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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IH电饭煲智能控制器公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IH电饭煲智能控制器公司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1 二、 影响智能控制器行业发展的不利因素 2 三、 必要性分析 3 四、 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 3 五、 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6 六、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8 七、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12 八、 经理机构的地位 22 九、 项目基本情况 28 十、 公司简介 33 十一、 法人治理 34 十二、 SWOT分析 47 十三、 发展规划 58 十四、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 65 劳动定员一览表 65 一、 产业环境分析 (一)增强经济动力和活力 充分发挥投资的关键作用、消费的基础作用和出口的促进作用,优化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增强经济增长的均衡性、协同性和可持续性。 (二)培育壮大新兴产业 把握产业发展新方向,落实《中国制造2025》,以集群化、信息化、智能化发展为路径,加快发展以节能环保产业为重点的先进制造业,以信息服务业为重点的新兴生产性服务业,以文化休闲旅游业为重点的新兴生活性服务业。 (三)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区内具有优势的装备制造、材料工业、食品工业以及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围绕生产技术、商业模式、供求趋势的变化,满足新需求,采用新技术、新模式,实现优化升级。 (四)提升创新驱动能力 加快推进创新发展,以企业为创新主体,逐步完善政策、人才和市场环境,形成创新支撑经济发展的格局。 二、 影响智能控制器行业发展的不利因素 (一)行业发展受下游行业影响较大 智能控制器主要应用于家用电器、医疗健康、电动工具、智能家居等领域,智能控制器本身不属于终端产品,其行业自身发展对下游行业的发展状况依赖较大,下游行业的发展状况和成熟程度直接影响智能控制器行业的发展前景。 (二)高端人才仍存在较大缺口 智能控制器具有技术含量高,技术迭代快、综合性强等特点,要求专业人才精通并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自动控制技术、传感技术、通信技术,并能把握下游产品需求变化,做出快速反应。而目前此类专业人才的缺口较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业发展。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 对于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1999年9月,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进而言之,国有企业集中了国家的意志和国家的经济资源,它既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也是推动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力量,在吸纳就业、实现国家富强、维护社会稳定、缩小贫富差距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领导核心,强化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新时代党的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把加强党的建设与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包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基于以上要求,为了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国有企业的党组织必须要起到以下三点重要作用。 1、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①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实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形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 ②建立健全党建工作的责任制,强化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企业党组织对群众工作的领导。3确保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法定地位,以发挥党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领导核心作用。 ④使企业党组织融入企业的组织体系中,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坚持和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2、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①根据企业改革发展需要,明确选人用人的标准和程序,创新选人用人的方式。 ②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承担党组织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管理监督中的责任,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 ③实施对企业领导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 ④不断完善企业家队伍建设,发挥企业家的独特作用。 3、切实落实国有企业反腐倡廉 ①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和警示教育,引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坚持理想信念,自觉践行“三严主实”要求,正确履职行权。 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并使其与企业考核等挂钩,实行“一案双查”, ③推动国有企业纪律检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④对企业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和制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构筑企业领导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二)股东会职权在国有独资公司的行使方式 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因此,其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狙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立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 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在现代企业中,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以经营管理知识、实践经验和创新能力为标准,选择和任命适合本企业的经营者。经营者作为所有者的意定代理人,拥有企业事务的管理权和代理权。前者是指经营者对公司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后者是指经营者在诉讼方面及诉讼之外的商业代理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①经营者作为意定代理人,其权力受到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意定限制,如某种业务方向的限制、处理公司财产的限制等。超越权限的决策和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定义为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报请董事会决定。 ②公司对经营者是一种有偿委任的雇佣,经营者有义务和责任依法管理好公司事务,董事会有权对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据此对经营者做出(或约定)奖励或激励的决定,并可以予以解聘。 (2)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旨在于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四者之间的制衡关系,最终保证公司制度的有效运行。 ①股东作为所有者掌握着最终的控制权,他们可以决定董事会的人选,并有推选或不推选直至起诉某位董事的权力。然而,一旦授权董事会负责公司后,股东就不能随意干预董事会的决策了。 ②董事会作为公司最主要的代表人全权负责公司经营,拥有支配法人财产的权力和任命、指挥经营者的全权,但董事会必须对股东负责。正是由于需要建立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制约与平衡关系,法律才将股东(大)会确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酒经营者受聘于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意定代理人统管企业日常经营事务。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之内,经营者有权决策,他认不能随意干涉。但是,经营者的管理权限和代理权限不能超过董事会决定的授权范围,经营者经营业绩的优劣也是受到董事会的考核和评判的。 六、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一)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特征 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除行使《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职权以外,还可以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要比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大得多。《公司法》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批准机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这就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缺位的状况,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批准也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之一。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的两种方式:其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三,由董事会制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既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董事会的职权,也是两个机构的义务。章程是一个公司设立、运行和终止过程中对公司及重要参与人进行权利义务分配的总协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可见制定公司章程的权利属于全体股东。而《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即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履行由资人义务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此,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于法有依。《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还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这是由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性决定的。一方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部分来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派,其意思表示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基本一致,可以代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部分职权;另一方面,国有独资公司数量多,种类复杂,级别不同。在现有的资源条件,,完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股东的职责实在是杯水车薪,适当地将部分权力下放给董事会,是解决出资人履行职责问题的替代机制之一。当然,由于章程的内容关系到公司日后的正常运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进行最后把关,即拥有对董事会制定章程的批准权,这也是合理配置权力、相互制衡的需要。 (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的身份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来自两个部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派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是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体现,正如同在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一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享有对董,鑫成的任免权。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归根结底是一国的全体国民所有。既然属于全体国民,则国有独资公司实质的股东应为全民。对于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国民,国家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责任;对于有机会参与公司经营的国民,就有权以更加直接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职工就是后一群体,所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作为董事会成员参与公司管理是国有独资公司全部资产国家所有性质的更深层次体现。从另一方面来讲,公司职主是人力资本投入者,他徇同公司的债权人、高级管理人一样是公司的利益相关人,其利益得失与公司经营成败息息相关。尤其在承担较多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职工与公司的关系更加特殊。因此,强制要求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是符合我国实际和国际公司法理论发展趋势的。 (三)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与任期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常设经营管理机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其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职工董事则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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