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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Technical Guide for Examin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Shandong Province(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 extinguishing facilities)(征求意见稿)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7 2 前前 言言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提高全省建筑消防给水与灭火系统设计水平,进一步落实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等规章制度,保障建筑消防工程质量,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经过多次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地基础上,制定了本技术指南。本指南共分 12 章,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2.基本规定;3.消防水源;4.供水设施;5.室外消防给水及室外消火栓系统;6.室内消火栓系统;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气体灭火系统;9.灭火器系统;10.水喷雾及细水雾灭火系统;11.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12.其它消防设施和器材。本指南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济南市历下区朝山街 25号院四楼),邮编:250011,电话:0531-51765373,电子邮箱:。本指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参编单位:3 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4 目 次 1 总 则.1 2 基本规定.2 3 消防水源.3 3.1 一般规定.3 3.2 消防用水量.4 3.3 天然水源.6 3.4 市政给水管网.6 3.5 消防水池.7 4 供水设施.10 4.1 一般规定.10 4.2 消防水泵.10 4.3 消防水箱.13 4.4 稳压泵.16 4.5 水泵接合器.17 4.6 消防水泵房.18 4.7 消防给水形式.19 5 室外消防给水及室外消火栓系统.21 5.1 一般规定.21 5.2 用水量.21 5.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设计.22 5.4 室外消火栓.23 6 室内消火栓系统.25 6.1 一般规定.25 5 6.2 用水量.25 6.3 给水管网.26 6.4 消火栓.27 6.5 系统计算.29 6.6 消防排水.31 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3 7.1 一般规定.33 7.2 设计参数.39 7.3 组件与管道.43 7.4 喷头布置.48 7.5 管道.53 7.6 系统计算.55 7.7 操作控制.58 7.8 消防排水.60 8 气体灭火系统.62 8.1 一般规定.62 8.2 灭火剂性能.62 8.3 防护区.64 8.4 设计用量.66 8.5 系统选择与计算.69 8.6 其它.75 9 灭火器系统.78 9.1 一般规定.78 9.2 分类.80 9.3 设置.87 9.4 配置.89 10 水喷雾及细水雾灭火系统.92 6 10.1 水喷雾系统.92 10.2 细水雾灭火系统.94 1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105 11.1 一般规定.105 11.2 系统设计.108 11.3 管道与附件.112 11.4 操作控制.113 12 其它消防设施和器材.115 12.1 一般规定.115 12.2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116 12.3 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121 1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进行建筑消防给水与灭火系统的设计,统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标准,保障建筑消防工程质量,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指南。1.0.2 本指南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消防给水与灭火系统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1.0.3 本指南主要依据与建筑消防给水与灭火系统有关的国家和行业及地方标准、法规,并总结全省建筑消防工程设计实践经验进行编写。1.0.4 建筑消防给水与灭火系统的设计、审查与验收除执行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2 2 基本规定 2.0.1 建筑消防给水与灭火系统设计,必须遵守国家、行业及地方颁布的现行规范、标准。2.0.2 建筑消防给水与灭火系统设计,应结合建筑的特性和火灾的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2.0.3 建筑的消防灭火设施,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2.0.4 本指南中的条文与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及法规中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及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执行。3 3 消防水源 3.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3.1.1 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源包括天然水源、市政给水和消防水池等。2 民用建筑室内、室外消防水源优先考虑市政给水,条件不具备时考虑消防水池,室外消防水源可考虑天然水源。3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及游泳池在具备相关条件时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但应考虑雨水清水池在非雨季、中水清水池清洗的时间、水景在冬季一般会放空、泳池检修等不利因素。当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及游泳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4 水量应满足消防给水灭火系统功能要求。5 水质应满足消防给水灭火系统功能要求。消防水源水质由灭火设施决定,不同的灭火设施要求不同的水质。消防水源水质包括水中颗粒物及腐蚀性(pH=6.09.0),须同时满足消防系统要求。3.1.2 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均应采取防冻措施。可采取保温措施,即采用保温材料保温,按绝热保温详细计算并按严格有关标准图集施工。3.1.3 当具有其他使用功能的间歇性的水池内的存水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认真评估其作为消防水源的风险度,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设置消防专用吸水井,以提高消防供水可靠性。4 3.2 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量 3.2.1 建筑工程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按一起火灾考虑,其消防给水灭火用水量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两座及两座以上建筑合用时,应取最大者。当室内有多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时,需要以各防护对象或防护区为单位分别计算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建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3.2.2 消防给水系统包括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等。3.2.3 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属于地下建筑范畴,非独立建造的地下室,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以及住宅配套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外,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地下建筑计算,且体积按相应地下部分的体积计算。3.2.4 地上各栋的建筑面积之和加地下建筑面积大于 50 万 m2的单座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现行国家规范标准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中相关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3.2.5 不同场所的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按照不小于表 3.2.5的规定确定,取值可按照表中数值。表表 3.2.5 不同场所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同场所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建筑类型 场所与火灾危险性 火灾延续时间(h)工业建筑 仓库 甲、乙、丙类仓库 3.0 丁、戊类仓库 2.0 厂房 甲、乙、丙类厂房 3.0 丁、戊类厂房 2.0 民用建筑 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中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3.0 5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宾馆等 其他公共建筑 2.0 住宅 人防工程 建筑面积小于 3000m2 1.0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3000m2 2.0 注:综合楼是具有 2 种或 2 种以上不同功能组合的公共建筑。医院建筑中的医技门诊病房综合楼的火灾延续时间可按 2.0h。高级宾馆不论是高层还是多层,其火灾延续时间均按 3.0h。3.2.6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与其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取值一致。3.2.7 建筑物的室内自动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按不小于 1.0h 确定;2 泡沫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按不小于 0.50h 确定;3 水喷雾灭火系统对于固体火灾灭火,火灾延续时间按不小于 1.0h确定;4 对于液体火灾灭火,火灾延续时间按不小于 0.5h 确定;对于电气火灾灭火,火灾延续时间按不小于 0.4h 确定;5 对于防护冷却,火灾延续时间按不少于 4.0h 确定;6 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的火灾延续时间按不小于 2.0h 确定,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 1.0h 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 0.5h 计算。注:上述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取值可按最低值确定。3.2.8 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水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取值可按耐火极限值。3.2.9 建筑内同一个防火分区内设有高大空间场所根据要求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除高大空间场所以外的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6 系统。该分区的自动给水灭火用水量宜按需要同时作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3.3 天然水源天然水源 3.3.1 天然水源包括地下水源和地表水源。地下水源包括井水等;地表水源包括江水、河水、湖水、海水、水库水等。3.3.2 井水用作消防水源时,应确保该井具有真实可靠的出水数据。3.3.3 天然水源用作室外消防水源时,宜设置格栅或过滤拦截装置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堵塞消防取水口或消防水泵,并保证消防水泵正常吸水。3.3.4 地下水源用作消防水源时,其最不利水位、最小出流量、水泵扬程、水泵供电、水源数量、水位探测装置等应满足消防要求。3.3.5 地表水源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宜为 9097。地表水源在枯水位具备消防车、固定消防水泵、移动消防水泵正常取水条件;消防车取水时的吸水高度不超过 6.0m。3.3.6 天然水源消防车取水口设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 地表水取水的规定。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单台消防车停放场地面积,对于中小型消防车不小于 15.0m 15.0m,对于大型消防车不小于 18.0m 18.0m。3.4 市政给水市政给水 3.4.1 当市政给水环网连续供水能力满足消防时的水量及水压要求时,可采用市政给水作为消防水源直接供水。3.4.2 用作两路消防供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1 市政给水厂至少有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2 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7 3 至少有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4 两路消防供水的条件较严格,需向当地市政供水部门落实确认,在一条市政给水干管上设置的两条引入管,不属于两路消防供水。3.5 消防水池消防水池 3.5.1 消防水池是建筑物最常见、最稳定的消防水源。消防水池分为低位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宜独立设置,不与其他用水共用水池。3.5.2 当天然水源无法或不适宜作为消防水源,且市政给水管网的管网设置情况、供水流量、供水压力、连续供水能力等条件不满足作为消防水源时,应设置消防水池为建筑物提供消防水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1 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入户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2 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 20L/s 或建筑高度大于 50m;3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3.5.3 消防水池有效贮水容积不小于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通常按照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消防水池最小有效贮水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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