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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民爆物品工作报告(多篇)推荐第1篇:公安机关民爆物品安全检查整改措施 公安机关民爆物品安全检查整改措施 检查单位:大方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 检查时间:2022年11月17日 2022年11月17日大方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对我矿进行公安机关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共检查处以下3条安全隐患及问题,并责令我矿十日之内整改完毕,现我矿已将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问题整改完毕,按文书要求报凤山乡派出所复查验收。 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问题: 1、库房围墙开裂严重。 2、未安装周界报警装置。 3、未落实三人24小时值班守护制度。 整改措施: 1、由矿长王安国负责组织人员对库房围墙开裂严重处进行维修处理,确保库房周边围墙完好。 2、由刘晓峰负责联系证件齐全、有资质的部门对库房周界安装报警装置,确保库房周界设施完善,符合相关规定。 3、由矿长王安国负责对我矿证件齐全的库管员进行合理调整、安排,并按时派送人员到有关部门进行培训或复训,确保库房二十四小时值班守护制度落实到位。 金岩煤矿 2022年11月19日 推荐第2篇:福建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民爆物品审核审批事项工作规范 福建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民爆物品审核审批事项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的民爆物品审核审批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安部、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目前仍由我省公安机关负责的民爆物品审批事项,遇法规、政策等调整及需进一步规范的事项,将随时修订。 第三条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审批 (一)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核发。受理时应审验以下资料: 1、福建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2、有权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件,或建筑业企业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或公安机关原核发的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许可证,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证件并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并复印件; 4、相应的爆破作业人员证书(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作业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并复印件) 对提供爆破服务的县、乡镇民爆服务队,审验上述 1、4两项资料即可。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还应审验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二)如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本证。 (三)本证使用范围(地点)为申请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地域。其中采矿企业和矿产资源勘查企业为矿产主管部门准许开采或勘查的矿产资源所在地,专业爆破企业为“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工程所在地”。 (四) 本证有效期为4年。短期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根据实际工期确定有效期。 第四条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审批 (一)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核发。受理时应审验以下资料: 1、福建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申请表; 2、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复印件; 3、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计的爆破器材储存仓库设计图纸,包括四邻距离图、平面布置图、建筑结构图、安全设施图等; 4、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并复印件。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还应审验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二)如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单位的储存仓库规划地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建设的书面文件。建设竣工后,应在接到验收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本证。 (三)临时存放炸药48公斤、雷管120发以下,存放时间(指开始使用爆炸物品至结束时间)不超过7天的,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防爆柜或建有安全可靠的库室,安全措施落实的,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不核发本证; (四)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在厂区外设立的爆炸物品仓库应向仓库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本证; (五)本证有效期为4年。短期使用爆破器材而设立储存仓库的,根据实际工期确定有效期。 第五条 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审批 (一)由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核发。受理时应审验以下资料: 1、福建省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申请表; 2、买卖双方合法有效合同; 3、买方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生产或使用、销售许可证并复印件; 4、卖方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生产或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5、相关部门核发的承运单位危险物品运输专用车辆证件复印件。 对运输烟花爆竹产品的,还应审验产品所在地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对运输爆破器材的,还应审验押运人员的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复印件。 (二)如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购买烟花爆竹产品不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 (三)爆炸物品运输证启运地应是爆炸物品实际启运地,即生产企业或生产、销售企业仓库所在地。 (四)爆炸物品销售单位向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的爆炸物品需直接销售、运输往购买单位的,须向销售单位注册地或仓库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从生产企业购买爆炸物品的购买证,并将购买证复印件及有关说明文件(含生产企业名称、启运地点、途经县等)交由购买单位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从销售单位购买爆炸物品的购买证和从生产企业运入爆炸物品的运输证。 (五)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限一次性使用,有效期为起运地到收货地一次所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天。 第六条 爆破工程审批 (一)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分级审批。受理时应审验以下资料: 1、福建省爆破工程审批表; 2、爆破施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复印件; 3、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复印件; 4、爆破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 5、爆破设计单位的爆破设计书; 6、爆破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书; 7、爆破安全警戒方案; 8、爆破施工单位与本次爆破工程等级相应的爆破工程人员证书(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作业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 并复印件。 (二)爆破工程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按福建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闽公通号)确定的分级规定(注:该规定中“大爆破”适用的硐室爆破和露天、地下、水下、复杂环境深孔爆破的规定,“拆除爆破”适用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的规定)进行审核或审批。属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后应组织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由省厅审批的要报经设区市公安局审查同意。 (三)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工程,申请单位应将4.4.1条规定级别的爆破工程设计、施工方案送交审批机关认可的工程爆破安全评审组织或审批机关组织的由省公安厅推荐的爆破工程安全评审专家组成的安全评审小组,进行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意见书。审批机关可以派员参加安全评审会,进行协调指导。 (四)如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审批或审核报设区市公安局,设区市公安局应在6个工作日内审批或审核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在6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经批准的爆破工程,审批机关应向申请单位下达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发给不予批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六)经批准的爆破工程,爆破施工单位须在施爆前5日,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爆破准确时间,并按规定申请购运爆破器材。爆破结束后,应及时清退剩余的爆破器材,并在3日内将爆破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审批公安机关。 (七)需在爆破工程现场就近加工爆破器材的,实施现场加工的单位须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并经爆破器材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加工单位需购运爆炸物品作为生产资料的,应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运证件;爆破工程施工单位使用现场加工的爆破器材,应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时应认真审验实施现场加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对爆破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工程审批的爆破器材使用量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 第七条 “四员”(爆破器材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作业证审批 (一)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核发。受理时应审验以下资料: 1、福建省爆破器材“四员”作业证审批表; 2、“四员”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由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用工合同并复印件; 3、“四员” 所在建设工程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并复印件,或有权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相关许可证并复印件; 4、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5、“四员”本人身份证并复印件。 (二)如上述材料合格,县级公机关应及时组织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核发相应安全作业证。 (三) “四员”证有效期4年。 第八条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 (一)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逐级公安机关审核上报审批。申请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由省公安厅审批。申请中、高级的,由省公安厅审核后报公安部审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由公安部统一印制,省级公安机关负责颁发。 (二)申请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培训考核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分集中培训考核和自学考核两种形式。申请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参加集中培训考核;申请提高作业级别、扩大作业范围的参加自学考核。 (三)申请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省注册的涉爆工程单位的职工; 2、无刑事犯罪和重大责任事故记录; 3、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 4、申请初级的,还须取得爆炸物品安全员作业证或爆炸物品爆破员作业证二年以上,或取得与爆破、土岩有关专业毕业证书或职称。申请中、高级的还须分别取得初级、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和中级、高级技术职称,其中申请中级的,必须从事爆破工作5年以上;申请高级的,必须从事爆破工作8年以上。 (四)县级公安机关受理时应审验以下资料: 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表 2、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用工合同并复印件; 3、个人资历证明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和爆破员作业证、安全员作业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并复印件; 4、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情况并附主要设计书、获奖证明等); 5、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五)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设区市公安局,设区市公安局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省公安厅组织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省公安厅审批或审核报公安部审批。 (六)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有效期4年。 第九条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审批 (一)由燃放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分级审批。受理时应审验以下资料: 1、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申请表; 2、燃放单位相应级别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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