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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租赁合同 订立合同各方: 出租柜台方: 商店(商场),以下简称出租方; 承租柜台方: (个体工商户或单位),以下简称承租方。 担保方: 。 为了搞活经济,充分发挥柜台的经济效益,经双方协商,由出租方将柜台租给承租方经营,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柜台的数量、面积及其座落的地点 。 第二条 租赁柜台的期限和经营范围 。 第三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租金标准: 。 2.支付方式: 。 3.支付时间: 。 第四条 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1.承租方在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出租方干预。 2.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提供一切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 3.承租方对于租用的柜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让(个体工商户的承租经营人员必须是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人员)。 4.承租方不得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也不得超出出租方的经营范围。 5.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亮证经营。承租方的商品销售活动必须实行现货交易,不准开展预收款式的预售或代购、代销业务。 6.承租方必须爱护柜台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损坏所租赁柜台设备,必须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7.承租方必须遵守出租方的店堂纪律,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规则,维护店容卫生。 第五条 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1.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期交付租金。 2.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店堂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 3.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擅自改变柜台的使用性质; ②擅自转租、转让柜台或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③逾期交纳租金,经出租方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者; ④承租方严重违反店堂纪律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听规劝者。 4.出租方必须尊重承租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承租方的正当经营活动。 5.出租方必须给予承租方以同本店柜台平等的一切经营条件,为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第六条 纳税 出租方、承租方必须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负担的纳税金额。 第七条 担保方的权利、义务 1.担保方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有权要求承租方依法经营和遵守店堂纪律、规章制度,要求承租方按期向出租方交纳租金。 2.承租方如不按期、按规定数量交纳租金,并经出租方催交仍拒不交纳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担保方代为交纳租金。担保方对此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担保方代其交纳后,有权要求承租方偿付代交租金。 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满、停租或承租方迁走时,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订立合同各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经 公证(或鉴证)机关公证。合同正本一式 份,订立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 等部门各一份备案。 出租方: (盖章) 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承租方: (盖章) 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担保方: (盖章) 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订立合同地点: 订立合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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