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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回顾(多篇)推荐第1篇: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1、不准公款私存多头开户,不准拖欠公款或私借公款。 2、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吃喝玩乐。 3、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处理有影响的宴请或收受礼品馈赠。 4、不准参与走私、贩私、吸毒、贩毒、嫖娼等违法活动。 5、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打扑克、麻将等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6、不准在计划生育中违反规定,为亲属朋友说情、包庇超生对象或瞒报、虚报。 7、不准在计生指标和宅基指标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8、不准违反规定买卖宅基地,建造私房,以权谋地。 9、不准用公款配置移动电话,不准挪用公款配置通讯工具。 10、不准随意调整财务人员,财会人员确需调整,必须先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两公开一监督”制度 实行村务、财务公开,村里每处理完一件事情,都需要把办事程序,办理结果对村民公开。村财务收支情况需定期向村民公开,村民有权对村务、财务实行民主监督。 推荐第2篇:村干部廉洁自律手册 村干部廉洁自律手册 1、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不准公款报支或变相报支洗澡、跳舞、卡拉OK等休闲娱乐健身费用及其它应由人上承担的费用。 3、不准在镇核定的报酬以外提高工资标准,领取奖金、补贴和福利。不准在镇批准范围外,用公款购买个人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 4、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补助通信工具购机费用。不准违反规定领取通信话费补助。不准将村办公电话移作住宅电话。 5、个人不准占用村电脑、电脑机等公物。不准擅自出售或低价变卖公物。 6、不准在承租方、承包方、施工方、驻村企业单位中兼职取酬及报支个人费用。 7、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村务的宴请或休闲、娱乐活动。 8、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 9、不准接受村务关系人所送礼金、礼品、购物券或支付凭证。 10、不准用公款赠送礼金、礼品、购物券或支付凭证。 11、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不准因私借用公款。个人欠村往来款必须在3个月内结清。 12、不准以村集体名义借款,供个人使用。个人不准将公款私借他人使用。 13、不准向承租人、承包人、求助人、村债务人借款。 14、不准以村集体的名义或以集体资产、土地作抵押为本人及他人借款提供担保。 15、非会计人员不准保管空白发票和收据。个人不准保管股票、债券、存单、集资单、押金单等票据。 16、500元以上的物品购置不准一人经办,审批人和经办人相分离。 17、报支发票上的时间、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证明人等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假票报支。不准用白条报支费用。 18、个人经办的收支票据一般在一个月内入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9、一切收入、回收债权、赞助、返还、奖励、帮扶、补助款及上争资金必须及时全额入帐,在帐上先收后支。不准设小金库、帐外帐,不准从中捞取好处。 20、不准虚报冒领土地处用、房屋拆迁、解困救济、涉农资金等各项补助款。 21、个人代收、代办款必须3日内全额缴至会计,不准抵减支出或坐收坐支。 22、为群众办理建房等手续,代收款项必须凭票据10日内结清帐目。 23、不准不缴或少缴农田水电费。 24、扶贫款、解困款、救灾款、救济款、合作医疗补助款、最低生活保障金、危草房改造资金必须从领回之日起5日内足额发到群众手中,接受对象本人必须签字,不准从中支出费用。 25、不准将扶贫款、解困、救灾、救济款变换为商品物资发放。 26、确定本人亲属为救济扶贫对象时,经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公示,本人必须回避。 27、土地、水面、农场承包,集体资产出租,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和使用权转让,道路、桥、闸、圩等公共设施建设,宅基地安排等重大事项须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公开操作,不准个人擅自决定。 28、涉及到本人及家庭成员相关的土地承包、房屋承租、土地征用补偿、租金上缴或减免、购置集体资产等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款项结算在帐上明收明支。 29、本人及家庭成员经商办企业,其经营活动必须与村务活动分清界限,不准利用职务影响推销商品,转嫁齐备。 30、本人及家庭成员经商办企业,与村发生经济往来时,本人不准参与相关事项的决策。 31、本人及亲友住宅基地的安排,要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建造房屋必须符合规划、手续齐备。 32、村公益事业招标或询价、各业承包招标,本人及亲友参与投标的,本人必须回避。 33、本人及家庭成员不准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日用商品。 34、本人及家庭成员不准参与封建迷信和其他非组织活动。 35、不准违反规定出租、使用土地。 36、本人及家庭成员不准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37、不准参与赌博,不准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方便条件。 38、不准参与和策划、组织、指使群众强装强卸、欺行霸市。 39、不准参与和组织、煽动、指使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40、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纪律规定。 推荐第3篇: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盘县淤泥乡岩博村党员干部 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加强对我村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模范执行党的农村政策,保持廉洁自律、勤政为民,适应我村经济、社会、文化不断发展的新要求,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正确运用手中权力,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 (二)侵占、挪用集体资金和财物; (三)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个人荣誉及其他利益; (四) 违反规定私借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五)违反规定为“两委”及其他人员多发奖金、补贴、实物,购买应由个人负担的保险费用; (六)借为群众办事之机吃拿卡要、克扣占用,侵害他人利益; (七)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及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村镇规划,多占集体土地等; (二)不准违反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承包,集体资产租赁、经营,集体工程项目发包等方面为本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将集体土地、资产低价或无偿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使用,对本人家庭或亲友搞特殊化; (四) 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五)违反规定向农民摊派村务费用和集资,加重农民负担。 第四条要发扬民主作风,自觉遵守群众工作纪律,不准违反村务公开制度,不按照要求将村级财务收支、使用等情况,涉及到本村集体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向群众公开公布。 第五条要自觉遵守组织纪律,坚持组织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扰乱村“两委”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 第六条要遵守社会道德,带头提倡精神文明,品行端正,生活严谨。 推荐第4篇: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水委发202212号 中共水口镇委员会 关于印发水口镇村(社区)干部廉洁自律若干 规定的通知 各村(社区): 水口镇村(社区)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批准,现下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水口镇委员会 2022年5月20日 主题词: 廉洁自律规定通知 发: 各村(社区) 党政办共印15份 水口镇村(社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村(社区)干部队伍,加强对村(社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模范执行党的农村政策,保持廉洁自律、勤政为民,适应我镇农村经济、社会、文化不断发展的新要求,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省、市关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村(社区)党员干部是指现任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党员成员。村委会成员中非党员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行为准则 第三条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正确运用手中权力,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 (二)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的婚丧喜庆等费用,或将以上费用到职责范围内管理、服务的企业、实体、经营业主等单位报销; (三)侵占、挪用集体资金和财物; (四)不按规定登记、上交公务活动中接受的各种礼品馈赠; (五)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个人荣誉及其他利益; (六)未经上级批准超标准发放和领取各种报酬; (七) 违反规定私借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八)违反规定为“两委”及其他人员多发奖金、补贴、实物,购买应由个人负担的保险费用; (九)借为群众办事之机吃拿卡要、克扣占用,侵害他人利益; (十)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及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村镇规划,多占集体土地,或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使用土地批准手续以及营建建筑物等; (二)不准违反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承包,集体资产租赁、经营,集体工程项目发包等方面为本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将集体土地、资产低价或无偿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使用,对本人家庭或亲友搞特殊化; (四) 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五)违反规定向农民摊派村务费用和集资,加重农民负担。 第五条要发扬民主作风,自觉遵守群众工作纪律,不准有下 列行为: (一)违反村务公开制度,不按照要求将村级财务收支、使用等情况,涉及到本村集体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向群众公开公布。 (二)不按村务工作议事规则办事,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 (三)不按时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和村民代表会,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久拖不办或不予整改; (四)作风霸道,欺压群众,违法收缴、扣押群众财物和罚款,甚至打骂群众或以任何形式对群众进行体罚; 第六条要勤俭节约,艰苦创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宴请亲朋,吃喝玩乐,或村与村、村与各单位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二)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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