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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战略决定和《大学章程》确立的学术立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宗旨,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维护科研秩序,充分保护和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大学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 坚持教育引导、示范指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科研规范与学术自由相结合,促使科研人员弘扬科学研究精神,诚信科研,敬业奉献。 二、总体要求 2. 科研人员要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自觉践行师德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要有高度的科学伦理和社会责任感,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 3. 进行科学研究,必须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承认和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以及他人对学术发展的贡献;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三、科研项目申报与实施行为规范 4. 申报科研项目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描述项目研究现状、研究内容、技术路线、人员组成等,不得夸大预期成果,保证研究基础、工作条件、证明材料的真实可信。 5. 科研人员应按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不得自行减少研究任务和降低研究难度;科研人员在研究过程中应完整、长期保留原始数据、样本等材料,不得随意篡改研究数据等原始材料;不得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任务书)约定协调项目组成员开展研究工作,不得剥夺项目组成员经费使用和从事科研的权利,并按照学校规定适时公开非涉密科研项目的相关信息。 6. 科研人员在项目结题时应如实完整总结研究成果,按照学校规定及时提交科技报告,不得隐匿不利研究结论,不得在公开刊物上一稿多发或简单重复发表研究成果。发表、发布研究成果应通过正常渠道,如通过正规的学术期刊、出版社、学术会议等,或通过专利申报、软件登记、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结题验收等公认方式。 四、科研经费使用行为规范 7. 凡以大学名义申请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科研人员对非涉密项目的财务信息应按照规定予以公开,对外提供的收入支出预算、决算等财务资料要合规、完整、真实、准确。 8. 科研人员应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9.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复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规定的支出范围与标准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经费使用效益。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不得利用合作名义转入利益相关单位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科研经费支出符合政府招标采购条件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不得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10. 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在项目经费申报、实施和结项等环节,主动向管理部门说明与科研活动利益关联和利益冲 突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11. 科研人员应提供相关信息,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要对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保证合作(外协)项目经费支出的真实、合理;科研人员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五、科研评价与评审行为规范 12. 科研人员在科研评价和评审活动中,应当严谨审慎,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原则,实事求是进行分析论证,如实反映评价或评审对象的质量和水平;不得夸大研究成果,不得干涉或阻碍他人的学术研究,包括诋毁他人的研究成果,故意延误考察和评审时间,利用职权将未公开的研究成果和信息转告其他人,打压竞争对手等。 13. 在科研评价和评审中应避免利益冲突,严格遵守回避制度,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在评价或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不得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14. 科研人员应严格遵守科研评审、评价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以保证科研评价、评审的公正性;不得利用评价、评审的便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拷贝、模仿、抄袭他人的研究计划、实验方案等。 15. 科研人员应正确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对善意的批评要虚心接受,对存在的错误要及时纠正。 六、科研行为管理机制 16.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把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工作总体部署,不断完善科研行为管理制度和服务保障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坚持学校党委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经费的监管,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科研资源配置机制、科研活动内控机制;学校对科研活动有督促引导和对科研经费监督管理的职责;学校要大力加强科研文化建设,把科研文化建设作为大学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动力,大力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思想理念,包容并蓄、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 17.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申报与实施等过程中行为规范的监管工作;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行为规范的监管工作;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重大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能。 18. 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开展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制度,及时准确记录科研人员从业行为,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对科研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19. 学院(所、中心、研究院等)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监督和管理。学校科研机构和学术团队要加强团队管理,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 七、科研违纪违法处理 20. 学校要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机制,严肃查处科研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依据《大学学术纪律处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1. 各职能部门、学院(所、中心、研究院等)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对科研人员的服务和科研活动的监管职责,加强服务保障、教育引导、监督管理,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科研人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要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管理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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