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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财网院2010年3月课程考试劳动法案例(共三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案例一:某食品加工企业向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人员,王某前往应聘,双方协商洽谈中,王某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工作的书面说明。企业求贤若渴,急需一名销售主管打开销售局面,对王某工作经历相当满意,于是双方当即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企业聘用王某为销售主管,试用期三个月;王某全权负责企业销售业务,并对销售部人员的聘用享有决定权。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即要求王某上班工作。两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平平,即要求王某制订销售计划,加大销售力度。王某则提出增加销售人员的要求,并决定录用了一名以前工作单位的同事。又两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仍无起色,遂对王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于是,企业派人对王某提供的以往经历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王某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为了避免王某继续工作可能产生的问题,企业当即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王某认为自己正在努力开拓销售渠道并即将取得业绩,以往工作经历与目前工作并无关系,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双方于是发生争议。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什么?(2)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字数要求:20003000字。案例二:2007年10月,某公司聘请刘某担任公司驾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五年。劳动合同约定,如刘某擅自离职,应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公司仅为刘某缴纳了2008年4月至5月的社会保险费。2008年6月,刘某因和公司发生矛盾而辞职。刘某才发现公司未为自己缴纳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为此,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向社会保障机构为刘某缴纳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并为刘某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诉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内如被告擅自离职,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费9000元及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现刘某主动提出辞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公司的损失及公司为刘某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为什么?(2)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合法?为什么?字数要求:20003000字。案例三:王某是某外资公司的职员,与公司签订有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具体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公司确定王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公司也按标准工时制度支付王某的工资待遇。在工作期间,王某努力工作,当日工作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成的,王某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当日工作任务。一年以后,王某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就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对王某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表示遗憾,但认为公司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并另有规定的加班制度;公司并未安排王某延时加班,王某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公司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对王某的要求予以拒绝。双方于是发生争议。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为什么?(2)在本案中,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字数要求:20003000字。案例二答案:(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案为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只能依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提起诉讼。(2)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项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剥夺劳动者该项法定权利。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只能在专项培训费用和商业秘密保密事项方面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劳动合同约定,如刘某擅自离职,应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该项约定是不合法的,为无效条款。劳动者辞职,无需赔偿单位为其支付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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