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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规章 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2022年1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6号公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A章 总 则 第136.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对公共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影响较大的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136.3条 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运营人所实施的下列飞行活动: (1) 以取酬为目的的下列商业飞行活动: (i)使用航空器实施的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ii)使用直升机实施的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iii)使用航空器实施的跳伞服务飞行。 (2)使用由航空器代管人代管的航空器实施的私用飞行。 (3)使用大型航空器实施私用飞行。 (b)本规则所称特殊商业运营人,是指从事本条(a)款(1)项和(a)款(2)项规定飞行活动的运营人。 (c) 本规则所称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是指从事本条(a)款(3)项规定飞行活动的运营人。 (d)本规则不适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136.5条 职责划分 (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工作程序,统一规定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及其申请书的格式。 (b)中国民用航空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并及时向民航局备案。 (c)在本规则中,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局方。 第136.7条 特殊商业运营人的基本要求 (a)除本条(f)款规定外,特殊商业运营人应当经局方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获得局方颁发的特殊商业运营人运行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行合格证)和特殊商业运营人运行规范(以下简称运行规范)后,方可按照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运行。 (b)特殊商业运营人取得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成为本规则规定的运行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 (c)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违反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运行。 (d)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确保所使用的航空器,包括安装的仪表和设备,满足《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下称为CCAR-91部)C章的要求。 (e)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CCAR-91部G章的要求对所使用的航空器进行维修。 (f)对于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称为CCAR-121部)运行的承运人、按照《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称为CCAR-135部)运行的运营人和按照《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称为CCAR-141部)运行的驾驶员学校,可以使用其运行规范或者训练规范中的航空器和符合其相应运行资质的驾驶员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跳伞服务飞行,无需按照本规则进行审定合格,但是应当遵守CCAR-91部J章和本规则E章的相关规定。 (g)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实施非商业农林喷洒作业、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无需按照本规则进行审定合格,但是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 第136.9条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基本要求 (a)除本条(f)款规定外,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应当经局方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获得局方颁发的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行合格证)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规范(以下简称运行规范)后,方可按照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运行。 (b)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取得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成为本规则规定的合格证持有人。 (c)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违反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运行。 (d)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确保所使用的航空器,包括安装的仪表和设备,满足CCAR-91部C章的要求。 (e)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CCAR-91部G章的要求对所使用的航空器进行维修。 (f)使用本条(a)款所述航空器的下列运营人,无需按本规则G章要求进行审定即可按照下列要求行使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权利: (1)对于按照CCAR-121部和按照CCAR-135部运行的运营人,可以实施一般私用飞行。 (2)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特殊商业运营人,可以实施其运行规范中批准的运行种类的私用飞行。 第136.11条 运营人的内部安全报告程序 (a)使用运输类飞机或者涡轮多发飞机的特殊商业运营人,以及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应当建立不以惩罚为目的的内部匿名安全报告程序。 (b)特殊商业运营人应当建立运行运输类飞机或者涡轮多发飞机发生事故或者征候反应程序。 (c)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应当建立航空器发生事故或者征候反应程序。 B章 合格审定 第136.21条 运行种类 (a)对于本规则第136.3条(a)款(1)项的飞行活动,申请人可以申请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农林喷洒作业。 (2)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 (3)跳伞服务飞行。 (b)对于本规则第136.3条(a)款(2)项的飞行活动,申请人可以申请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一般私用飞行。 (2)农林喷洒作业。 (3)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 (c)对于本规则第136.3条(a)款(3)项的飞行活动,申请人可以申请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一般私用飞行。 (2)农林喷洒作业。 (3)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 (d)已经取得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运行种类批准的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无需取得农林喷洒作业运行种类批准,即可使用带有机外载荷设备的直升机实施森林灭火作业飞行。 (e)已经使用直升机取得农林喷洒作业运行种类批准的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无需取得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的运行种类批准,即可使用带有外挂喷洒设备的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必要)直升机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第136.23条 申请条件 申请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根据申请运行的种类,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于该申请人的条款的要求,具体如下: (1)对于本规则第136.3条(a)款(1)项的飞行活动: (i)对于农林喷洒作业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36.51条、第136.53条、第136.55条、第136.57条、第136.59条、第136.61条和第136.75条有关记录保持、运行手册、人员和航空器的规定。 (ii)对于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36.83条、第136.85条、第136.87条、第136.89条、第136.91条、第136.93条、第136.95条、第136.103条、第136.105条、第136.107条、第136.109条、第136.111条和第136.113条有关记录保持、运行手册、人员、航空器、飞行手册和标志标牌的规定。 (iii)对于跳伞服务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36.121条、第136.123条、第136.125条、第136.127条、第136.129条和第136.141条有关记录保持、运行手册、人员和标志标牌的规定。 (2)对于本规则第136.3条(a)款(2)项的飞行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36.157条、第136.163条、第136.167条、第136.169条、第136.171条、第136.173条、第136.175条、第136.177条、第136.183条、第136.185条、第136.191条和第136.193条有关代管协议、使用控制责任、记录保持、运行手册、飞行定位、运行信息和人员的规定;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时,还应当遵守本条(a)款(1)项(i)目的规定;实施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时,还应当遵守本条(a)款(1)项(ii)目的规定。 (3)对于本规则第136.3条(a)款(3)项的飞行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36.205条、第136.207条、第136.209条和第136.211条、第136.171条有关记录保持、运行手册和人员的规定;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时,还应当遵守本条(a)款(1)项(i)目的规定;实施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时,还应当遵守条(a)款(1)项(ii)目的规定。 (b)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与飞行运行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136.25条 申请材料 申请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申请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主运行基地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审定活动日程表。 (2)申请运行种类适用的本规则第136.55条、第136.87条、第136.125条、第136.171条和第136.209条所要求内容的手册。 (3)必要时提供训练大纲。 (4)航空器、运行设备设施的购买合同、租赁合同或者协议文件的副本。 (5)申请人符合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符合性声明。 第136.27条 局方审查 (a)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未能提交齐全的材料或者申请书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能否按照本规则安全运行进行验证检查。对于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本规则要求不符或者申请人不能按照本规则安全运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作出修订或者对运行缺陷进行纠正。 (c)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d)对实施本规则第136.3条(a)款(2)项和(3)项运行的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e)民航地区管理局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对运营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运营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撤销其运行许可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136.29条 证件颁发 (a)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决定后,应当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b)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决定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c)运行规范是运行合格证的附件,内容包括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的与行使合格证权利相关的批准、条件和限制等规范。 第136.31条 证件内容 (a)运行合格证包含下列内容: (1)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 (2)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行基地的地址。 (3)合格证的编号。 (4)合格证的生效日期。 (5)负责监督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局方机构名称或者代号。 (6)被批准的运行种类。 (7)有关合格证持有人经审定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要求,批准其按所颁发的运行规范实施运行的说明。 (b)运行规范包含下列内容: (1)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住址、邮政地址和电话。 (2)合格证持有人参加运行的航空器的清单,包括航空器的型号、国籍标志与登记标志以及该航空器的运行种类。 (3)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每型航空器的维修方式和地点,提供维修的人员或者机构及其资格情况。 (4)合格证持有人在飞行运行中使用的每位飞行人员的姓名,持有执照的类别、编号和等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限和等级。可以为本项要求的内容单独列出清单,作为运行规范的附件,以便随时修改。 (5)当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运输类飞机或者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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