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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原则与规则世界贸易组织原则与规则第一节第一节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第二节 世贸组织贸易规则的分类世贸组织贸易规则的分类 第三节第三节 贸易协定与协议的构成贸易协定与协议的构成9/4/20221第一节第一节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所谓原则是指世贸组织成员在世贸组织范围内处理整个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准则。归纳起来,这些基本原则包括:非歧视原则,贸非歧视原则,贸非歧视原则,贸非歧视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允许正当保护原则,稳定贸易发展易自由化原则,允许正当保护原则,稳定贸易发展易自由化原则,允许正当保护原则,稳定贸易发展易自由化原则,允许正当保护原则,稳定贸易发展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地区贸易原则,例外与免责原则,透明度原则。地区贸易原则,例外与免责原则,透明度原则。地区贸易原则,例外与免责原则,透明度原则。地区贸易原则,例外与免责原则,透明度原则。它们是世贸组织负责实施与管理的贸易协定与协议确立的基础,它们把这些原则转化为具体的贸易规则。9/4/20222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一、非歧视原则一、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非歧视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是针对歧视待遇的一项缔约原则,它要求缔约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施歧视待遇。根据非歧视待遇原则,世贸组织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不采用任何其他所同样不适用的优惠和限制措施。在世贸组织中,非歧视原则由最惠国待遇非歧视原则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出来。9/4/20223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一)最惠国待遇(一)最惠国待遇 1 1、最惠国待遇的含义、最惠国待遇的含义、最惠国待遇的含义、最惠国待遇的含义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它最初是双边协定中的一项规定,要求一方保证把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给予对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将双边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作为基本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乌拉圭回合”将该原则延伸至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9/4/20224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2、最惠国待遇要点、最惠国待遇要点(1)自动性。)自动性。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的要求上。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了,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了这种优惠。(2)同一性。)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3)相互性。)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4)普遍性。)普遍性。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9/4/20225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二)国民待遇原则(二)国民待遇原则1、国民待遇的含义、国民待遇的含义 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9/4/20226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2、国民待遇要点、国民待遇要点(1)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2)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3)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9/4/20227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二、贸易自由化原则二、贸易自由化原则世贸组织一个重要的目标是促进开放贸易体制的形成,通过谈判逐步实现更大程度的贸易自由化。这一体制以管理鼓励木同国家厂商间公平竞争的规则为基础,而不是以管理贸易的流动来决定贸易利益的分配。世贸组织一系列协定或协议都要求成员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以此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让投资者有较为透明、稳定的市场环境,而不是政府过多的干预造成的不确定性来决定其投资行为。9/4/20228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二)贸易自由化原则的要点:(二)贸易自由化原则的要点:1以共同规则为基础。成员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以共同规则为基础。成员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有规则地实行贸易自由化。有规则地实行贸易自由化。2以多边谈判为手段。成员方通过参加多边贸易谈判,并以多边谈判为手段。成员方通过参加多边贸易谈判,并根据在谈判中作出的承诺,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货物贸易方根据在谈判中作出的承诺,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货物贸易方面体现在逐步削减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服务贸易方面面体现在逐步削减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服务贸易方面则更多地体现在不断增加开放的服务部门,减少对服务提供方则更多地体现在不断增加开放的服务部门,减少对服务提供方式的限制。式的限制。3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如某成员被诉违反承诺,并经争端解决机制裁决败诉,强制性,如某成员被诉违反承诺,并经争端解决机制裁决败诉,该成员方就应执行有关裁决,否则,世界贸易组织可以授权申该成员方就应执行有关裁决,否则,世界贸易组织可以授权申诉方采取贸易报复措施。诉方采取贸易报复措施。4以贸易救济措施为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安全阀”。成员方可通过援用有关。成员方可通过援用有关例外条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消除或减轻贸易自例外条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消除或减轻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5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世界贸易组织承认不同成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世界贸易组织承认不同成员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通常允许发展中成员履行义务有员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通常允许发展中成员履行义务有更长的过渡期。更长的过渡期。9/4/20229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三)贸易自由化体现(三)贸易自由化体现1、削减关税 关税透明度高,易衡量,但对进出口商品价格有直接影响,特别是高关税,是制约货物在国际间自由流动的重要壁垒。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在允许成员方使用关税手段的同时,要求成员方逐渐下调关税水平并加以约束,以不断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关税约束”是指成员方承诺把进口商品的关税限定在某个水平,不再提高。如一成员因实际困难需要提高关税约束水平,须同其他成员方再行谈判。9/4/202210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贸易自由化体现贸易自由化体现 2、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 非关税贸易壁垒通常是指除关税以外各种限制贸易的措施。随着关税水平逐步下调,非关税贸易壁垒增多,且形式不断变化,隐蔽性强,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世界贸易组织就一些可能限制贸易的措施制定了专门协议,以规范成员方的相关行为,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不断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9/4/202211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3、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各国相互开放服务领域。但各国为了保护本国服务业,对服务业的对外开放采取了诸多限制措施。包括限制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限制服务业务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的雇用人数,要求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提供服务,限制外国资本投资总额或参与比例,以及国民待遇限制等。这些限制影响服务业的公平竞争、服务质量的提高和服务领域的资源有效配置,不仅对服务贸易本身,而且对货物贸易乃至世界经济发展都构成了重大不利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方为其他成员方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供更多的投资与经营机会,分阶段逐步开放商务、金融、电信、分销、旅游、教育、运输、医疗保健、建筑、环境、娱乐等服务领域。9/4/202212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三、允许正当保护的原则三、允许正当保护的原则(一)正当保护的含义世贸组织允许世贸组织成员根据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依据货物和服务产业竞争能力的差距,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维护本国国民安全和健康的要求,可以通过谈判作出正当的保护,即非歧视原则的例外。9/4/202213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二)正当保护的表现(二)正当保护的表现1、发展中国家保护程度高于发达国家。表现在发展中国关税总水平可以高于发达国家,1986年乌拉圭回合开始,发展中国家平均进口关税水平为14-15%,发达国家平均为5%左右;在关税减让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减让程度可以低于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承诺总体关税削在37%左右,二发展中国家承诺总体关税削减再4%左右;发展中国家服务业的开放度可以低于发达国家,此外发展中国家还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9/4/202214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正当保护的表现正当保护的表现 2、世贸组织成员可以根据本身产业和服务业的竞争力的差距,设置不同的关税税率,对新兴产业(幼稚产业)的保护程度可以高于已经发展起来的产业业;服务业没有作出承诺的服务部门,不适用国民待遇。3、知识产权要加强保护。与货物和服务贸易不同,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贸组织成员要求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都必须达到的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标准。4、世贸组织成员为了作到可持续发展,可限制某些国内短缺的物资出口;为了保护本 9/4/202215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三)正当保护的措施(三)正当保护的措施 1、在货物贸易上鼓励以关税作为主要的保护措施,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2、在服务贸易上,允许世贸组织成员逐步开放;在承诺开放的部门实施国民待遇。3、在知识产权上通过多种方式保护,如果发现侵权盗版等行为,可以采取边境措施和刑事措施,并规定了不同的保护时间。9/4/202216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四、稳定贸易发展原则四、稳定贸易发展原则(一)(一)稳定贸易发展的含义稳定贸易发展的含义 世贸组织所建立的多边贸易体系是要各成员方政府为各成员方的投资者,企业家,雇员和消费者提供一个良好的贸易环境。这种贸易环境有利于开拓市场,创造更多贸易与投资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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