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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系列奖励与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提升项目管理品质、实现精品名牌战略,完成项目开工前策划所预定的各项目标和指标,提高全员的创优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家、住建部、总公司、局及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公司每年年初公司给各分公司下达管理目标,作为考核各分公司 责任人的依据。第三条 项目在开工前,各分公司向项目经理部下达项目管理目标,作为考核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经理的依据。第四条 项目在开工前,属公司直管项目由公司向项目经理部下达项目管理目标,作为考核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经理的依据。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的施工项目。第二章 质量创优第六条 工程质量奖励与处罚标准一、工程质量奖励标准序号获奖名称奖励金额备注1鲁班奖4元/(建筑面积)2詹天佑奖3元/(建筑面积)3国家优质工程金奖2元/(建筑面积)4国家优质工程银奖1元/(建筑面积)5华东杯6.0万元6省优质工程5.0万元 7省优质结构2.0万元含上海市级 8市优质工程2.0万元含上海区级9市优质结构1.0万元含上海区级注:1、省级优质工程为钱江杯、白玉兰杯、杨子杯等。2、芙蓉杯和湖南省优按相应奖项的奖励标准的60执行。3、上海市级奖项同省级奖项、上海区级奖项同其它市级奖项。4、同时获得多个质量奖项的,以获得最高质量奖项的奖励金额为准,不得累加。二、工程质量处罚标准1、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明确了项目质量获奖目标而未达到的,按奖励标准的50处罚项目经理部、分公司。三、工程质量奖罚分配范围1、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主管技术的副总、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及其他对工程质量和事故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承担奖罚总金额的30,公司10%、分公司20%。2、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承担奖罚总金额的70。分配原则为:项目经理30,项目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经理各占20,专职质量工程师占10,项目其他管理人员占20。四、项目施工过程中业主给予工程质量方面的现金奖罚,公司、分公司承担奖罚总金额的20%,项目部承担奖罚总金额80%。第七条 QC活动奖励与处罚标准一、QC活动奖励标准序号获奖名称奖励金额备注1国家优秀质量管理小组1.5万元2省部级QC一等奖1万元3省部级QC二等奖0.8万元4省部级QC三等奖0.5万元5省部级QC成果优秀奖0.3万元6地市级QC成果0.2万元二、QC活动处罚标准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明确了项目QC获奖目标而未达到的,按奖励标准的50处罚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及公司主管领导及部门。三、QC活动奖罚分配范围QC活动小组成果撰写人占50,小组其他成员50。第三章 科技进步奖第八条 科技奖项的奖励与处罚标准一、科技奖项的奖励标准序号获奖名称奖励金额备注1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3局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5万元三等奖0.3万元4科技成果鉴定国家级5万元省部级1万元5科技示范工程国家级2万元省部级1万元地市级0.5万元6国家级优秀论文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5万元7省部级优秀论文一等奖0.5万元二等奖0.3万元8论文在刊物上发表国家级0.2万元省部级0.1万元9科研课题立项局重点课题1万元局一般课题0.6万元公司0.5万元10工法国家一级5万元主要执笔人不少于2.5万元国家二级3万元主要执笔人不少于1.5万元省部级1万元主要执笔人不少于0.5万元局级0.3万元主要执笔人不少于0.15万元11专利发明1万元主要执笔人不少于0.5万元实用0.5万元主要执笔人不少于0.25万元12省部级优秀施工组织设计一等奖1万元主要执笔人不少于0.5万元二等奖0.5万元主要执笔人不少于0.25万元三等奖0.3万元主要执笔人不少于0.15万元13局优秀施组、施工方案按中建股份、局文件执行二、科技奖项的处罚标准1、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明确了项目经理部科技获奖目标而未达到的,按奖励标准的50处罚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及公司主管领导和部门。2、在上一项目通过省部级以上工法、论文并发布的主要执笔人可在项目经理竟聘时可加分(不累计):省级工法(1分)、国家二级工法(3分)、国家一级工法(6分);省部级优秀论文(1分)、国家级优秀论文二等奖(3分)、国家级优秀论文一等奖(6分)。三、科技奖项的奖罚分配范围1、科学技术奖、科技示范工程、科研课题奖项的分配范围: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主管技术的副总、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及其他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承担奖罚总金额的30,公司10%、分公司20%。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承担奖罚总金额的70。分配原则为:主要执笔人50,其他人员占50。2、工法、论文、专利、优秀施工组织设计奖项的分配:工法、论文、专利、优秀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执笔人50,其他人员占50。3、成果由公司内部两个及以上项目共同完成的,奖金或罚款按各自贡献或责任进行分配。第四章 过程技术质量管理第九条 过程技术质量管理处罚与分配一、处罚标准与分配1、有不按局、公司要求和有关规定设置质检机构、专职质检员、试验员、资料员的项目,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处以100 元1000元/次的罚款。处罚分配为:由主管生产和技术的副总经理、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等额承担。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技术规范,未配置当前有效版本,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元200元/次的罚款。3、图纸正式会审前,未进行内部预审的,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机电经理处以100元500元/人罚款。4、因工程洽商(技术核定)、设计变更未及时发放或实施,造成影响或返工的,公司将视损失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责任人处以50元500元的罚款。5、施工方案管理处罚5.1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方案未按照公司相关要求编制、审批和实施,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元200元/个的罚款。5.2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工具式模板、起重吊装及安拆卸工程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未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未报公司、分公司进行检查验收就进行施工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元2000元的罚款。5.3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实际情况与方案存在较大偏离,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6、技术质量交底应参照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建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工艺标准、技术规程等技术规范进行编制,首次分项工程技术质量交底未采用PPT图文并茂地进行交底或进行实物样板交底,无交底记录,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200元/分项工程的罚款。7、工程技术资料不按照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和局标准(两个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地方标准)进行归档、整理、保管,过程资料未与施工进度同步,对责任人等处以50元100元/次罚款。8、项目部及劳务分包方使用未及时检定的计量器具对试验员处以50元200元/次的罚款;施工现场试验员不按规定频率和规范要求取样、送检的,对试验员处以50元200元/项次的罚款。9、未按照要求设置现场试验室且未向公司技术质量部说明情况,对项目班子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10、砼标养试块、同条件砼试块未按照规范要求制作(另编号要求为:试块制作后应在终凝前用铁钉刻上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强度等)、养护(另同条件养护砼试块统一用钢筋笼锁好,放置在当层楼层楼梯间平台转角处),对试验员处以50元100元/次的罚款; 砼试块达到龄期未及时送检或出现漏检的,对试验员处以200元1000元/次的罚款; 砼试块交由混凝土公司制作、养护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2000元/次的罚款。12、不按规定频率和规范要求对钢筋原材、钢筋连接等取样、送检的,出现漏检,处罚责任人200元1000元/项次的罚款。13、公司在日常检查中,对直螺纹连接及电渣压力焊成品现场随机抽样检测,若检测不合格,公司对项目及分公司相关责任人处以1万5万元的罚款,并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14、未按照局房屋建筑工程样板引路实施细则制作样板且未向公司技术质量部说明情况,就进行分项工程大面积施工,对项目班子处以500元2000元/项的罚款。制作了样板,但未对操作工人进行样板交底,就进行分项工程大面积施工,对项目班子处以500元2000元/项的罚款。15、未按照局和公司制度进行现场实测实量的,实测实量无检测数据、无评定结果、未按分包合同执行检验批的实测实量合格率与结算单价挂钩的条款,对责任人处以50元100元/检验批次(按照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的罚款。16、检验批初次自检(非监理方参加),未按照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填写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仅用于内部自检用,不对外)流于形式的对责任人处以50元100元/检验批次的罚款。17、当竖向结构的砼强度高于水平结构的砼强度时,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或因管理疏忽,导致出现水平结构的砼浇筑到竖向结构之中的问题,公司将视损失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责任人处以5000元1万元的罚款。18、因竖向施工缝处理不到位或因振捣等其它原因,导致梁柱接头位置砼不密实、出现裂缝等问题,公司将视损失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责任人处以5000元1万元的罚款。19、因轴线和标高偏差,导致出现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等问题,公司将视损失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处以责任人5000元1万元的罚款。20、屋面、卫生间未做存水试验、外墙、外窗未做喷淋试验的,处罚责任人200元1000元/项次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责任人5000元1万元的罚款,维修费用双倍计入项目成本,同时对项目经理可处以520分以内的扣分或对项目经理或相关责任人进行降职、撤职处理。21、公司或二级机构对项目进行例行质量检查时,发现项目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有权对项目经理处以5000元/次罚款,对项目可处以局部停工等处理,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同时对项目经理可处以520分以内的扣分;对于下发整改通知后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对项目经理再处以1万元/次的罚款,公司或二级机构有权对项目经理或相关责任人进行降职、撤职处理。22、第一次处罚后,未及时整改到位,按第一次罚款额同倍处罚二级机构相应责任人,按第一次罚款额双倍处罚项目部相应责任人及劳务队伍。23、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未上报或隐瞒不报的,给予分公司主要责任人、项目经理罚款5000元/次。24、项目按月上报工程质量损失台账,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处以500元/次,隐瞒不报或上报虚假数据的罚款2000元/次。25、项目发生严重以上质量事故的(质量事故分级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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