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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赔偿责任处罚规定 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医疗安全,明晰医疗过失侵权赔偿责任,预防并惩戒医疗侵权行为,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经医院与患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法院判决或调解的医疗争议,其医疗侵权责任主体的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医疗侵权行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的医疗侵权行为。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医疗侵权赔偿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明确的赔偿项目。第五条 诊疗梯队中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尽到与其职称和岗位相应的诊疗义务。上级医师应当对下级医师尽到相应的技术指导和规范义务。下级医师应当向上级医师尽到相应的报告和请示义务。第六条 侵权赔偿责任以实施侵权行为的科室和(或)诊疗团队为基本责任单位。特殊情况下,责任诊疗团队由院内专家认定小组确定。第七条 科室主任对于全科各治疗组的诊疗行为有指导和管理的义务。科主任在技术上应给予治疗组协助和支持,在流程上应对治疗组进行规范和监督。第二部分 罚则第八条 医疗侵权赔偿责任分配标准根据医疗过失责任因素和过失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具体规定如下: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分担诊疗团队医院责任过失40-50 %50-60 %技术过失(负主要责任)30-40 %60-70 %技术过失(负次要责任)20-30 %70-80 %技术过时(负轻微责任)5-20 %80-95 %责任过失 是指诊疗行为中极不负责的行为。如擅自离岗或不及时到岗;不查看病人开隔门医嘱;擅自更改科室讨论确定的诊疗方案等。技术过失(负主要责任) 包括违反最基础的诊疗或操作常规;违反诊疗核心制度导致严重损害后果;未尽到与职称和岗位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尽必要的告知义务;下级医师已经请示,但上级医师未按规定尽到指导和协助的义务。技术过失(负次要责任) 包括违反诊疗核心制度导致一般性损害后果;高风险手术未进行充分风险评估;下级医师在诊疗活动中遭遇疑难问题,未向上级医师请示而导致病人伤害。技术过失(负轻微责任) 开展常规诊疗活动,程序到位,确因技术原因造成病人伤害。开展经医院批准的新技术,程序到位,确因技术原因造成病人伤害的,经院内专家认定小组讨论,可以降低直至免除处罚。第九条 科主任作为科室技术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治疗组所承担金额的5-10%进行计算,并从绩效工资中扣除。第十条 有明确的过失责任当事人的,当事人承担的比例应不低于诊疗梯队所承担总金额的50%。第三部分 附则第十一条 进入鉴定程序的,以最终鉴定确定的责任程度和责任主体为准;进入司法程序的,以终审判决确定的责任程度和责任主体为准;通过院内自行协商或第三方调解结案的,以院内专家组认定结论为准。第十二条 医疗侵权行为中同时存在多种因素的,以最高级别为准,并不再累加。第十三条 特殊情形可以邀请外院专家参与认定,也可提请医疗争议院内认定委员会讨论。第十四条 专家组对责任因素进行认定时,应依序结合下列因素进行综合评判。(1)本专业医疗风险程度。(2)当事人、诊疗团队和科室在医疗争议处置中的配合状况。(3)诊疗团队、科室的业务量和绩效。(4)发生过失的病例是否提前进行不良事件报告。(5)发生过失的病例是否进入临床路径。第十五条 由责任单位、责任科室自行协商解决的,不属本规定范围。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后发生的医疗过失赔偿按本规定执行;此前发生的医疗过失赔偿,参照原有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职能部门召集XX县人民医院疗安全管理委员会或院内认定专家小组讨论决定。特殊情形,由院务会讨论决定。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XX县人民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制定,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医务科组织专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规定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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