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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proofing design of Electric in civil buildings (征求意见稿) 20X×-××-××发布 20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而成。 在规范制定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在民用建筑电气领域防火的实践经验,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经专家审查后定稿。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院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高桥电缆集团 沈阳斯沃电器有限公司 施奈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员: 目 次 1 总 则 4 2 术 语 5 3 基本规定 6 4 日常用电 7 4.1 一般规定 7 4.2 配变电所 7 4.3 高压配电装置及变压器 7 4.4 日常用电负荷配电 8 5 消防用电 9 5.1 一般规定 9 5.2 消防负用电荷等级及供电要求 9 5.3 消防负荷配电 10 6 电缆选择及敷设 12 6.1一般规定 12 6.2 消防设备配电及控制线缆的选择 12 6.3 非消防设备配电及控制线缆的选择 13 6.4电力线缆的敷设 13 6.5 电子信息系统线缆的选择与敷设 14 6.6电缆防火封堵 14 7 用电设备与防护 16 7.1 消防用电设备 16 7.2 电梯 17 7.3 灯具 17 7.4 其它用电设备 17 7.5 用电保护 18 附录A 电线电缆的耐火性能要求 18 附录B 电线电缆的水平燃烧性能与试验要求 19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电气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 1.0.3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民用建筑电气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要求的产品,宜选择节能、环保的产品,不应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0.5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Monitoring system for fire caused by electric fault 当被保护电气系统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 2.0.2 耐火电缆 Fire resisting cable 在火焰燃烧情况下,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保持线路完整性的电缆。 2.0.3 消防设备供电电缆 Power supply cable for fire equipment 在火焰燃烧情况下,能够保持消防设备在一定时间持续供电并运行的电缆。 2.0.4 不燃延线缆 Non-combustible extension cable 在火焰燃烧情况下,仅接触火焰部分被碳化,且不向其它部分漫延的线缆。 2.0.5 阻燃线缆 Flame retardant cable 在规定试验条件下,试样被燃烧,在撤去试验火源后,火焰的蔓延仅在限定范围内,残焰或残灼在限定时间内能自行熄灭的电缆。 2.0.6备用电源 Standby power supply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用于维持电气装置正常工作所需的电源。 2.0.7应急电源 emergency power supply 当正常电源和备用电源都断电时,用于维持应急用途的电气装置继续工作所需的电源。 注:(以下内容在条文说明描述) 注1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保存并传送报警信息的装置。 注2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故障电弧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和由于电气故障引起的烟雾变化及可能引起电气火灾的静电、绝缘参数变化的探测器。 注3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监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值变化的探测器。一般由剩余电流传感器和信号处理单元组成。 注4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能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温度参数变化的探测器。 注5 故障电弧探测器 用于探测被保护电气线路中产生故障电弧的探测器。 注6 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 与被保护对象回路串联,当被保护回路的短路故障电流值超过短路保护整定电流报警值时,或负载电流值超过过负荷保护整定电流报警值时,发出控制信号通过限流方式对被保护线路进行保护,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对短路故障及过负荷情况进行记录。 注7 热解粒子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监测被保护区域中的热解粒子变化的探测器。一般由热解粒子传感器和信号处理单元组成。 3 基本规定 3.0.1 供配电和电子信息系统设计应采取措施,防止系统引发、扩散火灾。 3.0.2 供配电设备、电缆和保护装置的选择应与用电设备的电压等级、容量和负载类型相匹配。 3.0.3 应正确选用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3.0.4 大功率用电设备和重要负荷应单独回路配电。 3.0.5 应按防火分区设置配电设备和敷设配电线路。 3.0.6 消防配电线路与非消防配电线路应分开敷设;若在同一电缆隧道或竖井内敷设,非消防配电线缆燃烧性能应不低于B2级,且两种线缆之间采用不燃、且耐高温材料分隔。 3.0.7 电缆桥架、线槽等穿越防火墙和楼层处应采取不低于楼板或墙体耐火等级的防火封堵。 3.0.8 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在配电间或控制室内;采用必要防护且能够耐受火灾时消防设备持续工作时间要求的消防配电设备可以设置在消防设备工作现场。 3.0.9 消防设备供电电缆的耐火时间应不小于火灾时消防设备的持续工作时间要求。 3.0.10 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红色标识,专用消防配电柜宜采用红色柜体。 3.0.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配电系统的正常运行。 3.0.12 电气线路连接时,应采用接线盒或接线端子;铜导体与铝导体连接时,应使用铜铝过渡接头或采用烫锡处理;芯线为多股铜芯线时应采用专用接线连接片或接头烫锡处理后接入接线端子。 3.0.13 应根据建筑类型完善配电系统的安全性,包括采取无功补偿、谐波抑制、中性线短路保护与接地保护等措施。 3.0.14 线路中的保护电器、用电设备等不应选用采取阻容降压的产品。 3.0.15 电气系统的接线端子、接线盒、线缆穿管等附件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线缆的防护等级。 3.0.16 电气系统内使用供配电设备、线缆及其接线端子等附件的电气参数及防护措施等还应与当地的气候环境、地理环境相适应。 3.0.17 防雷、接地及静电防护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程要求。 4 日常用电 4.1 一般规定 4.1.1 应根据建筑物的种类及规模合理确定主接线方案。 4.1.2 应根据负荷性质及容量合理选用供配电系统和用电设备的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接地故障保护和过、欠电压保护等安全措施。 4.1.3 供电线路的压降应不大于供电电压的5%。 4.1.4 应按防火分区设置配电箱。 4.1.5 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中,楼层配电间的配电柜顶部宜设置热解粒子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有通风系统的电缆隧道、夹层等场所,宜在回风口设置风管感烟火灾探测器;并将报警信号接入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2 配变电所 4.2.1 当变电所设在地下室时,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它渠道淹渍变电所的措施。 4.2.2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变电所可分散设置在避难层、设备层及屋顶层等处。 4.2.3 变电所成束敷设的进出电缆应考虑整体阻燃要求。建筑内设有总、分变电所时,总变电所至分变电所的10(20、35)kⅤ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由高压发电机组引出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 4.2.4 配变电所低压配电柜为上出线时,消防电缆应采用专用桥架敷设。当为下出线时消防电缆与非消防电缆宜布置在电缆沟的不同侧或消防电缆采用附录A中NH1级耐火电缆。 4.2.5 电缆沟盖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4.2.6 与变电所无关的管道不应穿越变电所。 4.2.7 穿越变电所墙、楼板上的孔均应采用防火封堵。 4.2.8 消防设备的配电装置与非消防设的配电装置宜分列安装;若必须并列安装,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 4.3 高压配电装置及变压器 4.3.1 变电所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选择干式变压器、气体绝缘变压器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室外独立建造配变电所可采用干式变压器,亦可采用油浸式变压器; 2 不应采用带可燃性油的断路器; 3 应采用金属化电容器或其它不燃材料制成的电容器; 4 不应采用裸母排布线; 5 配电装置金属外壳或底座,均应可靠接地。 4.3.2 配电室内装饰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3.3 除独立式变电所、室外箱式变电所以外,变压器、配电柜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建筑物内设置的变电所每个房间均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 4.4 日常用电负荷配电 4.4.1 日常用电负荷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要求。 4.4.2 当配出线路易发生漏电引发电气火灾时,非消防负荷的配出线路应增设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4.3 配电设备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的表面。 4.4.4 配电线路在采用非阻燃、耐火线缆时,配电箱、配电柜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 接线端子处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或箱体内设置热解粒子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2 进出线处做防火封堵,线缆刷不低于1m长的阻火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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