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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练习试题及答案1.在公交车上,歹徒甲看中乘客乙价值5000元的手包,在公交车到站准备开门的时候,夺过手包就跑下车,乘客乙追着不放,好心的乘客丙也帮忙下车追赶甲。跑出200米后,甲拿起旁边水果摊的水果刀威胁丙:再过来我就不客气了。丙毫不示弱,拼死抢回手包。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第269条),不适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一加重处罚情节B.甲的行为仅构成抢夺罪C.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D.甲的行为仅构成抢夺罪,因为后续的暴力行为并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不能转化成抢劫【答案】:A【解析】:ABC三项,本案中,该案中,行为人的前行为是抢夺,后使用暴力相威胁而抗拒抓捕,应成立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但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作限制解释,强调暴力、胁迫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内,甲的暴力、胁迫行为并没有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适用在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一加重处罚情节。D项,成立转化型抢劫,不需要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暴力应具有足以使他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程度,即与普通抢劫罪的暴力程度相当。如果程度极其轻微的,不能转化为抢劫罪。2.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B.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C.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沈某辩护人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1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2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本题中,鲁某、洪某属于共同犯罪,但是洪某在逃,鲁某案件判决3年后洪某方归案,鲁某洪某之间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因此沈律师担任鲁某辩护人后不得再为洪某辩护。3.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征得17周岁的夏某同意,摘其一个肾脏后卖给他人,所获3万元全部交给夏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B.乙将自己1岁的女儿出卖,获利6万元用于赌博。对乙出卖女儿的行为,应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C.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D.丁和朋友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丁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答案】:A|C【解析】:A项,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夏某作为未成年人,其对于摘除肾脏的同意不能构成刑法上的正当化事由,即使甲征得其同意并将所卖款项全部交给夏某,也不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B项,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乙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亲身女儿,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C项,刑法第238条第1、3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需要行为人存在过失,且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拘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吴某挣脱控制后驾车离开发生交通事故,其死亡与丙的非法拘禁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经中断,丙不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如果吴某为摆脱丙的控制跳车、跳楼导致死亡则因果关系不中断。D项,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强制侮辱罪的客观行为主要是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以外的、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淫秽下流的、伤风败俗的行为。丁为寻求刺激追逐、拦截两位女生的行为不属于这一情况,不构成强制侮辱罪,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4.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限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证金应当由决定机关统一收取,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B.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采取取保候审措施C.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使用保证金担保和保证人担保两种方式D.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答案】:C【解析】:C项,高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A项,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规定,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B项,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D项,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4款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5.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A.刘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从其住处搜出的管制刀具B.赵某贪污案赃款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C.王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制造爆炸装置使用的所在单位的仪器和设备D.周某贿赂案受贿所得的古玩【答案】:C【解析】:高法解释第509条规定,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C项,“制造爆炸装置使用的所在单位的仪器和设备”属于供犯罪所用的单位的财物,而非其本人财物,所以不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A项,“管制刀具”属于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B项,“赃款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属于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孳息。D项,“受贿所得的古玩”属于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6.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答案】:D【解析】:A项,不作为犯罪分为真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作为犯。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真正不作为犯一样,其作为义务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B项,所有不作为犯的成立均要求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C项,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D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比如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7. 某培训机构招聘教师时按星座设定招聘条件,称:“处女座、天蝎座不要,摩羯座、天秤座、双鱼座优先。”据招聘单位解释,因处女座和天蝎座的员工个性强势,容易跳槽,故不愿招聘,并认为按星座招录虽涉嫌就业歧视,但目前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对此,应聘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的下列哪一做法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 )A.将劳动法“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的规定直接适用于本案,形成判例,弥补法律漏洞B.根据劳动法的平等就业原则,对招聘单位进行法治教育,促使其改变歧视性做法C.应聘者投诉缺乏法律根据,可对其批评教育或不予答复D.通知招聘方和应聘方参加听证,依据国外相关法律规定或案例,对招聘机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答案】:B【解析】:BC两项,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分明。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性范畴。由于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平正义的实际内容及其实现方式和手段具有重要差异,人类社会不存在普适于一切国度、完全相同一致的公平正义的标准。因此,不同的时代秉持的正义观不一定相同。A项,法律有善法和恶法之分,善法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社会的发展,恶法则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比如法西斯的法律其实是违反公平正义的。D项,实现公平正义不仅要求各个国家机关严格执法,同时还要求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合理原则以及效率原则。因此,严格执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但是坚持了严格执法并不等于实现了公平正义。是否实现公平正义还要从合理行政、及时高效等多方面进行判断。8.两批化妆品从韩国由大洋公司“清田”号货轮运到中国,适用海牙规则,货物投保了平安险。第一批货物因“清田”号过失与他船相碰致部分货物受损,第二批货物收货人在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已被他人提走。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根据相关规则及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第一批货物受损虽由“清田”号过失碰撞所致,但承运人仍可免责B.碰撞导致第一批货物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C.大洋公司应承担第二批货物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但可限制责任D.大洋公司对第二批货物的赔偿范围限于货物的价值加运费【答案】:A|B【解析】:A项,海牙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B项,平安险是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海损除外。因此,在本题中,碰撞导致第一批货物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9.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之一是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功能?( )A.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理B.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侦查机关对于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D.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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