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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禁毒工作报告(多篇)推荐第1篇:森林公安机关上半年工作汇报 森林公安局 二一一年上半年工作汇报 半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公安局和林业局的具体指导下,我县森林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狠狠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为维护环江林区治安稳定,推进环江林业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现把我县森林公安半年来的工作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一)、今年以来,我县森林公安机关积极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认真开展“一教育三整顿”活动,继续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我局针对民警年龄偏大,部分民警对新知识求知欲不强,不适应现代化办公、办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现状,局领导组织民警参加县公安局举办网上办案及知识业务培训,提高民警业务素质和现代办公技能,努力培养一支业务精通,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人民群众满意的森林公安队伍。 (二)、坚持不懈地贯彻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今年来,我县森林公安民警无违反“五条禁令”现象和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三)、抓好下管一级的派出所管理工作。上半年,我局重视对华山派出所的管理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送工作,指导华山派出所各项工作逐步进入正规 1 化。 (四)严格警用车辆管理制度。根据市森林公安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在全县森林公安机关中开展从2022年2月至11月底止的为期10个月的全市森林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目前,已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宣传发动工作,进入自查自纠阶段,经过认真查实核对:全县实有在编警车4辆,今年以来,我县森林公安机关没有违法违规使用警车行为,没有在执法办案中违法扣留、扣押涉案车辆行为,保持了我县森林公安的良好形象。 (五)认真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根据上级森林公安机关要求,我局于6月11日上午组织全县森林公安民警开展集中学习、讨论活动,将条令的内容传达到每个民警,结合“一教育三整顿”的活动的要求,查找民警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执法办案过程的每个环节进行梳理,摆查违反条令行为,并要求每个民警写学习条令心得体会。通过集中学习、讨论,查摆纪律作风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局无违反条令行为。 二、认真开展业务工作,狠狠打击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好林区治安稳定。 (一)、认真开展“春季行动”,根据上级森林公安机关要求,4月至6月,我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为“春季行动”集中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这次行动,我局共出动警力312人次,出动车辆185次,立森林刑事案件7起,其 2 中滥伐林木案2起,森林火灾案1起,破坏生产经营案4起,破获9起(破年内月前案3起),破案率129%,共逮捕8人,刑事拘留5人,取保候审1人;立林业行政案件2起,处理2起,林业行政案件处理率达100%,没收大榕树1株,罚款600元,有效地打击了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我局重视的历年在逃人员的抓捕工作。上半年,我局积极开展网上追逃工作,经相关部门协助,我局共抓获在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2名,目前,我局无网上在逃人员。 据统计,上半年,我局受理各类案件18起,其中森林刑事案件15起,破获10起,破案率达67%;受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2起,处理2起,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受理处理率达100%;受理治安案件1起,处罚1起,治安案件处罚率100%。共逮捕11人,刑事拘留4人,取保收审4人,治安拘留2人,林业行政处罚3人次,没收大榕树1株,林业行政处罚600元,治安处罚2000元。 四、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向灾区人民伸出援助之手 今年,我国部分地区都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旱灾。灾区人民的不幸遭遇,牵动着每一个中国人的心,我县森林公安民警牢记服务宗旨,情系灾区人民,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慷慨解囊,积极向灾区人民捐款。 五、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我县森林公安队伍民警年龄偏大, 3 综合素质偏低,队伍的团结协作能力不够高,内务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提高,需要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及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团结协作能力,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2、内设机构急需落实。森林公安局内设机构至今尚未落实到位,民警的级别问题得不到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3、办公设备紧缺。全县森林公安机关共有电脑4台(其中一台接公安网)、照相机3台、打印机3台。但大部分配置较低、性能老化,无法满足办公自动化的需要。按2022年自治区森林公安工作要点百名民警配备电脑不少于50台的标准,我县森林公安机关仍缺口5台电脑。 六、下半年的工作打算 、继续深入开展“一教育三整顿”活动,严格遵守“五条禁令”,确保我县森林公安队伍稳步发展;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积极开展爱民“大走访”活动,消除民警特权思想;继续关心灾区灾民,牢记服务宗旨。 、进一步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民警办案质量,强化电脑办公、办案技能培训,提高民警的综合办案能力。 3、进一步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切实把影响社会稳定的涉林纠纷因素纳入工作的视线,积极配合调处部门开展化解调处工作,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4、认真开展打击犯罪夏季专项行动,确保专项行动工作取得成效。 5、按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工作部署要求,组织开展枪支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推荐第2篇: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的职能 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具体职能是所有国家机关中最多,最复杂的一个。 简单的说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公安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各市(地、自治州、盟)设公安局(处);市辖区设公安分局,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各县(市、旗)设公安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县(市、区、旗)公安局下设公安派出所,由县(市、区、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公安机关除了经济侦察犯罪,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犯罪侦察,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网络安全保卫,监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禁毒外,还涉及到铁路,交通,民航,森林,缉私。 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的侦查管辖,是指公安机关系统内部对依法确定由其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范围上的分工。 明确公安机关的侦查管辖,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级侦查部门的职能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侦查破案。在侦查阶段,由于案件处于最初查处之中,案件性质和情况都不很明确,要求在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布置上,具有更大灵活性,更强调集中统一指挥和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作战。因此,在法律上不可能对侦查管辖作出硬性规定,只能由公安机关参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原则,在内部作出相应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侦查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部门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它是公安机关内部系统的纵向分工。这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范围而确定的。 根据公安部的规定第18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这一规定将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赋予了县级公安机关,不管是一般案件、重大案件或是特别重大案件,原则上都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地(市)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所侵害的的对象是外国人的案件,且这种犯罪必须符合重大的性质,如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性质比较恶劣,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涉嫌犯罪的外国人的身份比较特殊等。所谓重大经济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所涉嫌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犯罪金额比较巨大,给社会、他人造成较大的损失等。所谓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织的较为稳固的犯罪组织。所谓重大集团犯罪,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组织犯罪、走私集体犯罪、毒品集团犯罪等。所谓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主要是指案件涉及面广、案情比较复杂、或者涉及其他市县等。由下级公安机关侦破将遇到很大的困难,由上级公安机关管辖将更有效地打击犯罪、提高破案效率的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除了负责以上刑事案件的侦查以外,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跨市、县,跨地、市、州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参加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二、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公安机关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侦查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它是公安机关系统内部的横向划分。 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实施地、犯罪结果地和犯罪销赃地。在上述任何地点发现犯罪事实存在,需要立案时,均由发现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但是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案件情况错综复杂,特别是在流窜犯罪、多次犯罪、集团犯罪日渐增多的情况下,同一个案件,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可能几个公安机关同时具有管辖权。为了避免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同一案件争抢或推诿管辖,影响案件的及时侦破。规定第16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同级的公安机关,如果是几个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时,则不适用。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经常出现管辖权不明的情况,如犯罪案件发生在两个公安机关辖区的交界处,或者犯罪地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又无固定居住地的等。在这种情况下,公安部的规定第17条规定:“对管辖权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这一规定确定了解决管辖权争议的两种原则。一是协商管辖。即对管辖权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公安机关进行协商,从有利于办案出发,协商确定管辖的机关。二是指定管辖。即上级公安机关在其辖区范围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管辖某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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