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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推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答: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是什么? 答: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答: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哪些成员组成?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哪些人员?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国务院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九)国务院行使哪些职权? 答: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由哪些图案组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所称合同是什么? 答: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答: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答: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四)什么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答: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五)什么情况下要约失效? 答: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六)承诺生效的地点有何规定? 答: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八)在什么情况下合同无效? 答: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九)订立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答: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十)在哪些情况下撤销权消灭? 答: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十一)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应当怎样执行? 答: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以上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十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出现哪些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答: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十三)在哪些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答: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十四)在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答: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在哪些情况下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答: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合同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什么? 答:合同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七)什么是赠与合同? 答: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十八)在什么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对受赠人的赠与? 答: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十九)什么是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答: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十)什么是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答: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十一)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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