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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恒·水木清华项目一期工程 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 甲方: 山东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二部分:合同条件 第一章: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第二章:甲方驻工地负责人及相关权利和责任 第三章:乙方驻工地代表及其他人员 第四章:乙方工作和责任 第五章:工程造价 第六章:工期管理 第七章: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及验收 第八章:工地现场管理 第九章:工程分包 第十章:工程进度款的核实与支付 第十一章:材料、设备 第十二章:设计变更 第十三章: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第十四章:配合销售包装 第十五章:质量缺陷保修 第十六章:争议、违约及索赔 第十七章: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第十八章: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第十九章:施工临时设施广告权益 第二十章:保险与履约保证 第二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章:合同生效、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三章:合同份数 第三部分:合同附件 附件一:乙供材料设备清单及结算价格表 附件二:工程采购技术及质量要求 附件三:山东宝恒·水木清华项目工程施工工作界面划分标准 附件四:指定分包工程合同样本 附件五:房屋接收标准 附件六: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附件七: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八:廉洁合作协议 附件九: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附件十:禁用材料设备清单 附件十一:甲供材料清单――主材超量扣款单价表 附件十二:甲供材料清单――辅材单价表 附件十三:质量、工期罚则 附件十四: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附件十五:施工用水管理 附件十六:变压器移交及用电管理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山东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权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补充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山东省、济南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结合甲乙双方原已签订的宝恒·水木清华项目一期工程“招标方案暂行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签订宝恒·水木清华项目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以下简称本补充合同)。原“招标方案暂行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标准文本)与本补充合同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宝恒·水木清华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 2、 工程地点:济南市商河县弘德片区 3、 施工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二、 工程承包范围 1、 承包工程名称:山东宝恒·水木清华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总建筑面积 暂定16万 平方米(含车库及储藏室工程)。 2、 本施工总承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2.1. 一般土建工程 2.2. 室内建筑电气及照明工程和弱电线管敷设工程(施工范围按合同附件《山东宝恒·水木清华项目工程施工工作界面划分标准》执行,穿墙套管必须及时采用内外封堵,避免雨水侵入,若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电气工程进行分包,若违背按违约处理). 2.3. 强弱电过路管在确定分包施工单位前由乙方组织施工(施工前知会甲方,由甲方确认工程量,若因延误敷设过路管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4. 建筑防雷接地工程(每栋之间的接地装置要求连接距离最近) 2.5. 室内给排水工程(施工范围按合同附件《山东宝恒·水木清华项目工程施工工作界面划分标准》执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给排水工程进行分包,若违背按违约处理) 2.6. 其它专业施工必须的洞口等修补工作,已在投标报价中统一考虑(不予签证补偿) 2.7. 甲方指令委托的其它工程(包括室外环境的部分结构工程,该部分工程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于制定发包) 2.8. 场地回填平整至建筑总图、园建施工图表示之标高位置(施工范围按合同附件《山东宝恒·水木清华项目工程施工工作界面划分标准》执行) 3、 甲方有权决定项目红线范围内及红线外距离50米范围内增加的零星工程是否由乙方施工,如甲方决定委托给乙方施工,乙方必须充分理解甲方对该委托的要求,予以配合并按时完成,价格按照合同内同类工程和合同约定条款计取。如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指令,甲方将该项工程委托给分包单位施工,并按照该项工程造价的20%索取违约金。 4、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将主体房建工程以外的土建部分(室外道路、室外土方、水景结构、桥梁、柱廊、亭台、化粪池、私家花园回填土等)及钢筋混凝土零星工程、室外电气工程、环境照明工程及其它室外强弱电工程等纳入乙方承包范围,如甲方决定将以上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乙方必须充分理解甲方对该委托的要求,予以配合并按时完成,如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指令,甲方将该项工程委托给分包单位施工,并按照该项工程造价的20%索取违约金。 5、 以上所述的工程承包范围及介绍只是概括的,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甲方有权对本项目内具体工程内容采取指定分包、指定供货或独立分包等方式进行随时调整,有关费用按合同条款规定计算,乙方不会因此安排而提出价款及工期索偿。 6、 乙方按工程承包范围包人工、包材料(甲供材除外)、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施工等全部风险。 三、 合同工期 1、 开工日期:回迁楼部分:2010年8月20日,其他部分暂定为:田园路西侧所有小高层、实验学校西侧四栋多层部分、实验学校西侧(田园路东侧)两栋小高层、三栋别墅、田园路西侧商业部):预计2010年10月10日(以甲方项目经理部现场书面通知为准,施工准备及搭设临时设施时间由乙方自行考虑在开工之前完善)。 2、 竣工日期:回迁楼部分部分: 2010年10月30日主体工程验收(交付日期:2010年12月20日),其他部分:暂定2010年12月 20日(具体交付日期:根据各栋开工时间确定,乙方须接受甲方实际开工实际及竣工时间)。 3、 别墅、多层样板房及小高层样板房范围的开竣工日期按照甲方给定的工期执行,但2010年十二月20号前前必须完工。 4、 以上不论开工时间是否延迟或推后,甲方会根据实际工程情况确定工期,工期一旦确定,所有竣工时间不变,施工期间甲方穿插样板房装修。 5、 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 n 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台风、冷冻结冰、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等影响因素; n 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n 设计变更对工期的影响; n 劳务市场变化的影响。 四、 质量标准 质量验收标准:争取拿到济南市优质工程 最低标准:主体验收结果:合格 竣工验收结果:合格 奖罚办法:未取得济南市优质工程证书的,处以10万元质量违约金;获得济南市“优质工程”奖励10万元;获得山东省“优质工程”奖励10万元。鼓励中标人争创更高等级的质量奖项,如果获得施工单位申报的国家级奖项,再奖励10万元,奖金累计30万元。 五、 暂定合同价款 暂定金额(大写):人民币 一亿伍千贰佰万 圆整 ¥ 152000000 元 六、 履约保证金 保金方式:乙方履约担保采用现金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暂定为合同价款的 1 %,即人民币 壹佰伍拾贰万 元 。办理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并将履约担保金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中合同方为生效。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时,返还一半的担保金,剩余部分在结算完成后按履约情况结清返还。 七、 组成合同的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 1. 本补充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并共同签署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及其他协议、会议纪要等. 2. 本补充合同协议书 3. 本补充合同条件及附件. 4. 甲乙双方签订《招标方案暂行规定》 5. 施工组织设计、甲乙双方核对审核好的工程预算书、廉洁合作协议、乙方项目经理承诺函、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书 6. 乙方承诺函件及双方定标前的来往文件 7.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 8. 现行国家规范、规程、政策性文件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9. 施工图纸、设计变更 若合同文件之间有任何矛盾,以较后时间制订的为准。任何不列在其上的文件皆不成为合同的一部份,其内容不能影响合同的含意,除非双方同意签认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为分阶段合同效用,不影响双方按本补充合同所需承担义务、责任和工作。乙方承诺会有效地和及时地协助办理好有关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及竣工所涉及之政府及其它单位之许可手续,并承担政府规定由乙方承担之有关费用,无偿协助甲方办理所有有关申请房产证等手续。若由于乙方原因使甲方未能及时办理相关证件,则乙方承担结算价之10%的违约金。 本合同的一切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或创设出当事人间的联合、结合、信托或合伙关系,每一当事人应就其各自的雇员和合同所述的义务承担责任。 八、 乙方接收甲方委托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工程内容。 九、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补充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件》中定义相同。 十、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免费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一、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二、 本补充合同双方约定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地点: 山东省商河县弘德片区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商河县商中路中段宝恒地产大楼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合同条件 第一章、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甲方:山东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 甲方总代表: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 刘志伟 先生 1.3. 乙方总代表:纪创旭 1.4. 项目经理: (指乙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 设计单位: 山东城市建筑设计院 1.6. 监理单位: (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 1.7. 总监: (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监理单位的指令经总监签署后生效) 1.8. 质量监督检验单位: 商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9. 安全监督检查单位: 商河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站 1.10. 工程:指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2. 工期:指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按照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冰雪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劳务市场变化等影响因素,本合同条件第二十一章定义的“不可抗力”除外。 1.13. 指定分包合同:是指在该项工程开工前,由甲方组织招标,乙方可自行参加或推荐施工单位参加投标,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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