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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报 关 单 证 填 制:报 关 单 填 制(三)33、项 号34、商品编号35、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36、数量及单位37、单 价38、总 价目 录40、原产国(地区)41、最终目的国(地区)42、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43、征 免目 录39、币 制44、特殊关系确认 47、自报自缴48、申报单位 49、海关批注及签章目 录45、价格影响确认 46、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33项 号项 号本栏目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如只有一种商品,则为“01”,若有两种商品,则第二种商品填为“02”第二行:填报备案序号,专用于加工贸易及保税、减免税等已备案、审批的货物,填报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或征免税证明等备案、审批单证中的顺序编号。项 号 若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备案号为空时,填报如下:某公司进口一批棕榈油和一批亚麻籽油用于国内销售,则报关单的项号项 目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01xxxx xxxxxx棕榈油02xxxx xxxxxx亚麻籽油项 号有征免税证明或登记手册的商品本栏目要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01、02、03)第二行填报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项号、征免税证明或对应的原产地证书的商品项号。项 号项 目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0107xxxx xxxx布 料xxxx xxxx0208xxxx xxxx纽扣xxxx xxxx0312xxxx xxxx花边xxxx xxxx【例】: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包括3种商品),第一种商品布料在加工贸易手册为第7项,第二种商品为纽扣,在加工贸易手册为第8项,第三种商品为花边,在加工贸易手册为第12项,则报关单的项号为:34商品编号商品编号 填报由10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35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 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已备案的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填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商品名称一致。如果商业发票中的名称不是中文名称要翻译成中文填报,必要时加注原文。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商品名称栏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进口汽车底盘不填报排气量。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号的,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号。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申申报要素要素36数量及单位数量及单位例:弹力丝1035千克,如计量单位为米/千克,则数量及单位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1.第一行应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2.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应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第二行为空。3.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填报在第三行。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第一行 x米 第二行 1035千克数量及单位数量与计量单位的各种填报情况计量单位采用填 制 要 求第一行第二行第三行成交与法定一致法定计量单位及数量空空成交与法定一致且有第二计量单位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空成交与法定不一致法定计量单位及数量空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成交与法定不一致且有第二计量单位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数量及单位4.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应按货物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即净重)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罐头、化妆品、药品及类似品等。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大宗散装货物(Gross for net)。采用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数量及单位例: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包括3种商品),第一种商品布料(法定计量单位为米/千克,成交单位为码),在加工贸易手册为第7项。第二种商品为纽扣(法定计量单位为个,成交单位为千克),在加工贸易手册为第8项,第三种商品为花边(法定计量单位为米,成交单位为米),在加工贸易手册为第12项,则报关单的数量及单位栏怎样填?项 目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0107xxxx xxxx布 料xxxxxxxxxxx米xx千克xx码0208xxxx xxxx纽扣xxxxxxxxxxx个0312xxxx xxxx花边xxxxxxxxxxx千克xx米37单 价单 价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在给出的原始单据中,找到unit price:所对应的数据就是单价。38总 价总 价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原始单据中,Total Amount,Total Value所对应的数据就是总价。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单价/总价填报单位货值/货值。39币 制币 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货币名称及代码填报。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将实际成交货币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币代码表列明的货币填报。40原产国(地区)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原产国(地区)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原产国(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41最终目的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已知的进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应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42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含义:境内目的地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填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填报要求:进口-境内目的地 目的地;出口-境内货源地 产地按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填报(5位)。境内目的地还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选择填报其对应的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6位)。无下属区县级行政区的,可选择填报地市级行政区。43征 免征 免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填报。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应根据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填报“全免”。征 免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征免判断依据一般贸易一般征税照章征税备案号栏目为空来料加工来料加工全免备案号第一位为“B”进料对口进料加工备案号第一位为“C”合资合作设备鼓励项目备案号栏目第一位为“Z”外资设备物品鼓励项目备案号栏目第一位为“Z”征 免 集装箱规格44特殊关系确认 特殊关系确认 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特殊关系确认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45价格影响确认 价格影响确认 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填报确认纳税义务人是否可以证明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填报“否”,反之则填报“是”: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46支付特许权 使用费确认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并且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但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1.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填报确认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填报指导: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中,纳税义务人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可以确认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填报“否”。买方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填报“否”。2.填报“否”的情况47自报自缴自报自缴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自报自缴”。企业未选择“自报自缴”模式的,进口货物仍按现有税收征管模式办理。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海关自2016年11月起启动“自报自缴”试点。进出口企业、单位采用“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模式向海关申报时,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48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 自理报关的,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编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填报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关人员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姓名、编码、电话,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49海 关 批 注 及 签 章海 关 批 注 及 签 章供海关作业时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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