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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020年主观题 案情:林某明知洪某(已刑罚)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网游网站,并将玩家充值到游戏里的1.2万元转走。林某明知张某(已刑罚)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网游网站,并窃取玩家账号和密码,将账户内的资金转走。 甲市B区公安局侦查后,认为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网站,构成帮助犯,并将案件移送甲市B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B区检察院向甲市B区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证据有:物价局出具的价格认定书、供述、讯问录音录像、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发表了意见等。 问题: 1.本案属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如何确定管辖? 2.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本质性差异,法院应该以哪个为准?讯问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3.价格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书,属于何种证据类型,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证据? 4.针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法院应审查哪些内容? 5.检察机关的举证质证的方式是什么? 6.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的意见,其性质属于什么?是否可以作为案件认定依据?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本案中,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本案而言,甲市B区法院有管辖权,林某的计算机所在地,对应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被害人财产损失地等法院均有管辖权。 2.(1)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与讯问时的录音录像有本质性差异,法院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综合判断。因其存在本质性差异,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2)根据综合判断或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的结果确定录音录像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0条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必要时,可以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并结合录音录像、记录、笔录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3.价格认定书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其属于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是否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参照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定处理。 4.根据《高法解释》第93条规定:“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2)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3)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増加等情形;(4)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5.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399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按照审判长要求,或者经审判长同意,公诉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举证、质证:(1)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2)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且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内容作出说明;(3)对于证明方向一致、证明内容相近或者证据种类相同.存在内在逻辑关系的证据,可以归纳、分组示证、质证。公诉人出示证据时,可以借助多媒体设备等方式出示、播放或者演示证据内容。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需要分开的,应当分别出示。” 6.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是一种质证意见,主要作用是帮助司法人员审查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可以作为案件认定依据,其本身不可作为案件认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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