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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电力企业防范、应对大坝运行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大坝运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监督管理范围的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大坝应急管理)。 大坝发生突发事件,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启动预案、开展应急响应的,电力企业应当遵从其指令和规定。 第三条 电力企业是大坝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大坝应急管理全面负责。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划定的管理界面,加强大坝应急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大坝应急管理的行业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坝应急管理的地方管理。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对电力企业的大坝应急管理实施技术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突发事件预防 第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大坝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辨识评估可能影响大坝运行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风险,落实防范管控措施。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运行管理,做好日常监测、巡视检查和维护检修,排查治理大坝存在的工程缺陷和隐患,提升大坝本质安全水平。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已在国家能源局安全注册登记或者登记备案的大坝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二年内具备安全在线监控功能。新建大坝在办理安全注册登记或者登记备案时,应当具备安全在线监控功能。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在大坝遭遇超标准洪水或者可能影响大坝运行安全的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后,对大坝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开展病坝治理和险坝除险加固。大坝病险情形消除前,电力企业应当开展大坝运行方式安全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论证结果修订运行规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病坝、险坝治理期间运行安全。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防洪管理,确保大坝度汛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管理制度,设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防汛抗旱组织机构。 (二)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报批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计划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严禁擅自超汛限水位运行。 (三)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汛前、汛中、汛后大坝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较大及以上隐患和相应的整改措施应当报送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大坝中心,涉及环保、航运等事项的,还应当同时告知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四)电力企业应当于汛前对大坝上游库区和下游泄洪影响区的生产生活设施、建筑物和地质灾害点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较大及以上隐患及时报告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大坝中心,涉及环保、航运等事项的,还应当同时告知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五)电力企业应当于汛前对泄洪建筑物闸门进行启闭试验,确保闸门及其启闭设施正常运行;应当配置独立可靠的大坝泄洪闸门启闭应急电源或者应急启闭装置,定期检查、试验和维护,确保应急电源以及启闭装置可靠。 (六)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工程运行特性和大坝泄洪消能方式,辨识评估泄洪消能设施结构破坏、工程边坡垮塌、库岸边坡失稳等风险,采取工程或者非工程措施管控风险。 (七)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水情测报系统,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上下游水库和水电站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水情信息以及气象、洪水、地震、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现行有效的大坝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及时完善大坝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健全大坝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设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大坝应急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编制大坝运行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大坝专项预案)。大坝专项预案应当涵盖大坝运行全生命周期可能遭遇的各类突发事件,并与本企业的综合预案、其他专项预案,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预案衔接。大坝专项预案重点明确以下事项。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分级。 (二)根据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明确预警级别。 (三)明确预警发布、调整、解除的责任部门、权限和程序。 (四)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本企业应急资源状况、控制事态能力、应急处置权限,对应急响应进行分级。 (五)明确应急响应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 (六)明确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调度方案。 (七)确定可能的溃坝洪水淹没范围,绘制溃坝洪水淹没图。 (八)制定紧急情况下的人员撤离方案和逃生路线图,针对不同情况规划建立应急避难场所。 (九)信息报送的部门、渠道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号)对大坝专项预案组织评审、发布实施、办理备案和修订。大坝专项预案的评审应当邀请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审核与地方政府相关预案的衔接情况。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要求,将大坝专项预案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或备案。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大坝专项预案的宣贯培训,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预案。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应急资源保障,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妥善保管,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应急物资和装备完好。为应对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的常规通信手段中断,电力企业应当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一年内,在水电站现场配备卫星电话、北斗短报文终端等可靠的卫星通信设备。 电力企业需要外部应急支援的,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应急支援协议。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组建常备专(兼)职应急抢险和专家队伍。专(兼)职应急抢险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素质,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参加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大坝所在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或者与上述单位开展联合应急演练,检验评估大坝专项预案的实用性、衔接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与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大坝中心的互联互通,及时获取、报送和共享突发事件信息。 第四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响应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制度和工作机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时,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涉及上下游社会生产生活安全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应当立即向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大坝中心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电力企业应当立即按照大坝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第二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电力企业应当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采取调度措施。紧急情况下,电力企业按照大坝专项预案确定的应急调度方案进行应急调度的,应当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补报调度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事件要素及其发展情况、水文气象、大坝运行性态等的监测,预判事件发展趋势以及对大坝运行安全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监测和预判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突发事件持续发展,可能超出大坝设防标准,或者事件危害程度超出本企业自身处置能力时,电力企业应当在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告地方政府,提请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应急支援,并通报上下游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电力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周边环境和事件态势变化,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立即撤离人员,确保人员安全。 第五章 总结评估 第二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总结事件发展演变过程,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后果,评估大坝安全状态以及后续风险。 第二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评估,详细回溯事件处置全过程,分析各个响应环节和各项处置措施的效果,评估应急制度、工作体系和应急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事件总结和处置评估结果制定整改措施,必要时修订大坝应急管理制度和大坝专项预案,完善大坝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大坝应急管理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送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报送方式。 第二十九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大坝中心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信息、事件概况、初判原因、损失及处置情况等。突发事件的后续发展、演变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条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评估结束后,电力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总结、处置评估报告报送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大坝中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企业大坝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工作的电力企业,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监管、行政处罚等措施。大坝中心应当加强对电力企业大坝应急管理的技术监督和指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大坝运行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坝破坏、上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严重环境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自然灾害类 (1) 暴雨、洪水、台风、凌汛、地震、地质灾害、泥石流、冰川活动等。 2. 事故灾难类 (2) 漫坝、溃坝。 (3) 上游水库(水电站)大坝溃坝或者非正常泄水。 (4) 水库大体积漂浮物、失控船舶等撞击大坝或者堵塞泄洪设施。 (5) 大坝结构破坏或者坝体、坝基、坝肩的缺陷隐患突然恶化。 (6) 泄洪设施和相关设备不能正常运用。 (7) 工程边坡或者库岸失稳。 (8) 因水库调度不当或者水电站运行、维护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 3. 社会安全类 (9) 战争、恐怖袭击、人为破坏等。 4. 其他类 (10) 其他突发事件。 (二)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是指电力企业启动Ⅰ、Ⅱ、Ⅲ级应急响应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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