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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标准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 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采用连乘的方法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4被告人先后实施同种犯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其中部分犯罪事实的未成年人犯罪、未遂犯等量刑情节的,综合考虑该部分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与全案情况,适当确定该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20 页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5 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应当依法适用;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6宣告刑按照公历的年、月为单位计算。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表达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减少基准刑的30%-60%;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减少基准刑的10%-50%;3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免予刑事处罚。2.对于已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20 页 -1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过失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10%-40%;2七十五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 20%-50%。3.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时的精神障碍影响识别控制能力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精神障碍严重影响行为能力的,减少基准刑的20%-40%;影响较小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4.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5.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预备犯罪的性质、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准备程度、未进一步实施犯罪的原因等情况,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6.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犯罪情节较轻的,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犯罪情节较轻的,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 50%以下。7.对于中止犯,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造成较重损害的,减少基准刑的30%-60%;2造成较轻损害的,减少基准刑的50%-80%;3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8.对于共同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量刑情节及其具体调节的幅度。1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对于从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3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之罪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教唆犯,按照第 1项和第 2项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4对于胁从犯,应当结合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等情况,减少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20 页 -基准刑的 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9.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及时性和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觉察,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减少基准刑的20%-40%;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觉察,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减少基准刑的 10%-30%;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觉察,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减少基准刑的25%以下;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奉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减少基准刑的25%以下;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如实供述的不同罪行较重的,减少基准刑的10-30;6对以上自首情节适用的从宽幅度一般不应超过4年;7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10.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价值、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2根据如实供述收集定罪关键证据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3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减少基准刑的10%-30%,适用的从宽幅度一般不应超过3年;4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防止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减少基准刑的30%-50%。11.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适用的从宽幅度一般不应超过2年;2重大立功的,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12.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 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13.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减少基准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20 页 -刑的30%以下;但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是否从宽及从宽的幅度,减少基准刑的比例不得超过10%,适用的从宽幅度一般不应超过 1年。14.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但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是否从宽及从宽的幅度,减少基准刑的比例不得超过 10%,适用的从宽幅度一般不应超过1年。15.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抱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16.对于积极配合追缴违法所得,挽回全部、大部分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减少基准刑的 10%以下。17.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案发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2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8.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30%;从严幅度一般不超出前罪所判刑罚,也不应少于3个月。后罪与前罪属同种罪行,或者比前罪性质严重的,应适用较大的从严幅度。19.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 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20.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六十五周岁以上、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21.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四、常见犯罪的量刑确定具体犯罪的量刑起点,以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以危害较重的一种确定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5 页,共 20 页 -量刑起点,其他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确定所应增加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交通肇事罪1.交通肇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以下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一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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