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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任天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数码艺术中心影视特效后期制作合同 合同编号(LY-0051) 甲方:《四大金钗》摄制组 乙方:北京任天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8号院3楼010室 邮编: 邮编:100088 电话: 电话:(010) 82034685 13910828991 传真: 传真:(010) 82034131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影视特效制作合同如下: 一、 影视剧名称:《四大金钗》(电视电影) 二、 集 数: 2 三、 制作周期: 30天 三、总包价格:人民币伍万元整 合同签定之日甲方支付全部费用的40%(计:人民币贰万元整) 制作中期(2006年07月20日)之前甲方支付全部费用的40%;(计:人民币贰万元整) 甲方认可,甲方取走完成片前支付20%。(计:人民币壹万元整) 具体统计为: 项目 帧 秒 分钟 单价/元 合计/元 特效 8996 360 6 160 57600 威亚: 4021 161 2.68 80 12880 特效里含威亚 955 38.2 0.64 200 7640 合计         78120 实际制作价格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如果另加镜头按照以上标准收费。 五、甲方责任: 1、及时提供给乙方所需特效素材。 2、甲方对制作期内特效项目的制作应派专人(如导演、作曲、总监制等)给予艺术上的指导和监督。 六、乙方责任: 1、 乙方负责提供良好后期特效技术后期设备。 2、 乙方负责各项技术指标参数达到国家标准。 3、 乙方负责制作效果达到导演主创人员的要求。 七、项目变更:本影视剧如更改制作工艺或服务项目须书面通知乙方。 八、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如有违约承担标的金额的5%位处罚金。 九、特别约定: 1、乙方的影视作品片尾打出:任天行科技提供影像技术及参与制作人员名单字样。 2、如果该影视作品获得奖项,乙方有权分享名誉。 十、其他事宜: 1、修改部分,直至甲方通过相关单位和机构的审批。 2、在甲方付清所有款项并取走完成版后,乙方为甲方保存三个月,甲方在此三个月期间需要修改,需支付乙方工本费。 3、甲、乙双方共同做好保密工作和盗版的防范措施。 十一、合同时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付清尾款当日失效。 甲 方: 乙方:北京任天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 盖 章: 盖 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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