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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 工程总承包中的分包商管理EPC 工程总承包中的分包商管理 在 EPC 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往往会有多家分包商、设备制造商、材料供应商和其他专业商共同协作,分包合同数量庞大。因此,对分包商的科学、有效管理是 EPC 项目成功的基础。 1 工程建造中专业分包商管理的现状 1.1 工程分包及分包模式1 工程建造中专业分包商管理的现状 1.1 工程分包及分包模式 1.1.1 工程分包 1.1.1 工程分包 在国内外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情况下都存在工程的分包。分包是相对于总承包而言的, 是指总承包商将工程中的一项或若干项具体工程的实施交给其他公司, 通过另一个合同关系在自己的管理下由其他公司来实施,实施分包工作的承包商称为“分包商” 。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与业主签订合同的承包商称为“总承包商” ,该合同则称为“主合同”或“总合同” 。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签署的制约项目分包部分实施内容的合同称 “分包合同” 。 工程分包中, 除了业主、工程师、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相互关系外,还涉及到有关各方在合同中的地位、责任、权利和义务。 采用总分包模式的工程项目,一般都比较复杂,有众多的分包商参与项目的实施。总承包商的核心工作就是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各分包商, 监督分包商按照总包商制定的工程总进度计划来完成其工程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使整个项目的实施能够有序、 高效地进行;与分包商订立严密的分包合同,促使项目有序推进。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分包合同条件有美国 AIA(美国建筑师协会)合同条件和 FIDIC 合 同条件(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等。 与国外已形成的合理、成熟的分包体系相比,国内建筑业对工程分包管理还在不断的探索和成长阶段, 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工程分包合同条件。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等法律、法规对分包的行为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意义,但从操作层面看还不具备严格的针对性。针对分包管理的专项法规,已经颁布的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颁布,200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对于公路、铁路、水电等行业的分包管理办法还没有出台。在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层面看,2001 年我国进行了新一轮的建筑业企业重组就位, 目标就是对建筑业组织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形成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3 个层次的金字塔型结构。2001 年起,在我国新一轮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重组就位中,就已经按这一目标设立了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1.1.21.1.2 分包模式分包模式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中承包商要管理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和自己选定的分包商两类分包商。总承包商选择分包商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总承包商在工程投标前,就找好自己的分包伙伴,根据招标文件,委托分包商提出分包工程报价。经协商达成合成意向后,总承包商将各分包商的相关报价和自己的工作进行综合汇总, 编制成项目承包报价表。一旦总承包中标取得承包合同,双方再根据事先的协商意向和条件,在承包合同条件的指导和约束下,签订分包合同。另一种是总 承包商自行参加投标取得承包合同后, 再根据自身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具体划分分包范围,公开招标选择分包商。实践中较多采用选择成功合作经历的分包商进行议标, 通常邀请两家以上的分包商提出分包报价,经过价格、能力、信誉等条件综合比较,择优选用,最后签订分包合同。 1、指定分包 “指定倪商” 是指招标条件中遵循业主或咨询工程师的指示总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根据定义,可以看出指定分包商同样是总承包商的分包商。按照国际惯例总承包商对所有分包商的行为或过错负责,而且,指定分包商一般是与总承包商签订合同。由于指定分包商的原因导致工程的延误,总承包商无权向业主申请延期。但是,总承包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指定分包商处获得补偿。 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24 号)老人家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据此可以理解为当前在我国没有合法的业主指定分包。 2、专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总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的企业完成的活动。 专业分包商的选择完全取决于总承包商。 总承包商根据自身的技术、管理、资金等方面的能力,依据工程项目需要自由选择专业分包商。选择和管理分包商涉及到很多方面,总承包商首先应该了解专业 分包商市场的变化,对分包商的选择,总承包商不但要考虑分包商报价水平的高低,而且还要考虑分包商以前的工作业绩(其以前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口碑) 、完成工作计划的能力和其项目经理管理团队的素质等。总承包商应当经常收集和积累有关分包商的资料,可通过从事相同领域工作的其他有信誉的承包商处获取资料。 在当前中国的专业承包一般由分包商自有人员与劳务队组成项目施工团队, 承担分包工程的全部工作, 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结算以预算定额直接费为基数或按工程量清单报价,这是比较彻底的分包模式。我们讨论的分包以此种模式为基础。 专业分包商弥补了总承包商在专业技术上能力不足的问题, 因为将该专业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都交由签约者实施,同时使得总承包商对工程施工过程和工期的直接控制能力受到了弱化, 如果不能对专业分包商进行有效、严格管理,由此引发的分包风险将远大于劳务分包。 3、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在技术比较简单、劳动密集型的工程项目中, 一般将劳务分包商作为总承包商和专业分包商施工作业力量或人力资源配备的补充。 在中国劳务分包已经逐步从零散用工向成建制劳务队、 专业劳务队过渡。国家建设部也相继出台了建筑劳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培育和管理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指导意见 等一系列文件和规定, 我国的劳务分包市场正日趋规范化。 但是,目前劳务分包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劳务成本控制困难和工程物资浪费严重。 工程管理实践中劳务成本控制困难的原因在于分包商竭力减少应承担的作业内容, 利用工序边界的模糊性来逃避应尽的义务, 造成总承包商或专业分包商完成零星工作的“点工”费用增加。尤其上那些难以用计件工时计量的工作。至于工程物资浪费问题,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也表现得十分突出,因为在这种分包模式下劳务分包不承担材料成本的压力, 容易从自身的工作便利、省力出发,使用材料(主要是钢材、水泥、木材、模板等)不愿统筹搭配、损毁量大、对产品或半成品保护不力,周转材料的循环倒用也远远少于定额次数, 这些情况都加大了总承包商或专业分包商的成本控制压力。 1.21.2 我国工程项目总分包体系下专业分包的现状我国工程项目总分包体系下专业分包的现状 工程总分包模式是国际工程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承发包方式, 也是我国建筑市场未来的主流承发包模式。 我国的工程承包领域的总分包模式,已经历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工程项目建设已初步建立起以总承包商牵头负责,专业分包分担专项(业)工程、劳务分包提供劳力的管理体系,其中专业分包市场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具体情况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1 1.2.1.2.1 资质管理资质管理 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 87 号令)对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了划分,并有相应的资质 等级标准。 通过资质划分管理使我国建筑市场能够逐步建立起一个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总分包管理体系。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三个序列的企业都有各自开展业务的市场空间。这样做有利于大型建筑业企业向总承包方向发展,有利于中小型建筑企业向“专、精、特”专业工程或劳务企业方向发展。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专业分包单位)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这样做更有利于专业分包企业突出各自专业优势,发挥特长,谋求更广阔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遇。 1.2.21.2.2 分包管理分包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的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 这是一项具有国情特色的政策规定。 1997 年 11 月 1 日颁布, 1998年 3 月 1 日施行的建筑法规定: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建筑企业自行完成。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所谓主体结构,是指建筑物能够满足工程所要求的功能和性能,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安全、耐久地承受内外各种作用的,由不同建筑材料制成的各种承重构件相互连成一定形状的组合体。 由于工程的主体结构好比人的骨架和支撑,其内在质量(如钢筋强度)表现在隐蔽部 位,在该部位最容易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且最不容易被发现,而建筑物的主体结构部分出现质量问题,就会留下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法律强制规定工程的主体结构部位不得分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自行完成, 这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而采取的制度措施。根据我国国情和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 建筑法用“必须”或者“禁止”的表述对工程分包设定强制性规范,作出了一整套与国外完全不同的规定。 专业分包再分包是由分包商再次发包,甚至还有下级再分包。在香港和英国通常将一次分包称为一判,再次分包则称为二判,若还要分包相应有三判、 四判等说法。 分包再分包在建筑业发达国家很普遍,像美国、日本等建筑业发达国家,三、五个人注册一个公司,能完成分包工程的设计或施工中的一部分, 主要就是靠分包工程再分包而获得工程任务。而且很多情况下,再分包中还有下级分包。这就导致了他们的专业分工很细、分包市场很发达。虽然分包级数多,但是这种多级分包是在有序竞争的建筑市场中发生的, 而且各级分包都是依靠自身的技术附加值而存在, 这些分包商因为有其自身特长而拥有了生存发展的市场基础。如果从专业分工角度看,专业分包再分包是符合国际分工发展方向的,也是我国建筑业的未来发展方向,但是目前国家没有解禁这些限制性措施, 主要是因为在我国建筑业分包市场中存在以下现象: 1、买方市场处于极强势的地位,同时缺乏基于专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社会约束力量, 这从一级或二级市场中还存在一些通过不规范 行为进行寻租的现象就可以看到。如果还有三级甚至四级市场(三级市场就是分包与再分包进行交易的市场,往后依次类推) ,那么在每一级市场中, 买方就会利用其拥有的主导地位盘剥下一级分包企业的利润。换言之,在建筑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不完善和法制制度建设不健全或执法意识不强的环境下, 层层分包容易导致最终执行施工责任的分包商不得不通过降低工程质量而获取利润,从而产生不合格的“建筑产品” 。 2、存在分包商挂靠现象。因为某些项目的投资收益主体缺位或者发包单位缺乏责任意识, 这给不具备施工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分包商挂靠现象带来了生存空间。 分包商挂靠其实就是不合格的分包商加入到了分包商队伍,加入的目的就是不负责任地承揽工程,一般情况下分包工程还要再分包往往就分包到挂靠分包商那里, 这不仅增加了总包的管理难度,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可能性。而且,挂靠分包商一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涉及到的责任主体多,容易产生挂靠单位和分包商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 3、我国分包市场还没有发育到足够支持三级甚至四级分包市场的成熟程度。市场成熟需要的条件很多,比如技术条件、法制条件和职业道德约束条件等等。就拿技术条件来说,分包商或再分包商要生存,在工程承包市场中就要靠创造技术附加值。这就需要企业拥有独创性或者独占性特点的核心施工技术和工艺,但是,在大量的工程项目还处于低技术要求粗放建设的背景下, 很多专业分包商还没有压力和动力去考虑培育和发展自己独特的技术优势。 各专业分包商经营业 务和管理方式以及技术水平大同小异, 从而难以形成市场化的专业分工所需要的市场主体基础。 我国目前在政策方面积极倡导加快技术研究与开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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