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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1重点问题 1、特别使团2、使馆制度3、外交特权与豁免4、领馆制度5、领事特权与豁免2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概述 一、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外交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对外政策,通过外交活动与其他国际法主体进行交往而形成的关系。在国际实践中,外交关系有多种形式,从官方层面来看,常见的是正式的外交关系,但也有不完全的外交关系或非正式的外交关系。正式的外交关系亦称正常的外交关系,它以双方互派大使或公使级常驻外交使节为特征,这是现代国际关系中最基本、最常见的外交关系形式。不完全的外交关系也称半外交关系,指双方互派的外交使节停留在代办的级别上。代办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使节,通常在两国关系出现问题时才会出现这种情形,所以说这种外交关系是不正常的。非正式外交关系通常是指两个尚未正式建交的国家保持长期接触和外交会谈,甚至互设某种联络机构而形成的外交关系 3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概述 二、外交机关(一)国内外交机关1国家元首2政府3外交部(二)驻外外交机关1常驻使团2特别使团4第二节 使馆制度 一、使馆人员(一)使馆馆长(二)使馆职员1、外交职员2、行政和技术职员3、事务职员5第二节 使馆制度 二、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使馆馆长和使馆职员由派遣国根据其国内法任命,但是,根据外交关系公约第4条和第7条的规定,派遣国在任命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须将拟任命的人选通知接受国,征求接受国的同意。使馆馆长人选在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派遣国即可按照国内法规定的程序任命,并由其携带国书前往接受国就任。国际法上没有为接受使馆馆长规定固定的程序。使馆馆长和武官以外的使馆职员的任命不需要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派遣国可以自行任命。6第二节 使馆制度 三、使馆职务(1)代表。(2)保护。(3)交涉。(4)调查。(5)促进。7第二节 使馆制度 四、外交团外交团(diplomatic corps)是由各国派驻一国的外交使节按照外交惯例组成的团体。外交团通常设团长一人,由外交团中等级最高、到任时间最早的使馆馆长担任。外交团制度不是根据国际法的规定,而是按照国际惯例和传统形成的。8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与根据 外交特权与豁免(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是派遣国派驻接受国的使馆和外交代表所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和免受接受国管辖的权利。外交使节享有某些特权的习惯法源远流长。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根据,主要有三种学说:(一)治外法权说(二)代表性说(三)职务需要说9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主要规定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028条之中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2、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通信自由4、行动及旅行自由5、免纳捐税、关税6、使用国旗和国徽10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2、寓所、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3、管辖豁免(1)刑事管辖豁免。(2)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3)作证义务的豁免。4、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5、其他特权与豁免11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三)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外交代表的家属2、行政和技术职员及其家属3、事务职员4、私人仆役12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根据外交关系公约第39条,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自其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时起享有此等特权与豁免,已在该国境内者,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部门时开始享有。享有特权及豁免人员的职务如已终止,此项特权与豁免通常在该员离境时或听任其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时停止,纵有武装冲突,亦应继续有效到该时为止。但对于其以使馆人员资格执行职务的行为,豁免应始终有效。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应当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到听任其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时为止。13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四、使馆人员及其家属在第三国的地位外交关系公约第40条规定,遇外交代表前往就任或返任或返回本国途经第三国国境或在该国境内,而该国曾发给其所需的护照签证时,第三国应给予其不得侵犯权及确保其过境或返回所必需的其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家属与外交代表同行,或单独旅行前往会聚或返回本国时,享有与外交代表同样的特权。14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五、使馆与使馆人员的义务(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不干涉接受国内政。(2)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3)使馆及使馆人员与接受国洽商公务,须通过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部办理。(4)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15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六、中国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了几项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律文件,包括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各国外交官及领事官优遇暂行办法、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国境的中国和外国信袋及外交信使个人行李物品放行办法、196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各国外交官和领事官的行李物品进出国境优待暂行办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同时,中国参加了1961年外交关系公约、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和1947年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此外,中国的一些重要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也有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规定。16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 一、领事关系法概述领事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往他国某一城市或地区,以保护本国或本国国民在当地的合法权益和执行其他领事职务的官员。领事关系是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在他国特定地区设立领事馆,派驻领事而形成的国际关系。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领事制度的产生比常设使馆制度更早,其萌芽出现在古希腊时期。公元前6、7世纪,17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 二、领馆制度(一)领馆的等级与领馆人员的组成(二)领馆馆长与领馆馆员的派遣和接受1、领馆馆长的派遣和接受2、领馆馆员的派遣和接受(三)领事职务18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 三、领事特权与豁免(一)领事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和根据(二)领馆特权与豁免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2、领馆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行动及旅行自由5、免纳关税和捐税6、自由与派遣国国民通信及联络7、使用国旗国徽19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三)领事官员与其他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得侵犯2、管辖豁免3、作证义务的有限免除4、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5、其他特权与豁免20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四)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开始和终止按照领事关系公约第53条的规定,领馆人员自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时起享有特权与豁免;已在该国境内者,自其就任领馆职务时起开始享有。与领馆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及其私人服务员自领馆人员享受特权及豁免之日起,或自本人进入接受国国境时起,或自其成为领馆人员之家属或私人服务人员之日起,享有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领馆人员职务终止后,其本人的特权与豁免以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或私人服务员的特权与豁免通常应于各该人员离开接受国国境时或至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终了时停止;即使有武装冲突发生,亦应继续有效至该时为止。另外,对于领事官员或领馆雇员为执行职务实施的行为,其管辖豁免应继续有效,无时间限制。21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 四、第三国的义务领事关系公约第54条规定,当领事官员前往就任或返回派遣国途经第三国国境或位于该国境内,而该国已发给其应领之签证时,第三国应给予其公约规定的为确保其过境或返回所必需的一切豁免。与领事官员构成同一户口而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家属与领事官员同行或单独旅行前往会聚或返回派遣国时,应同样适用此规定。第三国不应阻碍其他领馆人员或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经过该国国境。第三国对于领馆过境之来往公文及其他公务通信,包括明密码电信在内,应比照接受国根据领事关系公约所负的义务,给予同样的自由及保护。三国遇有已领其所应领签证之领馆信差及领馆邮袋过境时,应比照接受国根据领事关系公约所负的义务,给予同样的不得侵犯权及保护。22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 五、领馆与领馆人员的义务(1)在不妨碍领事特权与豁免的情形下,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人员有义务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2)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人员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3)领馆馆舍不得用作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4)职业领事官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23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 六、中国关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法律规定1990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条例的目的是规定外国驻中国的领馆和领馆成员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以便外国驻中国领馆在领事区内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条例中规定的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与领事关系公约基本一致,但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某些方面作了与公约略微不同的规定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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