小型古城镇的保护,保护它们免受房产炒卖的威胁。 罗登堡,1975年5月29日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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