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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防火安全管理处罚办法为了加强防火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医院财产不受损失,更好地贯彻落实消防条例,根据浙江省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特制定本院处罚条例:1.科室对防火制度不落实,在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本科室职工不明确防火安全制度,没有把防火制度列入岗位责任制的,罚科室负责人一次100元,下次检查没有改的加倍罚款。2.病房内严禁病人及陪客使用电炉,发现没收电炉处罚款50元,科室内除按规定因公可使用电炉外工作人员不得用电炉烧私人食品和开水,不得用电炉取暖,违者罚当事人50元。3.汽车库、木工房、各大小库房、药房、化验仓库严禁吸烟,发现一次罚20元。4.安装电气设备工作,一律由电工安装,其他任何人不准擅自安装,违者罚款100元。5.集体职工宿舍不准使用电炉,发现没收电炉,处罚款100元。6.违反易燃、易燥、剧毒物品保管制度或使用规定的,没有造成损失和伤亡事故的,罚当事人200元,罚负责人50元。7.对擅自动用,无故损坏,消防器材的除按价赔款外,处罚款50元。8.发生火警后,故意不报警,或者故意隐匿火灾发生实情,提供假情况的,处罚款200元,追究相应责任。9.违反锅炉操作制度,发生故障或停工的,没有造成重大事故的,处罚款100元。10.本条例由保卫科负责执行,在检查中发现上述违章条款,由书面或口头通知本人,罚款在工资中扣除。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伤亡,依照省防火安全管理处罚办法,由公安机关、消防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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