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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REACH 附件 XVII 最新一次更新:2021.1.25 某些危险物质、混合物、物品在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过程中的限制 第一栏 物质名称、物质组名称或混合物名称 第二栏 限制条件 1.多氯三联苯(PCTs)不可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物质; 在混合物中,包括废油,或者在设备中,浓度大于 50mg/kg( 质量分数计 0.005%)。 2.氯乙烯CAS 号 75-01-4EC 号 200-831-0不可用于任何用途的气雾抛射剂。 含有该物质作为抛射剂的喷雾器不可投放市场。 3.根据第 1999/45/EC 号指令或满足 (EC) 1. 不得在以下场合使用:REACH法规75项限制物质清单(最新REACH附件17清单)REACH法规75项限制物质清单(最新REACH附件17清单)2/59No 1272/2008 法规附件 I 规定的以下危险分类定义的液体物质或混合物。 (a) 危险分类 2.12.4,2.6,2.7,2.8 A 型和B 型,2.9,2.10,2.12,2.13 第 1 类和第2 类,2.14 第 1 类和第二类,以及2.15A 型F 型 (b) 危险分类 3.13.6,3.7 对性功能和生育能力,或对发育的不利影响,3.8 除麻醉外的效果,3.9 和 3.10 (c) 危险分类 4.1 (d) 危险分类 5.1 通过不同的相产生光或色彩效应的装饰物,例如装饰性的灯或烟灰缸。 戏法和魔术, 由一人或者多人参与的游戏,或任何具有类似目的的物品,甚至具有装饰性外貌。 2.不符合第 1 款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3.下列材料若含着色剂或香料,或两者同时含有的情况下,除非基于财政理由,否则不得投放市场: 可用作供应给一般公众的装饰性油灯的燃料,且 存在呼吸危险且被标记为 H3044.供应给一般公众的装饰性油灯不得投放市场,除非它们符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采用的欧洲装饰性油灯标准(EN14059)5.在不与共同体有关规定的危险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 包装和标签的执行情况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确保在投放市场前,需满足下列要求:(a) 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 H304 的灯油,并具有明显标记,标志醒目而难以擦掉的如下字样: “请将装有此液体的灯置于儿童无法够及处”, 并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标记“只要喝一口灯油,甚至吮吸一下灯芯都可能导致危及生命的肺损害”, (b) 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 H304 的打火机液体,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标有如下醒目而不可磨灭标志着:“只要喝一口打火机油可能导致威胁生命的肺损害”; (c) 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 H304 的灯油或打火机液体, 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应REACH法规75项限制物质清单(最新REACH附件17清单)3/59封装在不超过 1 升的黑色不透明的容器中。 4.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CAS 号 126-72-71.不可用于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2.不符合第 1 条中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5.苯CAS 号 71-43-2EC 号 200-753-71.不得用于玩具或玩具部件中,即玩具或玩具部件中游离态苯的质量分数不得高于 5 mg/kg(0.0005%)。2.不符合第 1 条中规定的玩具和玩具部件不得投放市场。3.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物质 作为其他物质的成分,或在混合物中苯的质量分数大于或等于 0.1%。4.第 3 条中的内容不适用于以下场合:(a) 98/70/EC 指令涵盖的汽车燃料。(b) 工业过程中使用的物质或混合物,苯发散量不得超过现行法规规定。(c) 投放市场供消费者使用的天然气,若其苯浓度小于 0.1%(v/v) 。6.石棉纤维(a) 青石棉CAS 号 12001-28-4 (b) 铁石棉 CAS 号 12172-73-5 1.禁止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此类纤维的物品的制造、投放市场及使用。然而, 如果成员国已经根据当时版本的法规内容对 2016 年 7 月 13 日已经投放使用的电解设备中的含温石棉的隔膜进行了豁免, 那么第一小段的内容在 2025 年 7 月 1 日前不适用于这些设备中隔膜的使用以及仅仅用于维护保养这类隔膜的温石棉, 前提是这些应用是符合指令REACH法规75项限制物质清单(最新REACH附件17清单)4/59(d) 直闪石 CAS 号 77536-67-5 (e) 阳起石 CAS 号 77536-66-4 (f) 透闪石 CAS 号 77536-68-6 (g) 温石棉 CAS 号 12001-29-5 CAS 号 132207-32-0 2010/75/EU 中允许使用条款的。 所有受益于此条豁免的下游用户应在每个日历年的1月31日向相关的电解设备所在地的成员国发送一份报告,表明根据豁免在隔膜中使用的温石棉的量。成员国应将该报告的副本送交欧洲委员会。 此外,为了保护工人的健康和安全,成员国要求下游用户监测空气中的石棉,并将监测结果包含在上述报告中。 2.2005 年 1 月 1 日前,允许第 1 条所提及的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制品的继续使用,直到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但成员国出于保护健康原因可禁止用上述制品直至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成员国可以允许在采取了具体措施能够给予人的健康高水平保护的情况下,第 1 条所提及在2005 年 1 月前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物品的继续投放市场。成员国应该在2011 年 6 月 1 日之前将这些措施告知委员会。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为公众所得。 3.在不与共同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混合物分类、 包装和标记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如按此前废除的规定所允许出售和使用的这些纤维及含有这些纤维的制品应带有满足本法规附件 7 规定的标记。7.三吖啶基氧化磷CAS 号 545-55-11.不可用于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以及被单等。2.不符合第 1 条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REACH法规75项限制物质清单(最新REACH附件17清单)5/59EC 号 208-892-5 8.多溴联苯,多溴化联苯(PBB)CAS 号 59536-65-11.不可用于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以及被单等。2.不符合第 1 条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9.(a) 肥皂树粉(皂树)和含有皂草苷的衍生物 CAS 号 68990-67-0 EC 号 273-620-4 (b) Hellebores viridis 和 hellebores niger 根茎粉 (c) Veratrum album 和 Veratrum nigrum 根茎粉 (d) 对二氨基联苯和/或其衍生物 CAS 号 92-87-5 EC 号 202-199-1 (e) 邻-硝基苯甲醛 CAS 号 552-89-6 EC 号 209-025-3 (f) 木材粉 1.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2.不符合第 1 条的规定的有意用于戏法和恶作剧的混合物或物品,不得投放市场。3.然而,第 1 条和第 2 条不适用于含不多于 1.5ml 液体的臭气弹。10. (a) 硫化铵CAS 号 12135-76-1 1.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REACH法规75项限制物质清单(最新REACH附件17清单)6/59EC 号 235-223-4 (b) 硫氢化铵 CAS 号 12124-99-1 EC 号 235-184-3 (c) 多硫化铵 CAS 号 9080-17-5 EC 号 232-989-1 2.不符合第 1 条的规定的有意用于戏法和恶作剧的混合物或物品,不得投放市场。3.然而,第 1 条和第 2 条不适用于含不多于 1.5ml 液体的臭气弹。11. 溴乙酸的挥发酯类:(a) 溴乙酸甲酯CAS 号 96-32-2 EC 号 202-499-2 (b) 溴乙酸乙酯 CAS 号 105-36-2 EC 号 203-290-9 (c) 溴乙酸丙酯 CAS 号 35223-80-4 (d) 溴乙酸丁酯 CAS 号 18991-98-5 EC 号 242-729-9 1.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2.不符合第 1 条的规定的有意用于戏法和恶作剧的混合物或物品,不得投放市场。3.然而,第 1 条和第 2 条不适用于含不多于 1.5ml 液体的臭气弹。12. 2-萘胺以下要求适用于 1215: REACH法规75项限制物质清单(最新REACH附件17清单)7/59CAS 号 91-59-8 EC 号 202-080-4 及其盐类 13. 对二氨基联苯CAS 号 92-87-5EC 号 202-199-1 及其盐类14. 4-硝基联苯CAS 号 92-93-3EINECS EC 号 202-204-715. 4-氨基联苯CAS 号 92-67-1EINECS EC 号 202-177-1 及其盐类当物质或混合物中以质量计质量分数大于 0.1%时不可投放市场或使用。 16. 铅的碳化物:(a) 中性无水碳酸铅 (PbCO3)CAS 号 598-63-0 EC 号 209-943-4 (b) 三铅-二碳酸根-氢氧化铅 2PbCO3-Pb(OH)2 CAS 号 1319-46-6 EC 号 215-290-6 禁止作为颜料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或使用。 但是,成员国需在符合国际劳工公约(ILO)第 13 条有关涂料中铅白和铅的硫酸盐的规定时,方可在其境内将此类物质或混合物组分用于修复和维护艺术品和历史建筑(包含其内部维修)以及用于出于上述用途将之置于市场销售。此外,如果成员国预计使用量减少,需要通知委员会。 17. 铅的硫化物:禁止作为颜料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或使用。 REACH法规75项限制物质清单(最新REACH附件17清单)8/59(a) PbSO4 CAS 号 7446-14-2 EC 号 231-198-9 (b) PbxSO4 CAS 号 15739-80-7 EC 号 239-831-0 但是,成员国需在符合国际劳工公约(ILO)第 13 条有关涂料中铅白和铅的硫酸盐的规定时,方可在其境内将此类物质或混合物组分用于修复和维护艺术品和历史建筑(包含其内部维修)以及用于出于上述用途将之置于市场销售。此外,如果成员国预计使用量减少,需要通知委员会。 18. 汞化合物当该物质本身或作为混合物的组分用于以下用途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a) 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染: 船壳; 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沉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b) 木材防腐。 (c) 用于制造耐用的工业纺织品和纱线的浸染。 (d) 不考虑其用途,用于处理工业用水。 18a. 汞 CAS 号 7439-97-6 EC 号 231-106-7 1.以下情况含有汞时不得投放市场:(a) 用于体温计(b) 在公共场所销售的其他测量仪器中(如压力计,气压计,血压计,体温计以外的温度计) 。 2.第 1 条中的限制不适用于 2009 年 4 月 3 日之前在欧共体内使用的测量仪器。但是成员国可以限制或者禁用这些测量仪器投放市场。REACH法规75项限制物质清单(最新REACH附件17清单)9/593.第 1 条(b)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 截止 2007 年 10 月 3 日,测量仪器有 50 年之久;(b) 气压计(除了第 1 项( (a ) )直到 2009 年 10 月 3 日。5.以下供工业和专业使用的含汞测量工具,在 2014 年 4 月 10 日后不得投放市场:(a) 气压计;(b) 湿度计;(c) 压力计;(d) 血压计;(e) 体积描记器用应变仪;(f) 张力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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