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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七) 同级机关、 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 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五) 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 批示, 一般性工作(七) 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八) 同级机关、 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 请示与本机关的复(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第九条 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与电子文件一并进行归档。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第十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 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工作实际,编制第十二条 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 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 准确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注: 本文所提供的关于行业或项目或个人的一些总结及计划, 销售技巧或策划方案或如何写总结的方法,会议纪要,培训等内容;仅供参考,不作具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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