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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新版安全生产法题库五篇 安全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n qun,寻常指人没有危险。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相互不伤害,不存在危险的隐患,是免除了使人感觉难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新版安全生产法题库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新版安全生产法题库5篇 【篇一】新版安全生产法题库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其次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5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5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视管理 17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2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5 第七章 附 则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2年修订) (202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2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视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务必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视。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视,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看法。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连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视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依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视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视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视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视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视管理。 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视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依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务必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篇二】新版安全生产法题库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2022年12月1日实施)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2022年12月1日实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2022年12月1日实施)核心内容: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是经过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法的修正案修改后的2022年修订版,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2022年修订)经过五十多项的修改,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核心内容: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是经过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法的修正案修改后的2022年修订版,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2022年修订)经过五十多项的修改,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以及违法惩罚的力度。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共114条,涵盖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视管理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视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务必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视。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视,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看法。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连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视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依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视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视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视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视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视管理。 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视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依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务必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加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激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加入抢险救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其次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照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状况的监视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其次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受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特意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本金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视管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看法后制定。 其次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次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照实记录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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